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雲端科技發展的新商業模式出現,不用租店面也不用架網站,只要一張海報就能開店創業,一張海報結合雲端科技,就能開始開店創業搶商機。

有業者為省店租,在上班族群出入的聚集或轉運點只租一面牆,然後在牆上貼上面有秀出要販賣商品的廣告海報,每一販賣商品其商印有二維條碼,消費者若想要更瞭解商品資訊可將手機瞄準看板的商品條碼,就會出現商品資訊,若消費者心動想要購買,只要拿手機拍下條碼,輸入個人資料,刷卡付費,立刻就完成購買手續!
更多  熱門創業行業探討   > 自行車(腳踏車)店   or 創意經營術 > 經營主題餐廳實例
 如何裝飾店面牆壁營造氣氛 or  店面裝潢不得不知 or 省錢裝潢店面技巧 or 店面規劃檢核表
新開店家如何在競爭市場中脫穎而出  or 複合式經營經驗探討or 微利經營時代 
 如何才能增加營業收入>如何提高翻桌率 or 如何提升來客數or 如何提升客單價(消費總額) 
如何提高成交率or如何提高忠誠度or  如何提高坪效
 or  提高附加價值 or  引導顧客再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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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8月熱門開店創業行業前景統計表圖

統計資料來源 :到阿甘創業加盟站上參與各行業討論區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每月10日採百分比計算統計,下次更新發布日期100/9/10
統計目的 : 盼藉由收集創業加盟行業統計資料,讓創業及加盟者,有所依據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


綜合100年1-8月熱門開店創業行業看好未來前景前十名排行榜

 

本月份前景看好比率和從上月排行順序完全相同小吃前景看好比率從上月79.4成長到79.5且續拉大維持第一領先優勢前十名依序排行如下:第1.小吃 79.6 -79.5> 第2.飲料 78.9-78.9 > 第3.攤車 78.7-78.8  > 第4.行動76.3-76.3 > 第5.網路75.3-75.5 > 第6.個性75.1-75.4 > 第7.早餐 74-73.8 >  第8.火鍋 72.6-72.8 >第9.咖啡 72.7-72.7  > 第10.中餐 72.9-71.9 
 

潛力看好熱門行業統計表                    單位:百分比

  100/1 100/2 100/3 100/4 100/5 100/6 100/7 100/8 99/8 99/9 99/10 99/11

99/12

咖啡 72.7 72.7 72.7 72.7 72.7 72.7 72.7 72.7 72.6 72.7 72.7 72.8 72.7
西餐 70.5 70.5 70.6 70.6 70.6 70.6 70.5 70.5 70 70.3 70.3 70.3 70.5
早餐 74 74 74 74 74 73.9 73.8 73.8 74.1 74 74.1 74 74
飲料 78.9 78.9 79 78.9 80 78.9 78.9 78.9 78.9 78.9 78.9 78.9 79
小吃 79.6 79.6 79.7 79.7 79.7 79.6 79.4 79.5 79.4 79.5 79.5 79.5 79.6
攤車 78.7 78.7 78.7 78.7 78.8 78.8 78.8 78.8 78.6 78.6 78.7 78.7 78.7
中餐 72.9 72.8 72.8 72.5 72.1 72 71.8 71.9 73.0 72.9 72.9 73 72.8
行動 76.3 76.4 76.4 76.4 76.5 76.4 76.3 76.3 76.5 76.6 76.6 76.7 76.4
火鍋 72.6 72.6 72.6 72.7 72.7 72.7 72.8 72.8 72.5 72.6 72.4 72.4 72.6
補教 71.3 71.2 71.2 71.2 71.2 71.2 71.2 71.2 71.4 71.4 71.4 71.4 71.3
網咖 41 40.9 40.9 40.9 40.8 40.8 40.8 40.7 41 40.9 40.9 40.9 40.9
生活 55.1 55.1 55.3 55.3 55.4 55.4 55.6 55.6 55.2 55.1 55.2 55.2 55.2
便利 48.1 48.0 48.2 48.2 48.3 48.3 48.4 48.4 48 48 48 48 48.2
網路 75.3 75.3 75.4 75.4 75.5 75.5 75.5 75.5 75.5 75.5 75.6 75.4 75.3
漫畫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個性 75.1 75.1 75.1 75.1 75.2 75.3 75.4 75.4 74.9 74.8 74.9 74.9 75
服飾 66.5 66.5 66.4 66.5 66.6 66.7 66.8 66.8 66.4 66.5 66.4 66.5 66.5
美容 69.1 69.1 69.1 69.2 69.2 69.2 69.2 69.2 69 69.1 69.1 69.1 69.1
寵物 70.6 70.7 70.7 70.8 70.8 70.8 70.9 71 70.4 70.4 70.5 70.4 70.5
休閒 70 70 70.1 70.1 70.2 70.2 70.2 70.3 69.9 69.9 69.9 69.9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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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想從事西式餐飲創業者找店最常用的方法統計分析

