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召開勞資會議及勞資會議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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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之進行

(一)「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
        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分為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建議事項三類:

1、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並無性質或範圍之限制,但可參考下列項目,以使會議之討 論焦點集中,強化議事功能。
(1) 報告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有關決議事項之執行狀況、進度或 研究分工結果,準備執行事項及決議執行事項等皆是。
 (2) 關於勞工人數、勞工異動情形、離職率等勞工動態。
 (3) 關於事業之生產計畫、業務概況及市場狀況等生產資訊。包括未來業 務拓展計畫及現階段企業營運概況……等。
 (4) 關於勞工活動、福利項目及工作環境改善等事項。
 (5) 其他報告事項。

為增進勞資會議代表對事業內勞資關係、企業營運、業務拓展及社經 變動之了解,應多邀請相關主管人員列席報告。就資方管理單位而言,勞 資會議是宣導公司生產及管理政策的最好時機,可藉此增進員工對事業單 位營運狀況及產品開發或行銷的認識,而勞方代表於聽取報告後,亦需將 有關訊息傳達給所有勞工,使充分了解,俾利公司決策之推動及事業之發 展。
 
2、討論事項
勞資會議之討論事項,限為下列四種性質或範圍之事項:
 (1) 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例如:員工於工作場所遭遇 之困難,及管理者所遇到生產管理上的阻礙等,皆可於會中提出討 論,由勞資會議代表充分表達意見,以增進彼此之溝通與瞭解,消弭 勞資爭議於無形。 資方代表在面對此一議題時,應有開闊的胸襟及氣度,閃避推諉只會將 問題沉澱,增加勞工之不滿;而勞方代表應以理性論事的態度,進 行溝通與討論,因為激烈的態度、攻擊性的言辭,誠非解決問題之 道;總而言之,惟有勞資雙方心平氣和、坦誠溝通,才能夠真正解 決問題,共謀勞資關係和諧之促進。
 (2) 關於勞動條件事項。例如:工時、工資的變動調整,休息時間的變 更、特別休假之排定及退休、撫卹、職災補償之給付……等。
 (3) 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例如:育嬰、托兒設備的建立,旅遊、子女 教育補助、員工住宅計畫的推動…等。 涉及勞動條件及福利事項之籌劃,應有充足的資訊及相關的資料,不論 是對企業的營運現況、未來前景、社會脈動、員工需求、都應有充 分的資料以供參考;因此,在這類議題上,應在會議中多利用報告 事項,使所有代表明瞭相關資訊,確實了解問題,如此於討論問題 時,勞資雙方才能據理力爭,以理服人,使會議「諮商」的功能充 分發揮,達到良性互動的成效。
 (4) 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項。例如:人員、物料、水電等的節約、提案的 參與、安全衛生設備之維護及改善、品質之提昇、工作流程之簡化等 等。
 (5) 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及解任方式等相關事項。
 (6) 勞資會議運作事項。
 (7) 其他討論事項。

 提高工作效率之議題,不應被視為資方單方面的事務,勞方代表更應 主動積極地提供意見,將之視為共同創造利益的事項。如此,當使前述勞 動條件之改善及福利事項更易達成。再者,對 雇主而言,此亦不失為鼓勵勞工及提昇生產力 的一個良好機會,藉由提高工作效率的議題, 與勞方代表達成共識,進而擴及於全體勞工, 共同為企業之成長而努力。

3、建議事項
除了上述事項,勞資會議另有建議事項,建議事項並非一定要做成 決議,代表們可就工作環境、生產問題及工作場所之安全……等,提出建 議,不但可增加員工參與感,亦可作為雇主決策時之參考。此建議事項並無性質或範圍之限制。例如:工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等事項,得列為議事範圍。 勞方代表於平時即應多了解工作環境的實際狀況,並蒐集勞工日常 工作時所遭遇之各種問題,及有利於生產效率改善之建議,以提供事業單位參考。

(二)「勞資會議」之決議與處理

1、決議之通過
決議之通過,應有勞資雙方各過半數代表出席會議,經協商達成共識 後,始做成決議;如經協商後仍無法達成共識者,則應經出席代表四分之 三以上同意,始得做成決議。另外,要注意決議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 令及團體協約的規定。

2、決議之處理
會議之決議,貴在執行,勞資會議代表應深切體察此點,積極主動 參與各項決議案之執行及推動,竭盡所能協調各相關單位,使所決議之事 項,如期達成。

 (1) 勞資會議通過之決議事項,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
 (2) 事業場所議事範圍涉及全體事業單位時,得經由勞資會議之決議,向 事業單位提出建議。
 (3) 設立專案小組—勞資會議得設專案小組,處理有關議案或重要問題。 為執行勞資會議之決議,可於勞資會議代表中,選定對決議內容了解 之專業人員,會同公司內相關部門成立專案小組,負責推動與執行決 議之內容,並將執行或研究結果,提報勞資會議。

