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化劑風暴還沒完,財政部表示受塑化劑汙染影響的業者,因為廠商貨品沒有銷售出去而是被銷毀,依法不課營業稅。

因此受塑化劑汙染影響的業者於法有據可申請貨物稅、營業稅稅務減免和營利事業所得稅扣減,也就是退稅給中下游廠商。一般來說,廠商在出貨時要繳貨物稅及營業稅,但貨品下架沒有出售,因此依法可以申辦退稅。受塑化劑汙染影響的業者若都是飲品能申請8-15%的貨物稅,也就是回收銷毀飲品若以損失1百萬元來計,能申請退稅8-15萬元。

然部分社會與論認為受到塑化劑牽連的廠商,有些是不知情,但有些是廠商自己把關不嚴,並非完全都是無辜受害者,依法獲得退稅並不公平,因此財政部決定,有關業者申請退稅相關事宜,應俟其檢調機關及衛生主管機關進行檢驗、調查及偵辦責任釐清後,再由國稅局依相關稅法規定覈實辦理。


以下資料來源 :行政院財政部

受塑化劑影響之業者申請退稅應俟其責任釐清後再行辦理 (2011/6/6)

財政部表示,鑑於此次塑化劑事件目前正由檢調機關及衛生主管機關進行檢驗、調查及偵辦中,有關業者申請退稅相關事宜,應俟其責任釐清後,再由國稅局依相關稅法規定覈實辦理。

財政部表示,國內最近

受塑化劑影響之營利事業接受退貨銷燬退還原繳納稅款並非減稅優惠 (2011/6/5)

財政部表示,此次受到塑化劑影響之營利事業,因其貨物於銷售時已課徵貨物稅及營業稅,其接受消費者退貨銷燬,依相關稅法規定,可申請退還原繳納之貨物稅及於申報當期或次期營業稅時於應納稅額中減除,並非給予減稅之優惠。

發生「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造成業者生產產品無法銷售、廠商或消費者要求退貨及部分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下降等情事,該部已要求各地區國稅局提供必要稅務諮詢服務及相關協助,對於受「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影響而遭受損失或銷售額確有下降之營業人,稽徵機關就其提出之稅捐減免申請案件,將提供最大協助並覈實認定。
  財政部說明,受「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影響之業者如有商品銷毀或退貨等情形,可依下列方式辦理:一、貨物稅部分:
  飲料品為現行貨物稅課稅項目之一,已課徵貨物稅之飲料品如經查明受到塑化劑污染,不能出售者,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4條及本部91年1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244號函規定,貨物稅產製廠商得檢具原完稅照並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後,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如產製廠商最近1年度沒有欠稅或違章紀錄,而且申請銷毀貨物數量不超過同期間貨物出廠數量1%者,可以簡化作業,不用派員監毀。
二、營業稅部分:
(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及財政部81年8月27日台財稅第81083612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可以在發生銷貨退回之當期或次期,提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則該筆銷貨退回之稅額,會自動從營業人當期應納稅額中減除。
(二)如產製廠商直接接受最終消費者以產品實物退貨,而消費者並非直接向其購買而無法依前開規定辦理者,得以填具買受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退貨品名及數量等資料清單,按產製廠商原銷貨價格辦理扣減銷項稅額。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一)營利事業已銷售之商品含有塑化劑遭退回,可依銷貨退回處理。至於應取具之憑證,內銷部分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19條規定,取具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之憑證(如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銷部分可取具海關退貨資料等有關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認定。
(二)營利事業購進上開商品,可依上開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向銷貨廠商辦理進貨退出。
(三)營利事業無法退回含有塑化劑商品或取自他人退回之商品無法銷售,必須報廢部分,可以依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1、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
2、事實發生日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
3、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
  另外,業者反映受到「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影響,導致銷售額減少,希望減少營業稅額部分,財政部也一併說明,由於我國營業稅屬於消費稅性質,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換言之,如營業人沒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即無需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如為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由稽徵機關按季查定應納稅額。另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如有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稽徵機關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因此,小規模營業人如受到「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影響,致影響銷售額,可向所在地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減免當季營業稅查定稅額。至一般課徵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據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如受到上開事件影響,致銷售貨物或勞務減少,其未銷售部分,無需開立統一發票,亦無需報繳營業稅,則營業人當期之應納稅額就會自動減少,稅負也會隨之減輕。同時,我國加值型營業稅係採稅額扣抵法,營業人雖未將貨物銷售出去,相關進項稅額仍可提出申報扣抵,不會影響營業人實質租稅負擔。
  最後,財政部表示,稽徵機關將本為民服務精神,協助相關營業人妥慎處理本事件所面臨稅務問題,該部更籲請受到「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影響之業者,可就近與所在地國稅局聯繫或提出相關租稅減免申請,國稅局將提供必要協助及覈實認定。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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