統計資料來源 :參與阿甘創業加盟網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由阿甘開店市調中心採百分比計算統計
統計目的 : 盼藉由統計西式餐飲創業者統計資料,讓頂讓店創業及及加盟總部有所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的依據。

本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開店創業想從事西式餐飲創業者找店最常用的方法, 隨時留意佔57.14%為最多,比上年度成長10.08%。

2.比較上一年度開店創業想從事西式餐飲創業者找店最常用的方法, 統計成長幅度以網路10.92%增加最多,比率從 99年 17.65%到100年28.57% , 統計衰退幅度以向店鋪詢問21%減少最多,比率從 99年35.29%到100年14.29%

3.綜合以上所述開店創業想從事西式餐飲創業者找店最常用的方法, 排列順序隨時留意佔57.14%>網路佔28.57%>向店鋪詢問佔14.29%  

調查主題:想從事西式餐飲創業者找店最常用的方法
調查年度:2011  參與調查人數:42

統計項目

人數分佈

▼ 比率(100%)

西式餐飲 向店鋪詢問

6

14.29%
西式餐飲 網路

12

28.57%
西式餐飲 隨時留意

24

57.14%

調查主題:想從事西式餐飲創業者找店最常用的方法
調查年度:2010  參與調查人數:102

統計項目

人數分佈

▼ 比率(100%)

西式餐飲 向店鋪詢問

36

35.29%
西式餐飲 網路

18

17.65%
西式餐飲 隨時留意

48

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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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動物醫院經營趣聞軼事

動物醫院老板問員工說: 「狗走過獨木橋(猜一句成語)?」

員工沒有人猜的出答案。

動物醫院老闆說:「過目不忘

員工問: 「為什麼?」

動物醫院老闆解釋說:「狗過(木)橋不會(汪)汪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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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開店創業者不論加盟還是頂讓,只要有付定金或與付訂金行為,應特別注意付定金與付訂金的使用差別,絕不是同音同義的所謂“異形詞”而已。

民法第249條在已付『定金』情形下,買方若反悔,賣方得已沒收『定金』,若賣方若收了『定金』而不願簽約或反悔,『定金』應加倍還給買家,因此就有懂法律取巧的業者將『定金』字眼改為『訂金』,藉此舉迴避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之規定。在法律認定上『訂金』不代表買賣成立,只是預付款,與『定金』的效力大不相同。「買家違約可沒收訂金,賣家違約則返還全額訂金」,據此規避民法買賣契約的「加倍返還」。

加盟陷阱糾紛爭議事件探討 > 遇到總部惡性倒閉應如何自保 or 加盟解約或終止關係探討
加盟陷阱 or 加盟合約是否合理 >
出問題加盟總部的特質 or總部公平合理供貨策略 or 加盟解約或終止關係探討or 參觀加盟總部和分店
加盟創業競業禁止條款 or加盟創業商圈保障條款
or加盟創業未盡事宜概括條款or加盟創業裝潢設備應知
加盟履約保證金or  保密條款or加盟創業檢核表or加盟合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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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份娛樂百貨業前景表圖

統計資料來源 :到阿甘創業加盟站上參與各行業討論區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每月10日採百分比計算統計,下次更新發布日期100/9/10
統計目的 : 盼藉由收集創業加盟行業統計資料,讓創業及加盟者,有所依據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


 