 3、決議無法實施時如何處理
 若決議事項不能實施時,依本辦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可提交下次會議 復議。任何勞資會議之決議事項,及已交由相關部門及專案小組執行之決 議事項,均應於下次會議時提出報告,讓所有勞資會議代表了解其執行現 況,若決議事項無法實施時,亦須於會議中報告,使勞資會議之功能發揮 至極致,充分表現協調溝通之誠意與功能。

(三)「勞資會議」之會議紀錄
每次勞資會議之「會議紀錄」,應交由專人處理,由主席及紀錄人員 分別簽署,並將做好之會議紀錄交由出席代表過目、簽名,以示負責。會 議紀錄應記載之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1、會議屆、次數。
 2、會議時間。
 3、會議地點。
 4、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5、報告事項。
 6、討論事項及決議。
 7、臨時動議及決議。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動部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1.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十三日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437號令、經濟部(74)經工字第19354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資二字第0048981號令、經濟部(90) 經工字第0900261368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25條
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2字第0960126433號令、經濟部經工 字第0960261795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5、6、8~12、18、19、21條文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四日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30125573號令、經濟部經工字第 1030460175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2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 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其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 準用本辦法所定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 不受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第 3 條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 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 於五人。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得按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 分配,並分別選舉之。

第 4 條 勞資會議之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於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就 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之。

第 5 條 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 業工會者,於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 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 舉之。 事業單位無前項工會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勞方代表選舉:勞資會議說明手冊
一、事業單位自行辦理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二、 事業單位自行辦理,其事業場所有勞資會議者,由事業場所勞 工依分配名額就其勞方代表選舉之;其事業場所無勞資會議 者,由該事業場所全體勞工依分配名額分別選舉之。
三、 勞工有組織、加入事業單位或事業場所範圍外之企業工會者, 由該企業工會辦理,並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第一項勞方代表選舉,事業單位或其事業場所應於勞方代表任期屆 滿前九十日通知工會辦理選舉,工會受其通知辦理選舉之日起逾 三十日內未完成選舉者,事業單位應自行辦理及完成勞方代表之選 舉。 依前二項規定,由事業單位辦理勞工代表選舉者,應於勞方代表任 期屆滿前三十日完成新任代表之選舉。

第 6 條 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 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候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代表總額。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候補代表遞補之;其遞補順序不受第 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 7 條 勞工年滿十五歲,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

第 8 條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第 10 條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四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 得連任。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自上屆代表任期屆滿之翌日起算。但首屆代 表或未於上屆代表任期屆滿前選出之次屆代表,自選出之翌日起 算。 
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
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 法行使職權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
前項勞方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應補選之。但資方代表人數調減至 與勞方代表人數同額者,不在此限。 勞方候補代表之遞補順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事業單位依第三條第二項辦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分別選舉者, 以該分別選舉所產生遞補名單之遞補代表遞補之。 
二、 未辦理分別選舉者,遞補名單應依選舉所得票數排定之遞補順 序遞補之。

第 11 條 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 候補名單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改派或 調減時,亦同。 

第 12 條 勞資會議代表在會議中應克盡協調合作之精神,以加強勞雇關係, 並保障勞工權益。 勞資會議代表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共同促進勞資會議之順利進行, 對於會議所必要之資料,應予提供。 勞資會議代表依本辦法出席勞資會議,雇主應給予公假。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對於勞資會議代表因行使職 權而有解僱、調職、減薪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第 13 條 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如下: 
一、報告事項   
(一)關於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二)關於勞工人數、勞工異動情形、離職率等勞工動態。 
(三) 關於事業之生產計畫、業務概況及市場狀況等生產資訊。
(四)關於勞工活動、福利項目及工作環境改善等事項。
(五)其他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一)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 
(二)關於勞動條件事項。
(三)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  
(四)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項。   
(五)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及解任方式等相關事項。   
(六)勞資會議運作事項。   
(七)其他討論事項。
三、建議事項 
工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等事項,得列為前項議事範圍。 

第 14 條 勞資會議得議決邀請與議案有關人員列席說明或解答有關問題。 

第 15 條 勞資會議得設專案小組處理有關議案、重要問題及辦理選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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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勞資會議之主席,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輪流擔任之。但必要 時,得共同擔任之。 

第 17 條 勞資會議議事事務,由事業單位指定人員辦理之。 

第 18 條 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19 條 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 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 意。 勞資會議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提出書面意見。 前項勞資會議未出席代表,不列入第一項出席及決議代表人數之計 算。 

第 20 條 勞資會議開會通知,事業單位應於會議七日前發出,會議之提案應 於會議三日前分送各代表。 

第 21 條 勞資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席及記錄人員分別簽署:
 一、會議屆、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及決議。
七、臨時動議及決議。 
前項會議紀錄,應發給出席及列席人員。 

