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公司行號業務擴展迅速,需在他處另設其他展售場所對外營業,業者應注意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各地稅捐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以免嗣後需補稅還要罰鍰。

雖然總公司已有辦理營業登記,但依稅法規定總公司以外,其它地點設立固定展售場所對外營業,依照稅法規定須另外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有有未申請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逃漏稅情事,除追繳營業稅外,並依法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及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擇一從重處罰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登記有關事項,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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