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如申請暫停營業,但沒有申請復業時,就自行復業營業,如被稅捐機關查獲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六條
(限期改正、補辦及罰鍰之情形)
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五百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一  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
二  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者。
三  使用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


更多創業開店應知法令

阿甘創業加盟資訊網 >娛樂/百貨開店市集 or 餐飲開店市集 or
補教市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ican168blog 的頭像
    ican168blog

    阿甘創業加盟網部落格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