                    單位:百分比

  100/1 100/2 100/3 100/4 100/5 100/6 100/7 100/8 99/8 99/9 99/10 99/11

99/12

網咖 40.9 41 40.9 40.9 40.8 40.8 40.8 40.7 41 40.9 40.9 40.9 40.9
生活 55.1 55.1 55.3 55.3 55.4 55.4 55.6 55.3 55.2 55.1 55.2 55.2 55.2
便利 48.1 48.0 48.2 48.2 48.3 48.3 48.4 48 48 48 48 48 48.2
網路 75.3 75.3 75.4 75.4 75.5 75.5 75.5 75.5 75.5 75.5 75.6 75.4 75.3
漫畫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32.3
個性 75.1 75.1 75.1 75.1 75.2 75.3 75.4 75.4 74.9 74.8 74.9 74.9 75
服飾 66.5 66.5 66.4 66.5 66.6 66.7 66.8 66.8 66.4 66.5 66.4 66.5 66.5
美容 69.1 69.1 69.1 69.2 69.2 69.2 69.2 69.2 69 69.1 69.1 69.1 69.1
寵物 70.6 70.7 70.7 70.8 70.8 70.8 70.9 71 70.4 70.4 70.5 70.4 70.5
休閒 70 70 70.1 70.1 70.2 70.2 70.2 70.3 69.9 69.9 69.9 69.9 70


 

                    單位:百分比

  100/1 100/2 100/3 100/4 100/5 100/6 100/7 100/8 99/8 99/9 99/10 99/11 99/12
網咖 41.2 41.2 41.2 41.0 41.1 41.2 41.2 41.2 41.4 41.4 41.4 41.4 41.3
生活 20.7 20.7 20.5 20.5 20.4 20.5 20.5 20.56 20.6 20.7 20.7 20.7 20.7
便利 36.1 36.1 36.1 36.1 36.0 36.0 35.9 35.9 36.4 36.4 36.3 36.2 36.1
網路 11.1 11.1 11.1 11.1 11.0 11.0 11.0 11.0 11.3 11.3 11.2 11.2 11.1
漫畫 52.7 52.7 52.7 52.7 52.7 52.7 52.7 52.7 52.7 52.7 52.7 52.7 52.7
個性 7 7 7.1 7.1 7 7 7 7 6.9 7 7 7 7
服飾 13.6 13.6 13.6 13.6 13.5 13.5 13.5 13.5 13.9 13.7 13.7 13.7 13.7
美容 24 24 24 23.9 23.9 23.9 23.9 23.9 24.1 24.1 24.1 24 24
寵物 21.3 21.3 21.3 21.3 21.2 21.2 21.1 21.1 21.6 21.6 21.5 21.5 21.5
休閒 22.9 22.9 22.8 22.8 22.7 22.7 22.6 22.6 23.1 23.1 23.1 23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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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今年5-6月間,特執行「宣稱美白或嫩白等功效化粧品」專案,在轄內訴求低價位之店家(如:美容用品店、攤販)及網路以價購方式,完成19件化粧品抽驗,檢驗結果均未含禁用之「重金屬汞」及「對苯二酚」;另對「維他命C磷酸鎂」、「維他命C糖苷」、「麴酸」、「熊果素」等常用美白成分進行檢測,其含量皆符合規定;然標示檢查卻發現有13件產品涉及標示違規。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對檢驗19件化粧品進行外包裝標示檢查,其中標示違規之產品,將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爰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8條進行查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分析其外包裝標示違規情形如下:
(一)成分標示不實〈如外包裝標示含有「維他命C磷酸鎂」卻未檢出〉。
(二)標示不全〈如外包裝無中文標示或僅以簡體中文標示【網路拍賣之產品尤常見】〉。
(三)標示涉及誇大、療效宣稱〈如宣稱對各種頑固黑斑、黃褐斑、曬斑、妊娠斑、反彈斑…有非常顯著的神奇修復功效〉。

相關法律條文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仿單應譯為中文,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
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

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應禁止其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其已核准或備查者,並公告註銷其許可或備查證件。
依前項規定公告註銷許可或備查證件前已製售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應由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處理。
來源不明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不得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8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
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
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
沒入銷燬之。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選美白產品 靚亮美肌伴隨您 北市公布100年5-6月美白專案稽查結果