第 22 條 勞資會議之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 勞資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前項決議,有情事變更或窒礙難 行時,得提交下次會議復議。 

第 23 條 勞資會議之運作及代表選舉費用,應由事業單位負擔。 

第 24 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 2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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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勞資會議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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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勞方資方代表」相關規定

勞資會議代表的人數

代表別 人數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者
勞方代表 同數代表
2~15人
不得少於5人 當然委員(不受同法第3條、第5條至第11條及第19條規定之限制)
資方代
同數代表
2~15人
不得少於5人 當然委員(不受同法第3條、第5條至第11條及第19條規定之限制)

「勞資會議代表」的產生

1、勞方代表的產生
(1)事業單位有工會者 勞方代表於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2)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得由下列方式辦理勞方代表選舉: 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3)勞方代表得按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分配,並 分別選舉之。
(4)勞方代表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 時,由候補代表依序遞補。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得補選之,或將 資方代表人數調減至與勞工代表人數同額,惟不得低於法定最低人 數。
(5)勞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九十日,事業單位或其場所通知工會辦理選 舉,若工會受其通知後,逾三十日未完成選舉者,事業單位應自行 辦理。
(6)勞方代表由事業單位自行辦理選舉者,應於勞方代表任期屆滿前 三十日完成新任代表之選舉。
 
2、資方代表的產生
(1)資方代表是由事業單位直接指派並於前任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為之,指派的人選應具有相當程度的決策能力,且為熟悉業務、勞工 情形之人員,當然,雇主本人亦可擔任代表。
(2)資方代表因職務變動或出缺時,雇主應立即改派適當人選。代表之 任期亦為四年,連派得連任。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的規定

1、選舉權、被選舉權及選務之規定
(1)選舉權: 凡事業單位內年滿十五歲之勞工,均具有選舉勞方代表的 權利。
(2)被選舉權:年滿十五歲。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 勞方代表。
(3)選務: 勞方代表選舉事務,事業單位有工會者,由工會辦理。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由事業單位自行辦理。 勞方代表選舉日期應於選舉前十日向全體勞工公告投票日 期、時間、地點及方式等選舉相關事宜。

2、單一性別代表名額之規定
(1)為保障單一性別勞工於勞資會議中有表達意見的權利,因此勞資會 議實施辦法中,對單一性別代表之名額特別加以規定。
(2)當選名額之保障:事業單位內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達到全體勞工總人 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時,所選出之單一性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勞方 應選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

3、候補代表名額之規定:
(1)選舉勞方代表時,得同時選出不超過勞方代表總數的候補代表,以 備於勞方代表出缺時,予以遞補。 (2)候補代表遞補時,遞補順序不受單一性別勞方代表名額之限制。

4、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工為當然代表,不受第三條、第五 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勞資會議代表」名冊之報備

勞資會議代表一經選出或派定後,應即由事業單位備冊,於十五日內 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有遞補、補選或改派的情形時,亦同。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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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應知實務知識:勞資會議之召開

(一)「勞資會議」召開之次數

 1、定期性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
 2、 臨時性勞資會議:除上述定期性會議外,另於必要時,可由主席召集, 召開臨時會。

(二)「勞資會議」之主席
 1、 主席之產生:勞資會議之主席,原則上由勞資會議雙方代表輪流擔任, 以維持會議之公平、公正,但必要時,亦可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 人,共同擔任主席。
 2、 主席之責任:勞資會議之主席於會議進行時,應維持公平的發言機會及 理性的討論氣氛,切勿因自己所代表的身分而有偏袒之情形,造成不公 的現象。對於偏激的言詞、情緒,主席更須秉持大公無私之態度,予以疏導、克制,切勿影響其他代表之情緒,形成討論場面的僵持,致使會議停滯。

(三)「勞資會議」召開之通知
事業單位應於會議召開七日前發出勞資會議開會通知,如有提案,會 議籌備人員應於會議召開三日前,將提案送達勞資會議代表手中,屆時即 按開會通知載明之時間及地點召開勞資會議。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動部

 

勞資會議應知實務知識:

勞資會議行政

 (一)「勞資會議」之議事庶務 為了使勞資會議順利的召開,會議通知的寄發、會議場所的安排、座 次的排列及會議紀錄的製作等一切開會庶務工作,應由事業單位指派專人 負責;惟如勞方代表願意分擔部分會議之行政工作,則雙方應本著分工合 作之精神,共同完成會議之相關籌備事務,切忌相互杯葛、各自為政,以 免勞資會議無法順利進行,而導致溝通管道的癱瘓。

 (二)「勞資會議」之費用支出 召開勞資會議之庶務工作、場地、茶水、紀錄、印刷等開會所需之一 切費用以及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事務費用,均應由事業單位支出。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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