我和我朋友合開一家漫畫屋, 為方便管理雜費帳目兩人決定已我朋友名義申請一張信用卡另外我持附卡,剛開始兩人一起外出消費也都會刷卡消費,運作還算順利。

漫畫屋因經營理念不一致虧損累累關門倒閉後,兩人分道揚鑣,我朋友卻大刷特刷刷爆卡後不知所蹤,將所有卡債全都留給持附卡人的我,打電話向銀行陳訴,銀行表示主卡、附卡雖是兩張卡片,互相卻是連帶保證人,也就是說,我朋友刷卡費用,如他沒繳清惡意倒帳,我為連帶保證人就須負擔起清償帳務責任。

沒錢的我,只好向家人求救,家人商量後,決定為維持我個人信用不要留下紀錄,將其款項繳清,提醒有意合夥創業者不要因為雙方合作一時之好就辦人家的附卡,以免事業分夥後帳目還扯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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