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詹浩」文理補習班認為數學公式遭也是同業知名「王耀」文理補習班抄襲,進而控告「王耀」抄襲教材違反著作權法;「王耀」補習班負責人涉嫌發文宣反擊,雇人散發「講解能力差」、「喜歡扯、可以去參加國家扯鈴隊」等罵「詹浩」負責人文宣,檢方認為文宣當中的一些用語顯已經逾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依妨害名譽罪嫌起訴負責人。

公開文宣說明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的公然侮辱罪的毀謗罪;如果是以文字或圖畫的方法誹謗別人,則又構成「加重誹謗罪」。如涉及價值判斷,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是否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及第310條毀謗罪。

但如果是暱稱讓人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是為影射則不在此限。
受害者可以提妨害名譽之刑事及附帶民事求償告訴。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加重誹謗罪)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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