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到初三(二月二日到五日)是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國定假日,依勞基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員工出勤薪資應加倍。
開店商家若要求月薪制員工除夕到初三上班,資方須先徵詢員工同意,員工同意上班,資方必須再加發一日工資或以擇日給予有薪休假。開店商家若要求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員工,亦應符合出勤薪資應加倍基本工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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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新聞資料來源 : 行政院員工委員會
勞委會重申,依勞基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本年度為2月2日至5日)係勞基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員工如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又該等國定假日如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為同法第36條所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之例假,應於翌日補假1日,至其翌日如亦屬前開休假日,可延遞於休假日之次日或由勞資雙方協商另行擇日補休之。勞委會強調,按日或按時計薪的員工,也有上開規定的適用。
勞委會表示,農曆春節是我國傳統且重要的節日,具感恩及全家團圓的重要意義,大部分的民眾多利用此假期返鄉與家人、朋友團聚及聯繫感情。但近年來,產業結構變遷,部分事業單位或因行業特性,需員工於休假日出勤,如員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幾個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勞委會進一步說明,如果員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後,依其自由意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
勞委會特別指出,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員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但也有上開規定之適用。舉例而言,今(100)年的農曆正月初一為星期四,原約定每周一、三、五出勤的工作者,農曆正月初一當天本無出勤義務,不生給假或給薪等問題;但是如果該等員工應雇主要求出勤,即應按平日工資數額給付兩倍的工資。至於原約定每週二、四、六出勤的工作者,本年農曆正月初一當日即可休假,工資照給;其同意出勤者,另加給一日工資。此外,勞委會同時提醒,自100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已調整為每月17,880元,每小時98元,在給付假日(出勤)工資的同時
勞委會呼籲,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絕不容許有違規脫法的情事。雇主如違法,員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員工行政主管機關【員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以上新聞資料來源 : 行政院員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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