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通信行查漏稅透過金流、物流及資訊流大有斬獲
國稅局最近查獲某電信業者之特約服務中心,透過其他同業通訊行介紹客戶給付佣金時,涉嫌未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鍰100萬元;又於銷售電話預付(儲值)卡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7千餘萬元,補徵營業稅368萬餘元,並處以1倍罰鍰;收取佣金之通訊行也因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遭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計4百餘萬元。
稅捐稽徵法規定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稅捐,違章漏稅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業界常透過同業介紹客戶並給予一定比例佣金方式,來衝高銷售量,惟經銷商通常未索取進項憑證,致收取佣金之營業人亦違法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稅捐。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通信行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千萬別心存僥倖逃漏稅,目前國稅局多透過金流、物流及資訊流查核案件,在多方分析查對營業人交易情形,均能查獲類似違章漏稅案例。
通信行查漏行動,國稅局大有斬獲。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電信特約經銷商為獲得電信業者較高的銷售補貼或獎金,常透過其他同業介紹客戶並給予一定比例的佣金,來衝高銷售量,惟經銷商通常未索取進項憑證,致收取佣金之營業人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稅捐;此外,經銷商銷售與外籍勞工的預付(儲值)卡收入,亦常未依規定開立發票。
該局最近就查獲某電信業者之特約服務中心,專門辦理其授權之新申裝電信服務、異動暨加值服務及代收電信資費等業務,該特約服務中心透過其他同業通訊行介紹客戶給付佣金時,涉嫌未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鍰100萬元;又於銷售電話預付(儲值)卡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7千餘萬元,補徵營業稅368萬餘元,並處以1倍罰鍰;收取佣金之通訊行也因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遭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計4百餘萬元。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千萬別心存僥倖,目前國稅局查核案件,多透過金流、物流及資訊流,多方分析查對營業人交易情形,有效查獲類似違章漏稅案例,因此,營業人如有違章漏稅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該局同時籲請消費者購物消費時,亦請記得主動向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不僅可增加中獎機會,亦可確保國家稅收。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短漏開統一發票
相關稅法及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加盟總部有收取費用應依法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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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遭受停業處分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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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國稅局最近查核一公司營業稅,發現該公司與乙公司有長久生意往來,甲公司銷售貨品給乙公司時,也一直依照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但在104年1月間銷售貨品600餘萬元給乙公司時,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乙公司的下游廠商丙公司,該公司基於業務情誼,配合乙公司的要求,將統一發票開給丙公司,而未開給乙公司,國稅局遂以跳開統一發票金額600餘萬元裁處該公司應繳納罰鍰30餘萬元(600餘萬元×5%)。
營業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務必注意要開給實際買受人,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跳開統一發票,一旦被查獲將會遭受依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並處1倍至10倍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銷售貨物一定要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給實際買受人,千萬別跳開統一發票,以免觸犯法律規定,除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及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統一發票之買受人應依法處罰外,實際銷貨營業人涉及漏進漏銷,亦應補稅並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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