白皙美肌是追求美麗的朋友們一輩子的課題,特別在炎炎夏日裡,要享受陽光青春、又要維持肌膚白淨,可是一大考驗。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今年5-6月間,特執行「宣稱美白或嫩白等功效化粧品」專案,在轄內訴求低價位之店家(如:美容用品店、攤販)及網路以價購方式,完成19件化粧品抽驗,經檢驗結果均未含禁用之「重金屬汞」及「對苯二酚」;另對「維他命C磷酸鎂」、「維他命C糖苷」、「麴酸」、「熊果素」等常用美白成分進行檢測,其含量皆符合規定;然標示檢查卻發現有13件產品涉及標示違規。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在炎夏中,特別提醒愛美的您,長時間曝曬在陽光下,除了使用保護性的防曬產品外,美白保養也不可或缺,為確保使用之安全,購買美白產品首先要留意其標示的完整性、宣稱的合理性與來源的合法性。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對本次檢驗合格之19件化粧品進行外包裝標示檢查,其中標示違規之產品,將依法進行查處,分析其違規情形如下:
(一)成分標示不實〈如外包裝標示含有「維他命C磷酸鎂」卻未檢出〉。
(二)標示不全〈如外包裝無中文標示或僅以簡體中文標示【網路拍賣之產品尤常見】〉。
(三)標示涉及誇大、療效宣稱〈如宣稱對各種頑固黑斑、黃褐斑、曬斑、妊娠斑、反彈斑…有非常顯著的神奇修復功效〉。
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化粧品之外盒包裝或容器均需顯著標示「產品名稱」,而產品同時具外盒包裝及容器時,應於外盒包裝上標示「製造廠名稱、廠址(國產與輸入者皆需標示)」、「進口商名稱、地址(輸入者)」、「內容物淨重或容量」、「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全成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經指定公告者)」、「許可證字號(含藥化粧品者)」等9項。除此之外,一般化粧品不得有誇大或涉及醫療效能之宣稱,違者將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28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選購美白產品除了從外包裝進行了解,您可能更關心的是產品本身的品質,是否使用合法美白成分?是否真有美白功效?衛生局提醒您:
(一)合法之美白成分:行政院衛生署歷年來陸續公告多項可使用於一般化粧品之美白成分,如:「維他命C磷酸鎂」等,其用途及限量均有明確規範,化粧品中如未含有公告核准之成分,而作相關美白效能等誇大、不實宣稱,即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
(二)禁用之美白成分:一為重金屬汞,行政院衛生署早在民國72年即公告禁止使用於化粧品中,含「重金屬汞」之化粧品於初期使用時,雖能感受到美白效果,但使用後會讓皮膚色素沉著,產生棕、褐色斑點,甚至會伴隨發炎、脫皮等副作用,累積在體內的汞成分,導致「腎病變」及「汞中毒」等嚴重的健康危害;其次為對苯二酚(Hydroquinone),該成分可減輕黑斑、雀斑,或其他色素沉著,為供作醫療使用之「藥品」,需經醫師開立處方,如未經專業指導而不當使用,易造成皮膚炎、紅斑、灼傷及不規則皮膚去色素化等副作用,因此不得擅自添加於化粧品。化粧品如含前述禁用成分,已涉屬「妨害衛生之物品」,足以損害人體健康,故輸入、製造、販售或意圖販售、供應而陳列者,已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27條,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再次呼籲消費大眾,在愛美之餘,也要注意化粧品的品質與衛生安全,購買化粧品時,應遵守「一不二要」原則:「不輕信誇大療效宣稱、要購買來源清楚產品、要認明完整中文標示」,民眾如有發現疑似違規之化粧品,可撥打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撥打02-27208889)轉710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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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想從事西式餐飲創業者租店會要求公證統計分析

統計資料來源 :參與阿甘創業加盟網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由阿甘開店市調中心採百分比計算統計
統計目的 : 盼藉由統計西式餐飲創業者統計資料,讓頂讓店創業及及加盟總部有所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的依據。

本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開店創業想從事西式餐飲創業者租店會要求公證, 不一定 佔40%為最多,比上年度成長12.22%。

2.比較上一年度開店創業想從事西式餐飲創業者租店會要求公證, 統計成長幅度以一定會18.89%增加最多,比率從 99年 11.11%到100年30% , 統計衰退幅度以31.11%減少最多,比率從 99年61.11%到100年30%

3.綜合以上所述開店創業想從事西式餐飲創業者租店會要求公證, 排列順序20萬以上佔36.36%>10-20萬佔27.27%>3-5萬佔18.18%  

調查主題:想從事西式餐飲創業者租店會要求公證
調查年度:2011  參與調查人數:60

統計項目

人數分佈

▼ 比率(100%)

西式餐飲 一定會

18

30%
西式餐飲 不一定

24

40%
西式餐飲

18

30%

調查主題:想從事西式餐飲創業者租店會要求公證
調查年度:2010  參與調查人數:216

統計項目

人數分佈

▼ 比率(100%)

