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當天才幫員工辦勞保老闆麻煩大了
知名兒童補習班一江姓女老師,上班8個月後,被補習班以「不適任」為由資遣,女老師因為有房貸壓力,資遣後馬上依規定向台北縣勞工局申請失業補助,但勞工局卻通知她補習班沒幫她投保勞保,她因此就沒有業證明,故資格不符,就沒辦法申請失業補助。女老師認為不合理,因她過去八個月每個月薪水都有被扣勞保費用,故懷疑補習班沒幫她投勞保,但有收取她所繳勞保費用。
此爭議在展開調查後,卻有驚人發現這家知名兒童補習班竟然是在女老師被資遣當日,才開始幫她加勞保,因為她的勞保生效日期和離職日竟然是同一日。 此案兒童補習班雇主如真是意圖規避還收取江姓女老師所繳勞保費用,又沒替員工投保勞保,有詐欺之嫌外,還將會受到勞工局罰款外,為了掩飾未沒替員工投勞保行為,未經授權擅自幫離職員工投保勞保,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有涉偽造文書之嫌,雇主一錯再錯,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以此案例為戒。
以下是 開店商家& 勞健保 相關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勞健保薪資以高報低負責人判詐欺罪刑五個月
雇主依法應替員工依員工薪資所得投保全民健保及勞保,且雇主本身須負擔一定比率的全民健保及勞保費用,然台中市有一家公司鄭姓負責人,為了要節省開銷減少支出,將員工薪資以高報低投保全民健保及勞保,法官以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兩年。
部分員工認為老板的作法將會造成他們的損失,因此集體向健保局及勞保局提出檢舉,檢察官調查後發現,員工薪水大都在兩萬四千以上,卻以高報低,以最低薪資一萬六千五百到一萬九千兩百元投勞健保,損害勞保局、健保局以及員工保險權益,已構成詐欺罪。法官考量到審理期間鄭女坦承犯行,補足缺繳金額,並順利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官因此判詐欺罪成立,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兩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另店家老闆替員工投保勞健保如將薪資以多報少,以減少雇主負擔,如被檢舉或遭查獲,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會被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如勞工因以多報少受到損失,其所造成損失部分亦應由投保單位公司行號賠償。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開店店家勞健保要如何投保才划算 只要在經濟部登記為負責人或股東,勞保投保級數依規定就是要以最高級等級投保。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健保屬於強制投保,若有雇用員工的話,健保局就會認定負責人為最高等級, 若您沒有雇用員工,你開的又不是公司是行號,建議勞健保可加在工會,會比較划算,也比較省事。不然就是您又可提供足以證明收入有限的憑證資料給勞保局、健保局,經審核通過負責人才可以最低級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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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開一家水果店老板和員工共4人所以我也沒申辦勞健保,員工當然也沒有勞健保,誰知有一六年級員工上班不到四個月常脫班造成排班上的困擾履勸不聽下,只好給了他一萬元遣散費請他走,想不到這位員工離職後,去勞保局檢舉我沒替他加勞健保,還有勞工退休金,收到公文後,要我補申辦外可能還要罰款,真是一個頭兩個大。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設立公司或開設商號後,應該特別注意上述問題,才不會步上我後塵,被員工從後捅一刀(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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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勞保局查到一立案便當店,只僱用兩名員工;雇主沒替員工申報參加勞健保及就保,員工是透過職業工會參加勞健保,便當店在勞保局輔導下辦理加保手續,但因為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參加就業保險,被勞保局罰四千多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不要因為忙於店務,或是沒有多餘人手可處理勞健保保險的事,加上不了解勞健保和就業保險相關法令,不少開店商家會直接告知員工要加勞保找職業工會辦;或和員工約定好每個月補助勞保費多少錢(補助行情約在一千左右),請員工自行找職業工會參加勞保。 然實務經營上,開店商家只要是受雇員工,雇主就應該替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雖現今僱用未滿五人的營業單位不是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但開店商家還是可用自願投保方式為員工申報參加勞健保,並同時參加就業保險 。 請員工在職業工會加勞健保,員工就沒有就業保險保障;依就業保險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8 條規定須在員工到職當日就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如果延遲或是不辦,會有相關罰則,且勞工若發生保險事故所受的損失,由雇主負責賠償。
註:
就業保險法規定,就業保險(就保)是強制性社會保險,因此只要僱用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的本國籍勞工或依法在台工作的大陸配偶、外籍配偶,就必須參加就業保險。
就業保險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8 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加保手續者,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經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後,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應按其應繳保險費之金額,處以六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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