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x公司刊載廣告,廣告商品圖示下方,以紅色斜線刪劃淡灰色較小字體之「原價NT$4,950元」為表示,復緊接處下方刊載紅色較大顯眼字體「單一特價 NT$2,950元」,整體予人商品原價為新臺幣(下同)4,950元,於優惠活動期間內單獨購買之優惠價為2,950元。然經調查,消費者有購買任一款餐桌,始可享有以單一特價2,950元購買系爭商品優惠。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通過,此廣告並未加註「買餐桌加購價」,以充分揭露系爭商品之交易條件限制,乃黎x公司內部行政疏失所致。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同時命黎x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廣告不實!黎x國際企業公司罰5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100年11月2 日第1044次委員會議通過,黎x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黎x公司)於蘋果日報刊載「原木柚木餐椅」(下稱系爭商品)商品廣告(下稱系爭廣告),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同時命黎x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黎x公司於蘋果日報100年6月18日C23版面及100年6月25日C10版面刊載系爭廣告,廣告於系爭商品圖示下方,以紅色斜線刪劃淡灰色較小字體之「原價NT$4,950元」為表示,復緊接處下方刊載紅色較大顯眼字體「單一特價 NT$2,950元」,整體予人印象為,系爭商品原價為新臺幣(下同)4,950元,於優惠活動期間內單獨購買之優惠價為2,950元。惟經調查發現,消費者應有購買任一款餐桌,始可享有以單一特價2,950元購買系爭商品之優惠,復據黎x公司自承,系爭廣告並未加註「買餐桌加購價」,以充分揭露系爭商品之交易條件限制,乃黎x公司內部行政疏失所致。據上,系爭廣告表示核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有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故該廣告表示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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