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勞工生育福利產檢假產假家庭照顧假
勞工生育福利產檢假產假家庭照顧假
政府提供許多的保障及保護措施,例如,當女性勞工朋友懷孕時,可享有產檢假、安胎休養請假、改調較輕易工作、懷孕期間工作權保障。在生產時期,可享有8星期的產假及期間薪資,男性則有陪產假權利,另勞工保險提供女性勞工朋友生育給付。而在養育子女階段,勞工朋友不分性別均享有申請家庭照顧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的權利,更可以依規定申請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且在工作場所,享有每日的哺(集)乳時間,並可向雇主申請因為養育嬰兒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等保障。此外,也有鼓勵企業推動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等相關獎勵措施,以減輕勞工朋友們生育、養育期間的經濟生活及照顧負擔。
產檢假(媽媽)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並照給薪資。
安胎休養(媽媽)
女性受僱者於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若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上開規定,其安胎休養請假及薪資計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
又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勞工為安胎休養請假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前開規定旨在保障勞工於行使法定請求時,其原有權益不因而受減損。
妊娠期間得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媽媽)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保障懷孕期間之工作權(媽媽)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產假(媽媽)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1星期;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5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陪產假(爸爸)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媽媽)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係為保障女性被保險人於生育不能工作期間薪資所得之保障。女性被保險人生育如符合本條例之規定者,得依規定請領生育補助費。
請領條件被保險人合於下列情況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上開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早產係指被保險人妊娠週數超過20週但未滿37週生產者。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給付標準
為因應少子女化、鼓勵生育政策,於103年5月30日修正公布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修正條文,將生育補助費由原先30日提高為60日,即由1個月提高為2個月,且雙生以上者依比例增給,以保障女性被保險人於生育不能工作期間之所得補助。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103年5月30日(不含)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
家庭照顧假(媽媽+爸爸)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育嬰留職停薪相關權益(媽媽+爸爸)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依本部104年4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693號令釋:「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6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適用本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就業保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媽媽+爸爸)
1.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2.給付標準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11條第1項第4款及前3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哺(集)乳時間(媽媽+爸爸)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註:所謂哺乳,不限於餵哺母乳,包含餵哺牛乳在內
育嬰減少或調整工時(媽媽+爸爸)
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2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企業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媽媽+爸爸)
為促進性別工作平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本部並據以訂定「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不限事業單位規模大小,皆可申請經費補助,以鼓勵雇主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促進工作與生活平衡。
有關企業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經費補助相關規定、申請書表、相關活動資訊等,可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http://childcare.mol.gov.tw/)瀏覽查詢。
以下 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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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51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 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
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勞工婚假自登記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
勞動部104年10月7日發布勞動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放寬勞工請婚假期間規定。爾後,勞工之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定婚假應自登記之日起「一次請足」之規定,為符勞工實際需求,讓勞工對於婚假安排更為從容,雇主亦能對於勞工請休婚假期間之人力調配更具彈性,特發布令釋,放寬勞工之婚假給假期間。
勞動部舉例說明,勞工如欲於本年10月18日登記結婚,自 10月8日起3個月內(即次年1月7日前)均可請休婚假,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次年10月7日前請畢。又勞工如已於104年10月5日登記結婚,依原規定至10月7日已請休婚假3日者,且尚餘5日之婚假,可依新規定於104年12月24日前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05年9月24日前請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動基準法及其附屬法規(勞工請假規則)係規範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者,當從其規定。
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工讀生勞動條件請假方面權利
工讀生進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公民營事業單位打工,其勞動條件,如工資、工作時間、休 息、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請假︰工作期間有請公假、婚假、喪假、病假、事假的權利,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部分工時工讀生請婚、喪、事、病假之每日時數,得按其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計給之。產假則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辦理。
用簡訊、FB或Line向主管請假不符規定法官判曠職無誤!
