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司行號為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申報未受僱者薪資,將未受僱者當作公司員工,並列報其薪資費用,增加成本、費用,藉以降低所得以減少稅負 ,營利事業若遭稅捐機關查獲或被人檢舉且無法提供僱用證明如支付薪資、勞、健保資料等,將會被依所得稅第110條規定處罰,該公司行號除補繳稅款、利息及罰款外,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最高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幫助公司行號逃漏稅捐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但如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如尚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處罰一律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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