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銀行代表人與貸款人雙方洽談口頭約定貸款利率為9.8%,所簽訂的借貸契約書上有寫明每月應繳金額多少,但未載明貸款利率為多少,貸款人日後卻發現實際貸款利率為11%與雙方簽約前洽談口頭約定貸款利率9.8%,高出1.2%。

本案經公平會裁定以未應寫明利率,違反公平法第24條規範,公平會決議罰處新台幣5萬元。
公平法在金融業經營行為規範說明內以明定金融業者簽立借據或借貸契約時,業者若拒絕揭露借款利率,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依違反公平法第24條罰處新台幣5萬至2,500萬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ican168blog 的頭像
    ican168blog

    阿甘創業加盟網部落格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