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身美容與美容醫學勞務範疇如何認定
醫師若從事美容醫學業務,係皮膚科或整形手術之延續,與瘦身美容未盡相同,是否屬醫療業務之範疇。
按醫師法第28條之「醫療業務」解釋凡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所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醫療行為」係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全部或一部的總稱。
再依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第2條及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第2條規定,瘦身美容並非醫療行為,至醫療行為及瘦身美容之定義,應視實質行為之性質認定,醫療機構內美容醫學業務,若非屬醫療業務之延續,僅為單純美容部門,則屬一般商業行為,須辦理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且營業項目中未記載之事項,業者不得違法營業。另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置,其營業場所應各自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醫療院所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非屬醫療業務之延續,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 新聞稿
美容醫學屬醫療勞務範疇之認定
近來不少醫療機構來電詢問,醫師從事美容醫學業務,係皮膚科或整形手術之延續,與瘦身美容未盡相同,是否屬醫療業務之範疇。該局說明表示,按醫師法第28條之「醫療業務」係指凡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所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依衛生福利部102年9月30日衛部醫字第1021681168號函,將美容醫學定義為:「一般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醫療行為」係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全部或一部的總稱。另依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第2條規定,瘦身美容並非醫療行為,至醫療行為及瘦身美容之定義,應視實質行為之性質認定,醫療機構內美容醫學業務,若非屬醫療業務之延續,僅為單純美容部門,則屬一般商業行為,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且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置,其營業場所應各自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該局呼籲,醫療院所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非屬醫療業務之延續,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 財政部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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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經營美容SPA按摩業者要當心 有消費者向市府法制局消保官投訴,前往某SPA養生館店內按摩,該SPA養生館美容師使用刮痧推擠後頸部,返家後出現手臂劇烈疼痛,前後6次看診,經醫師確診為外力不當推擠,該名消費者因而向該SPA養生館要求精神撫慰及醫療費用與工作損失等費用,共計20萬元。 該SPA養生館認為,該名消費者當天者前往該店為體驗優惠價1,549元,美容師針對刮痧頸部動作只有20秒左右,事後該SPA養生館已提出5萬元道義補償,但消費者不接受。 |
美容按摩SPA服務誤觸醫療法罰\5萬
家住板橋郭姓中年婦女,於今年2月在拍賣網站架設提供美容按摩SPA服務,刊載內容「淋巴排毒、肩頸僵硬、背部酸痛、消除眼壓、針對失眠、腦壓過高容易頭痛、全身代謝護理…,有效提升細胞新生力,改善敏感….左旋C美白護理…能補充細胞所失去能量,激勵細胞恢復年輕健康…抗衰老功能….」等暗示影射醫療業務之詞句,已觸犯非醫療機構不能刊載彰顯醫療效果、涉及醫療業務之醫療廣告,前述廣告內容經台北縣衛生局查證,課予5萬元之罰鍰處分。
郭女本任職於健身中心,因公司營運不佳無預警結束營業,導致郭女已失業2年多,雖有美容技術在身,確因屆於中高年齡遲遲找不到好工作,到處打零工謀求生計,本想為增添收入在宅開設家庭式美容坊,於網路上招攬生意,沒想到還沒賺到錢,就接獲衛生局的違規廣告罰款。
對於郭女不慎觸犯醫療廣告遭罰,衛生局雖亦深表同情,但因本案件於網路刊登廣告內容已引用疾病、診斷或症狀等名稱,涉有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已違反醫療廣告之規定,實令承辦人員亦愛莫能助。
臺北縣衛生局統計自99年1月迄今,網路查獲有關美容、推拿、按摩等醫療違規廣告共計6件,裁罰鍰金達30萬元,故衛生局提醒美容、推拿、按摩業者於網路刊載廣告時,勿引用有關疾病診斷或醫療療效等字眼誤導民眾,而民眾閱覽網路廣告時,對於尚未經醫學證實之療效,也勿率爾相信,發現身體不適仍應早期至合格醫療院所就診。
瘦身美容業者聯合稽查多家不合格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消防局、建築管理處12月15日上午召開聯合記者會,公布抽檢轄區5家瘦身美容業者之聯合稽查,檢查項目涵蓋定型化契約、消防安全、建築物公安、使用或販售化妝品、食品、藥品、醫療器材情形、菸害、營業衛生、有無違規醫療行為及廣告傳單等項目。 經檢查發現卡羅時尚館、beauty way時尚美學、美夢成真美容體雕會館、佐登妮絲(南京二店)及菲夢絲(敦南店)等5家瘦身美容業者,均未使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且契約書未符合「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衛生局針對未使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之業者,均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8條規定,輔導正確使用契約範本,並要求現有使用但內容仍有缺失之瘦身美容業者限期改正後,如屆期未改善,將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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