台中裕毛屋一名陳姓副組長,分別在1、5和12日三天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向邵姓店長請病假,店長第一次回覆「在家好好休息」第二及第第三次均回覆「YES 」,陳姓副組長認為請假獲准,自7月1日起就在家養病,不料第10天卻被公司指他曠職超過3天已遭開除,還將他從公司LINE群組剔除。
陳姓副組長因此提告,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陳男沒有依公司請假規定,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請假的事實,用LINE不符公司規定,公司認定他曠職無誤,因此判決不需付資遣費,僅需付22萬7000餘元的加班費,全案仍可上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請假及相關規定,請假所需要的證明及程序流程,均應跟員工說明清楚,員工若堅持要用簡訊、FB或Line向主管請假,請假之後切記不要關機,讓主管在審情度勢後批准或不批准請假。且日後務必要依公司請假規定,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請假之事實。
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產檢假受僱者可彈性運用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
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產檢假5日,並於103年12月13日生效施行,惟自新法實施以來,迭有民眾詢問產檢假5日可否彈性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以符合實際產檢需求。
為符合受僱者彈性運用產檢假,勞動部於104年5月29日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解釋令,明定產檢假可依受僱者實際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擇定後不得變更,並自即日起生效,勞動部將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轉知轄管事業單位參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性別工作平等法已於103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增訂產檢假5日,並於103年12月13日生效施行。發布本解釋令釋疑,主要內容如下: 1、考量產前檢查所需次數及時間,爰受僱者確有產檢之事實及需求,以「半日」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然受僱者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就不得變更。 2、懷孕受僱者產前檢查因個人之醫師排診、候診、往返路程等狀況不同,其次數、時間亦有差異,為利其彈性運用,受僱者如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亦無不可。若以小時計,「5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5,共計40小時計給之。
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假別及給假原則)勞動條件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勞工請假(假別給假原則及法源依據)
假別 |
給假原則 |
依據 |
例假 |
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
國定假日 |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 |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
特別
休假
|
- 6個月至未滿1年:3日。
- 工作滿第1年:7日。
- 工作滿第2年:10日。
- 工作滿第3年:14日。
- 工作滿第4年:14日。
- 工作滿第5年:15日。
- 工作滿第6年:15日。
- 工作滿第7年:15日。
- 工作滿第8年:15日。
- 工作滿第9年:15日。
- 工作滿第10年:16日。
- 工作滿第11年:17日。
- 工作滿第12年:18日。
- 工作滿第13年:19日。
- 工作滿第14年:20日。
- 工作滿第15年:21日。
- 工作滿第16年:22日。
- 工作滿第17年:23日。
- 工作滿第18年:24日。
- 工作滿第19年:25日。
- 工作滿第20年:26日。
- 工作滿第21年:27日。
- 工作滿第22年:28日。
- 工作滿第23年:29日。
- 工作滿第24年:30日。
- 工作滿第25年以上:30日。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特別休假試算表
|
婚假 |
8日。 |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 |
喪假 |
-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喪假8日。
-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喪假6日。
-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喪假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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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
普通傷病假 |
- 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 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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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
公傷
病假
|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
事假 |
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
公假 |
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勞工生育福利產檢假產假家庭照顧假
政府提供許多的保障及保護措施,例如,當女性勞工朋友懷孕時,可享有產檢假、安胎休養請假、改調較輕易工作、懷孕期間工作權保障。在生產時期,可享有8星期的產假及期間薪資,男性則有陪產假權利,另勞工保險提供女性勞工朋友生育給付。而在養育子女階段,勞工朋友不分性別均享有申請家庭照顧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的權利,更可以依規定申請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且在工作場所,享有每日的哺(集)乳時間,並可向雇主申請因為養育嬰兒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等保障。此外,也有鼓勵企業推動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等相關獎勵措施,以減輕勞工朋友們生育、養育期間的經濟生活及照顧負擔。
產檢假(媽媽)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並照給薪資。
安胎休養(媽媽)
女性受僱者於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若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上開規定,其安胎休養請假及薪資計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
又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勞工為安胎休養請假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前開規定旨在保障勞工於行使法定請求時,其原有權益不因而受減損。
妊娠期間得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媽媽)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保障懷孕期間之工作權(媽媽)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產假(媽媽)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1星期;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5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陪產假(爸爸)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媽媽)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係為保障女性被保險人於生育不能工作期間薪資所得之保障。女性被保險人生育如符合本條例之規定者,得依規定請領生育補助費。
請領條件被保險人合於下列情況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上開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早產係指被保險人妊娠週數超過20週但未滿37週生產者。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給付標準
為因應少子女化、鼓勵生育政策,於103年5月30日修正公布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修正條文,將生育補助費由原先30日提高為60日,即由1個月提高為2個月,且雙生以上者依比例增給,以保障女性被保險人於生育不能工作期間之所得補助。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103年5月30日(不含)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
家庭照顧假(媽媽+爸爸)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育嬰留職停薪相關權益(媽媽+爸爸)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依本部104年4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693號令釋:「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6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適用本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就業保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媽媽+爸爸)
1.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2.給付標準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11條第1項第4款及前3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哺(集)乳時間(媽媽+爸爸)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註:所謂哺乳,不限於餵哺母乳,包含餵哺牛乳在內
育嬰減少或調整工時(媽媽+爸爸)
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2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企業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媽媽+爸爸)
為促進性別工作平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本部並據以訂定「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不限事業單位規模大小,皆可申請經費補助,以鼓勵雇主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促進工作與生活平衡。
有關企業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經費補助相關規定、申請書表、相關活動資訊等,可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http://childcare.mol.gov.tw/)瀏覽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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