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名詞勿濫用,辦日前有一位許姓婦人因長期失業,接觸了某知名的公司販售的食品,因本身和家人食用後覺得身體各方面的體力比以前好很多,於是在網路上販售該產品,並於網路交易平台刊載宣稱「健康食品」等一詞,經查該產品非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健康食品,因而被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將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95年度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遭移送案件就有3件(目前均仍尚未起訴),行政處分的有3件,北縣衛生局表示遭移送地檢署之案件均係因非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健康食品而宣稱健康食品;另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而遭行政處分3件則是宣稱之內容逾越了該產品核可字號之保健效能範圍。

在健康食品管理法成立之前大多數的人對於『健康食品』一詞是朗朗上口的一句話,孰不知自民國88年2月3日由總統公佈,並於88年8月3日正式實施後,【健康食品】一詞已成為法律名詞,並不是所有的食品均可以宣稱【健康食品】。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明文規定:『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爰依同法第21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4條:『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之內容。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違反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截至95年12月20日止,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健康食品共有87件,民眾可於行政院衛生署網站查詢。

資料來源: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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