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如申請暫停營業,但沒有申請復業時,就自行復業營業,如被稅捐機關查獲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六條
(限期改正、補辦及罰鍰之情形)
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五百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一 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
二 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者。
三 使用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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