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方法院於96年10月裁決認為披薩店機具的噪音影響屬實,判決店家賠償十萬元,白天製作披薩機具產生的音量,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不得超過全頻五十分貝、低頻卅分貝,降低音量,晚上十時至翌日七時不得有聲響入侵張姓婦人住所。
台南縣有一張姓婦人不堪隔壁披薩店的機具(冷氣、大型水塔、抽水馬達、烤爐、大型冷凍櫃、揉麵機、升降梯等機具)噪音干擾,導致長期頭痛、心悸、煩躁、呼吸困難、失眠、睡眠障礙等症狀。因而不斷向環保署檢舉外,還向法院提出告訴。
環保局派員六次檢測結果,僅一次低頻噪音標準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經開單告發披薩店後複查已改善。然而張姓婦人與披薩店為此也都另委託環境科技公司多次檢測噪音,披薩店所委托多次檢測噪音得到的結果皆符合標準;但張姓婦人自費請人廿四小時監測,證實噪音持續不斷;且提出醫學醫學文獻證實約有百分之十的人聽覺靈敏,噪音忍受度較一般人平均值低十分貝;比環保標準低的低頻噪音仍可致病,獲法官採信裁決張姓婦人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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