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官調查發現儷晶時尚實業有限公司銷售商品方式有許多爭議之處,其中該公司於定型化契約單方宣稱「轉讓套組與本公司無買賣契約,故不適用解約條款;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自行議價」或「轉讓套組係因向他人購買,故不適用解約條款」等,顯然影響消費者就該轉讓套組辦理解約之權益;因該內容未符合誠實信用與平等互惠原則,違反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爰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罰鍰。另是否另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法制局表示將續函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查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注意所訂定型化契約內容應符合誠實信用與平等互惠原則,以免被依「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5條及第32條規定,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5條
企業經營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應符合誠實信用與平等互惠原則,並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辦理。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應依定型化契約所定之審閱期間給予消費者先行審閱。未定審閱期間者,其審閱期間不得少於十日。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執行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2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儷晶公司賣鑽石套組 消保官認定契約違法
日前媒體報導消費者負債購買「鑽石旅遊套組」,嗣後要求退貨卻僅能取回不到一半的金額。案經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保官介入調查,發現儷晶時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儷晶公司)銷售商品方式有許多爭議之處,其中該公司於定型化契約記載消費者就轉讓套組不適用解約條款,因該內容未符合誠實信用與平等互惠原則,違反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爰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罰鍰。
經調查儷晶公司宣稱係以銷售鑽石套組做為主要業務,惟購買鑽石套組者可加購五年期優惠訂房特約,因此該專案被稱為「鑽石旅遊套組」。消費者可向業者購買「新購套組」或向第三人購買「轉讓套組」,並以此做為向該公司購買加購套組之資格。據儷晶公司表示新購鑽石套組之售價為89,800元,至加購鑽石套組部分,則區分加購組數若在4套以下,則每套銷售金額為64,800元;加購組數若在5套以上者,則每套銷售金額為54,800元。經查儷晶公司自100年10月迄101年4月,由其販售出之新購套組僅有17例,而藉由購買轉讓套組取得加購資格者計有78例,顯見消費者取得購買加購套組者係以購買轉讓套組為主要。再查該段期間儷晶公司以新購價格89,800元銷售之套組僅17組,以加購價64,800元銷售之套組為65組,以54,800元銷售之組數則達428組,顯見儷晶公司係以銷售加購套組為其主要營業重點。
消保官指出,儷晶公司所擬訂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中,同將消費者新購鑽石套組及購買轉讓鑽石套組並列為取得加購鑽石套組之資格,然消費者主要則係以購買轉讓鑽石套組為其取得加購之條件,同時依儷晶公司銷售之鑽石套組主要係以加購部分為主,且係以消費者加購5套以上為大宗。
鑑於儷晶公司銷售之鑽石套組具有89,800元、64,800元及54,800元之價差,且消費者在業務人員鼓吹下可能購買多套商品,並藉由轉讓方式獲取差額利益,因此維持轉讓套組之銷售係儷晶公司行銷策略中最關鍵之處,況該公司既已設計該銷售制度,致使消費者多以購買轉讓套組方式取得加購套組資格,則其於契約中單方宣稱「轉讓套組與本公司無買賣契約,故不適用解約條款;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自行議價」或「轉讓套組係因向他人購買,故不適用解約條款」等,顯然影響消費者就該轉讓套組辦理解約之權益;儷晶公司自該定型化契約之內容獲得利益,卻令消費者之解約權利受損,其顯失公平至明,核已違反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
至於儷晶公司利用轉讓套組與加購套組間之差價,進而招攬不特定人購買及銷售之行銷手法是否另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法制局表示將續函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查處。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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