西式餐飲 一定會

24

11.11%
西式餐飲 不一定

60

27.78%
西式餐飲

132

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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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讓店面買賣雙方立場不同,當然頂讓店買家希望頂買的越便宜越好,頂讓店賣家是盡量賣得越高越好,為求頂店不吃虧 保險起見,建議頂讓店買家先去頂讓店面的門口蹲點長時間觀查了解來店的客戶消費狀況營業額和一天營業時間多長需要請多少員工才可以運作那家自己統計每月營業額再扣除固定成本和變動成本就可以大概得知有沒有賺(若有比去上班差不多或是還少)。

頂讓店賣家老闆提供營收資料會有些誇大營收和隱瞞問題,因此參考就好。基本上,一家店真的很賺錢,就算老闆分身乏術,也可以請人代顧店,因此基本上會將店面頂讓不外乎虧損或者是扣掉所有成本後,等於花時間賺薪水錢做白工而已,會賺錢的店面有誰會頂讓,又有誰會將一金雞母往外推,道理相同嘛?

頂讓店若每月純獲利若達10萬元,頂讓價格開100萬,1年內可回本,頂讓店賣家開價就很合理,甚至還可以更高些。如果頂讓店沒有獲利,一般行情估算頂讓價大約開新店價格的 3/1 ~ 4/1連店內所有設備(看新舊) 供要頂讓店創業開店者參考。

更多 阿甘創業開店實務經驗談  >   頂讓加盟店實務經驗探討 or頂店不吃虧  or 頂店吃大虧實務經驗談
如何以好價錢讓出店面or讓店價格要怎麼訂or頂店殺價技巧or 頂店要辦那些變更較好
or 頂讓合約樣本 or頂讓合約要規範那些  or 頂讓店務必要簽合約or頂店應知事項 or 頂店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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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寵物店經營趣聞軼事

寵物店老板問員工說: 「貓、狗、豬、兔子哪種動物最聰明?」

有人猜貓、有人猜狗、有人猜兔子就是沒人猜(笨)豬。

老闆說:「你們都錯了, 豬最聰明。」

員工問: 「為什麼?」

老闆解釋說:「答案就是豬,因為(珠)算高手,所以豬贏了,其他寵物都輸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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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8月份熱門加盟餐飲業前景統計表圖

統計資料來源 :到阿甘創業加盟站上參與各行業討論區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每月10日採百分比計算統計,下次更新發布日期100/9/10
統計目的 : 盼藉由收集創業加盟行業統計資料,讓創業及加盟者,有所依據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


                    單位:百分比

  100/1 100/2 100/3 100/4 100/5 100/6 100/7 100/8 99/8 99/9 99/10 99/11

99/12

咖啡 72.7 72.7 72.7 72.7 72.7 72.7 72.7 72.7 72.6 72.7 72.7 72.8 72.7
西餐 70.5 70.5 70.6 70.6 70.6 70.6 70.5 70.5 70 70.3 70.3 70.3 70.5
早餐 74 74 74 74 74 73.9 73.8 73.8 74.1 74 74.1 74 74
飲料 78.9 78.9 79 78.9 80 78.9 78.9 78.9 78.9 78.9 78.9 78.9 79
小吃 79.6 79.6 79.7 79.7 79.7 79.6 79.4 79.5 79.4 79.5 79.5 79.5 79.6
攤車 78.7 78.7 78.7 78.7 78.7 78.8 78.8 78.8 78.6 78.6 78.7 78.7 78.7
中餐 72.9 72.8 72.8 72.5 72.1 72 71.8 71.9 73.0 72.9 72.9 73 72.8
行動 76.3 76.4 76.4 76.4 76.5 76.4 76.3 76.3 76.5 76.6 76.6 76.7 76.4
火鍋 72.6 72.6 72.6 72.7 72.7 72.7 72.8 72.8 72.5 72.6 72.4 72.4 72.6


