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加盟開店補習班課徵營業稅應知稅務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應課營業稅107年1月1日起生效
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應課營業稅107年1月1日起生效
財政部106年7月2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重新檢討修正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
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免徵營業稅。
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班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補教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務必於106年12月31日前申請完成稅籍登記,如未依規定辦妥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者,稽徵機關將依據查得之資料核定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規定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
以下 補習班課徵營業稅應知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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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補習班相關稅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35條(營業稅之申報方法)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十五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前二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49條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四百元,最高不得多於四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多於一萬元。
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7款
教育勞務得免開統一發票。
補習班課徵營業稅應知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未向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補習班應儘速辦理立案以免遭補徵稅及罰鍰
目前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補習班,除公司附設之補習班於107年以後須課徵營業稅外,其餘個人經營之補習班仍維持課徵綜合所得稅,免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未影響其租稅負擔。
另國稅局將於106年10月底前針對未立案補習班,或已經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舉辦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相關法規及實務講習,另於106年11月底前積極以發函並實地查訪方式查明補習班實際情形,並輔導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申報事宜。
依據財政部106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及未向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補習班,其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自107年1月1日起應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依據現行稅法相關規定,公司附設之補習班,其補習費收入係併入該公司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經營之補習班之盈餘則無論立案與否,均屬負責人或合夥人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惟依前揭令釋規定,自107年起未立案之補習班,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課徵營業稅,並依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或合夥人獲配上開盈餘則屬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補教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未立案補習班之業者切勿心存僥倖,應儘速向所在地教育主管機關辦理立案登記,並誠實申報所得,以免遭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相關罰鍰。
補習班課徵營業稅應知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但切記還是要申報營業稅
核准立案之短期補習班若僅經營單項補習業務,依法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業者還是應將「免稅銷售額」填寫至營業稅申報書(403表)中第12欄位,並計算不得扣抵比率後,申報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仍應按期申報;若無按期申報稅捐機關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49條規定,逾期申報者,可處滯報金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
核准立案之短期補習班若有經營補習及銷售書籍、CD等業務二種業務,係屬兼營應稅及免稅貨務或勞務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35條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仍應按期申報營業稅。另銷售書籍、CD等業務非屬「教育勞務」則無上述免開發票及免徵營業稅之適用,是銷貨收入應課徵營業稅,業者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給買受人及按期申報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補教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凡是以公司組織型態經營短期補習班業務者,雖然補習費得以免開發票免繳營業稅,但依營業稅第35條規定,所收之補習費,最好還是開立「普通收據」或是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給學員,作為入帳憑證及申報營業稅之依據,才能避免若遭人檢舉的漏稅被罰情事發生。
補習班課徵營業稅應知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不論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安親班賺錢與否皆要申報所得稅
經營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安親班納稅義務人本身或配偶,不論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安親班賺錢與否皆要申報綜合所得稅,並在申報書上詳實填載,否則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有執行業務所得者,稅捐機關會依所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若所漏報所得如達所得稅違章裁罰標準25萬元且所漏報稅額達1萬5千元以上時,除補徵稅額外還要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將依漏稅額裁處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補教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經營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安親班業者,若有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有漏稅款者,或是未將執行補習班經營業務所得填載於結算申報書者,應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其受罰。
補習班課徵營業稅應知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補習班販賣各類考試用書籍、CD或錄音帶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國稅局近來查獲某補習班銷售各類考試用書籍及上課教材之收入,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經補稅並予處罰,特別再次說明有關補習班向學員所收取收入之相關課稅規定。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據財政部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920450203號令釋,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7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準此,即可開立「普通收據」或是開立「免稅」發票交付學員;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補教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惟補習班販賣各類考試用之書籍、CD及錄音帶等銷貨收入,則無免稅之適用,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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