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商品報廢應確實申請辦理
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應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商品報廢案件作業要點」,每次報廢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已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經稽徵機關書面審核無異常者,通知營利事業補送毀棄過程前後照片(須加註日期)予以結案,至實際受損金額則俟結算申報查帳時核實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報廢品如有殘值可變賣出售,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除會計師簽證案件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報廢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報廢。
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57條 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 |
確實申請辦理報廢,權益不流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應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局指出,除會計師簽證案件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報廢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報廢。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商品報廢案件作業要點」,每次報廢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已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經稽徵機關書面審核無異常者,通知營利事業補送毀棄過程前後照片(須加註日期)予以結案,至實際受損金額則俟結算申報查帳時核實認定。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報廢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便民服務/書表及檔案下載/各稅常用書表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下載使用。報廢品如有殘值可變賣出售,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營利事業亦應誠實辦理申報。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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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開店商家固定資產報廢,如何申報損失? 國稅局查核轄內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電腦設備報廢損失70餘萬元,惟該公司未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補正報廢相關文件,致未能查明該批資產確屬不堪繼續使用而報廢,或未達廢棄程度而出售,遂將報廢損失否准認列並予以補稅。 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說明,未達規定耐用年數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另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因不堪繼續使用而報廢者,不需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惟如未達毀滅或廢棄之程度,予以出售時,其售價超過預留之殘值部分,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
商品盤損與商品報廢大大不同 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商品報廢及商品盤損,應分別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調查),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惟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與商品報廢兩項損失時,應多加注意兩者差異性,依正確規定分別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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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品或原料、物料因過期且受潮無法出售,申請報廢損失,在損失金額350萬元以內的報廢案件,均免稅捐機關申請事前調查。
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因過期、變質、破損無法出售而報廢者, 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財政部自97年起,凡屬會計師簽證固定資產、商品或原物料提前報廢,案件,或損失金額在350萬元以內的報廢案件,均免稅捐機關申請事前調查,即可損失申請減稅。另報廢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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