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商號計算營利所得時得減除各稅罰鍰
某獨資商號因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稅捐機關依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罰鍰100萬元,該商號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後繳納完畢。該商號所繳納罰鍰,得以自其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獨資經營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用以減輕綜合所得稅負。
獨資資本主及合夥事業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計算營利所得時,其當年度因違反各種稅法所處罰鍰、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暨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如經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者,應准自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中減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當年度若有因違反各種稅法所處罰鍰、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暨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經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者,就可自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獨資及合夥人計算營利所得時得減除各稅之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及合夥事業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於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類規定計算營利所得時,其所營事業當年度因違反各種稅法所處之罰鍰,如經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者,應准自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中減除。
該局指出,其轄內某獨資商號因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被處罰鍰100萬元,該商號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後繳納完畢。其已繳納之罰鍰,得以自其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中減除,用以減輕獨資資本主綜合所得稅負。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僅是前述各稅罰鍰得以減除,其所營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暨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經取得正式收據者,均得自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該局再次強調,得以減除的條件必須是上揭罰鍰、滯納金等,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已實際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情況下才有適用。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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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請注意相關新規定!國稅局今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部分法規作了新修正,請民眾依照新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新修正內容與開店商家有關資訊如下: |
營利事業跨年度銷貨退回應列次年度銷貨入帳 國稅局查核某營利事業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銷貨退回科目列報金額2百餘萬元,經查係屬99年度銷售商品,因故於100年度退回,公司於辦理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時,將該次年度發生之銷售退回全數調整列入收入減除項目,惟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及財政部67年7月3日台財稅第34268號函釋規定,是項銷售退回應列為實際發生年度處理,該案經予以調整後核定補徵稅款。 營利事業已銷售商品,如因故遭客戶退回時,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憑據, 且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及財政部67年7月3日台財稅第34268號函釋規定, 在該銷貨退回金額應列為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銷售商品並運交客戶商品,若有銷貨退回發生,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憑據,於年度結算申報時,如有發生跨年度銷貨退回時,應注意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以免因申報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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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免稅或減輕稅賦負擔,以降低營業成本負擔,就成為店家應知的常識。下列為小店家合法節省營稅稅負擔的方法:
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依查定之銷售額按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應儘量取得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並分別於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五日前,檢具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減輕營業稅負擔。另逾上開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採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若有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若申報憑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次期得繼續扣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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