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者如有公司行號在登記核准前就須要簽訂租約和各式各樣契約,要用個人名義簽約,千萬不要以尚未登記公司行號名義對外簽約,以免誤觸法網。

如以「尚未登記公司行號」名義對外簽訂租約和契約,依公司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即已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


公司法第十九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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