                    單位:百分比

  100/1 100/2 100/3 100/4 100/5 100/6 100/7 100/8 99/8 99/9 99/10 99/11 99/12
咖啡 12.2 12.2 12.2 12.3 12.2 12.2 12.2 12.2 12.2 12.2 12.2 12.2 12.2
西餐 11.7 11.7 11.7 11.7 11.6 11.6 11.7 11.7 11.9 11.8 11.8 11.9 11.7
早餐 11.8 11.8 11.8 11.8 11.8 11.8 11.9 11.9 11.9 11.9 11.9 11.8 11.8
飲料 8.4 8.4 8.4 8.4 8.4 8.4 8.4 8.4 8.4 8.4 8.4 8.4 8.4
小吃 6.5 6.5 6.5 6.5 6.5 6.4 6.4 6.4 6.5 6.5 6.5 6.5 6.5
攤車 7.9 7.9 7.9 7.9 7.8 7.8 7.8 7.8 8 7.9 7.9 7.9 7.9
中餐 9.6 9.6 9.6 9.6 9.6 9.7 9.7 9.6 9.3 9.4 9.5 9.4 9.6
行動 11.3 11.3 11.3 11.2 11.2 11.3 11.4 11.3 11.3 11.3 11.3 11.3 11.3
火鍋 12.3 12.3 12.3 12.2 12.2 12.2 12.1 12.1 12.5 12.4 12.4 12.4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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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轄內賣場、超市等民眾主要消費購物場所,進行市售能量飲料咖啡因含量抽樣調查,共抽驗10件產品,檢驗結果均符合限量標準,換算每瓶實際咖啡因含量從不含咖啡因至75.2毫克,均低於行政院衛生署建議之每人每日咖啡因攝取量300毫克以下;然檢視產品外包裝標示,其中1件未依實際咖啡因含量標示。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本次查獲1件產品標示違規,原因為外包裝成分標示「咖啡因含量20mg/100mL以下」,但實際檢出值超過20mg/100mL,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爰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9條令責任廠商限期回收改正,屆期若仍未改正,則依同法第33條處新臺幣3~15萬元罰鍰,沒入銷毀之。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9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抽查或檢驗者,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抽查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或依第十二條所定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之規定,或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使用或得改製使用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並封存之物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物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物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物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正式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物品經通關查驗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進口,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能量飲料咖啡因含量知多少?

近年來隨著台灣社會緊湊的生活節奏,各式各樣號稱可以快速補充體力、恢復精神的能量飲料迅速竄起,許多人在熬夜加班或狂歡前後習慣喝上一瓶,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轄內賣場、超市等民眾主要消費購物之場所,進行市售能量飲料咖啡因含量抽樣調查,共抽驗10件產品,檢驗結果均符合限量標準,換算每瓶實際咖啡因含量從不含咖啡因至75.2毫克,均低於行政院衛生署建議之每人每日咖啡因攝取量300毫克以下;本專案同時檢視產品外包裝標示,其中1件未依實際咖啡因含量標示。

本次查獲1件產品標示違規,原因為外包裝成分標示「咖啡因含量20mg/100mL以下」,但實際檢出值超過20mg/100mL,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規定,已依據同法第29條令責任廠商限期回收改正,屆期若仍未改正,則依同法第33條處新臺幣3~15萬元罰鍰。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咖啡因限作調味劑使用,可使用於飲料,用量以食品中咖啡因之總含量計為320mg/kg 以下。行政院衛生署並規定含有咖啡因成分,且有容器或包裝之液態飲料,其咖啡因含量標示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每100ml所含咖啡因高於或等於20mg者(即≧20mg/100ml),其咖啡因含量以每100ml所含咖啡因之毫克數為標示方式,其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請業者依廠規確實品管。
(2) 每100ml所含咖啡因低於20mg者(即<20mg/100ml),其咖啡因含量以「20mg/100ml以下」標示之。
(3) 咖啡、茶及可可飲料,每100ml所含咖啡因等於或低於2mg者,得以標示「低咖啡因」替代前述「20mg/100mL以下」用語。

衛生局表示,適量飲用咖啡具有提神、利尿、舒壓的效果,但過量飲用會引起失眠和焦慮症狀,若一天食用咖啡因超過500毫克,容易出現煩燥不安、焦慮、易怒、心悸、噁心感及尿液增加等咖啡因輕度中毒現象;若一天攝取超過10公克,可能引起全身抽搐、昏迷、嚴重腦水腫、低血鉀、或心律不整、心臟麻痺等嚴重症狀。行政院衛生署建議,每人每日咖啡因攝取量以不超過300毫克為原則。咖啡因會經由胎盤及乳汁傳遞到胎兒及嬰兒身上,因此建議懷孕及哺乳婦女最好不要喝含有咖啡因的飲料;腦部尚在發育階段的幼童,也應避免喝含咖啡因的飲料。

北市衛生局呼籲均衡營養、適當的運動及充分的休息,才是消除疲勞提振精神最佳的方法;選購能量飲料時,應看清楚產品成分標示,如有含咖啡因之原料者,應衡量自身身體狀況,適量飲用,勿將含有咖啡因的能量飲料與酒精混合飲用,或是在劇烈運動後馬上來飲用,以確保食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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