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930414台財稅第0930452215號核釋補習班所給予之獎學金課稅疑義
按所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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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構、團體,或其他公司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予之獎學金或補助金,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準此,補習班給付獎學金之目的,若非單純為獎勵進修,而係為達到廣告效果,以為招生之宣傳者,應無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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