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納稅義務人「配偶」尚非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本人」,所以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配偶不能逕依該款規定,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因要顧店的開店商家,納稅義務人本人若無法親自臨櫃申請核發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時,可委託配偶、受扶養親屬或他人代為查詢,但代理人要記得攜帶身分證正本,並加附申請人(即納稅義務人本人)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委託人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即可申請。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所得稅法第15條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並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69/02/12台財稅第31310號函 夫妻之綜合所得稅可由夫或妻向其戶籍所在地辦理合併申報
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為所得稅法第15條所明定,夫妻同為納稅義務人時,其綜合所得稅可合併由夫或妻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稅捐稽徵法第33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
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
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
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
,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
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
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台財稅第0890450334號函依所得稅法第15條及本部69/02/12台財稅第31310號函釋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應合併申報,並可自行選擇其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惟申報為「納稅義務人」者決定後,他方即申報為「配偶」之身分。本部89/01/24日台財稅第0890450334號函釋,以申報為「配偶」者,與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本人」並未相同,故未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逕依該款規定,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核與上揭所得稅法令規定意旨,尚無不符。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非納稅義務人本人不得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所得納稅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邇來常有納稅義務人之配偶申請核發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因未攜帶納稅義務人本人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而未能受理提供納稅義務人之納稅資料。為免民眾因不諳法令規定,致證件不足而徒勞往返,該分局特別提出說明。
  
該分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5條及財政部69年2月12日台財稅第31310號函釋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應合併申報,並可自行選擇其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惟申報為「納稅義務人」者決定後,他方即申報為「配偶」之身分。又依財政部89年1月24日台財稅第0890450334號函釋規定,「配偶」尚非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本人」,所以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不能逕依該款規定,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本人無法親自臨櫃申請核發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時,可委託配偶、受扶養親屬或他人代為查詢,但代理人要記得攜帶身分證正本,並加附申請人(即納稅義務人本人)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委託人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就近向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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