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賣場餐飲店生鮮蔬果殘留農藥來源無法交代處3萬以上罰鍰 -開店創業加盟連鎖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賣場餐飲店生鮮蔬果殘留農藥來源無法交代處3萬以上罰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定期至市場、蔬果零售業者、超市、賣場、餐飲店等處抽驗生鮮蔬果檢驗381項殘留農藥含量,109年2月共計抽驗54件蔬果產品,檢驗結果8件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率14.8%, 此次抽驗8件不符規定蔬果產品皆為高風險產品,違規原因為「蓮霧」、「茼蒿」、「小芥菜」、「青江菜」各1件檢出2項殘留農藥不符規定;「青蔥」、「木瓜」、「茼蒿」、「紅辣椒(泰國朝天椒)」各1件檢出1項殘留農藥不符規定。
針對不符規定產品,若業者無法交代來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分販售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臺北市衛生局已命抽驗地點下架不得販售,並移請產品來源所轄衛生局溯源處辦及農政單位輔導農民正確田間施藥,另已通知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依據「臺北市第一、二果菜批發市場供應人申請登記及管理要點」,針對違規供應商停止供應10天,第2次停止供應1個月,第3次廢止供應人資格,並加強進場交易蔬果及不合格產品供應業者查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上述檢出之殘留農藥殺蟲劑護賽寧、賽安勃、美氟綜、芬普尼、阿巴汀、賽滅寧、益達胺;殺菌劑曼普胺、達滅芬、待克利、賽氟滅,均為合法登記並領有許可證之農藥,核准使用於限定類別農作物,惟其殘留農藥含量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殘留農藥含量超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可處分責任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若無法交代來源,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可處分販售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加強食品殘留農藥管理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衛生福利部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內容主要為增修訂34種農藥於各類蔬果植物等農產品129項殘留容許量,增列生物性農藥白殭菌A1、液化澱粉芽孢桿菌YCMA1為得免訂容許量農藥,及增列豌豆(乾)歸類於乾豆類及山芹菜於小葉菜類之規定。其中農藥加護松及嘉賜米松於國內無農藥許可證且多年無產銷紀錄,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刪除使用方法及其範圍,爰刪除其殘留容許量,並增列50 %加護松乳劑為公告禁用農藥。
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設定抽驗制度,自行定期採樣送至有TAF/TFDA認證的檢驗室檢驗,並留存檢驗報告備查,做好落實執行上游朔源管理、品質把關;倘若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主動通報所轄衛生局辦理回收。如無法取得來源合格證明時請暫停販售,並於門市明顯處提供合格證明供消費者觀看瀏覽查詢,以維護食用安全及自身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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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賣場、超市、中藥行食品使用之中藥材抽驗結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至賣場、超市、中藥行等處執行專案抽驗計畫,共計抽驗19件產品,2件不符合規定(含1件品質檢驗不符、1件標示不符規定)。
本次共計查驗19件產品,包含八角1件、山楂片1件、白木耳1件、桂圓乾1件、淮山片1件、蓮子1件、紅棗2件、菊花2件、百合4件、枸杞5件,檢驗項目包括殘留農藥、二氧化硫,檢驗結果1件「頂級枸杞王(有效日期2019年3月2日)」產品檢出殘留農藥殺菌劑Hexaconazole 菲克利0.03ppm(標準: 0.02ppm以下),「菲克利」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為合法登記並領有許可證之農藥,核准使用於限定類別農作物,其殘留農藥含量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上述不符規定之產品皆已通知販售商及進貨端業者立即下架,經追查產品來源均為桃園市,已移請所轄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依權責辦理。殘留農藥含量超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此專案同時執行13件包裝產品之標示檢查,其中1件「有機紅棗(有效日期2019年7月12日)外包裝營養標示之鈉含量未以整數標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第7款處分責任廠商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違規產品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於選購中藥材產品時,除了到信譽良好的商店購買外,儘量選擇色澤自然、包裝及標示完整之產品。並將產品存放在乾燥陰涼通風處,才能保障食的安全。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清明節應景食品 2件農藥殘留超標
清明節將屆,新北市衛生局抽驗應景潤餅食材,有餅皮20件、糕粿類10件、豆製品15件、花生粉10件及生鮮蔬菜10件,總計65件,經檢驗防腐劑、色素、殺菌劑、漂白劑、黃麴毒素及農藥殘留等,其中有2件香菜分別檢出農藥「Chlorpyrifos陶斯松」殘留0.05ppm(標準:0.01ppm)及「Linuron理有龍」殘留1.09ppm(標準:不得檢出),經查產品來 源均為外縣市,已函請當地衛生局追辦。
新北市衛生局本次抽驗計畫中香菜檢出農藥超標,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及第44條規定,處以業者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規避、妨礙或拒絕食安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情事亦將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另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設定抽驗制度,自行定期採樣送至有TAF/TFDA認證的檢驗室檢驗,並留存檢驗報告備查,做好落實執行上游朔源管理、品質把關;選購蔬菜時,最好選擇具有良好信譽之商家產品, 或具農政機關核發之農產品標章;清洗蔬菜時應去除外葉,先沖洗根部,將泥沙清除、摘除根部,以水浸泡 10 至 20 分鐘,再用流動的乾淨水沖洗2至3遍,可有效去除殘留的農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衛生局抽驗中元節祭祀產品120件 2件水果農藥殘留
中元節即將到來,市府衛生局7月份派員到超市、賣場及一般食品商行、工廠等處,抽驗市售祭祀食品包括糕粿20件、蜜餞32件、調味豆干28件、生鮮豬禽肉20件及水果20件等共120件產品,分別檢驗防腐劑、甜味劑、漂白劑、色素、皂黃、二甲基黃、動物用藥殘留及農藥殘留。,結果發現松青公司潭興分公司的「台灣木瓜」及家樂福公司太平店的「葡萄柚」,2件分別檢出農藥殘留,不符規定。衛生局已分別在8月18日及20日函移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彰化縣政府衛生局後續查辦。
其中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潭興分公司抽驗的「台灣木瓜」及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店抽驗的「葡萄柚」,共2件分別檢出農藥殘留亞滅培0.07ppm(安全容許量0.01ppm)、撲克拉0.09ppm(安全容許量0.01ppm)與規定不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可處新臺幣6萬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設定抽驗制度,自行定期採樣送至有TAF/TFDA認證的檢驗室檢驗,並留存檢驗報告備查,做好落實執行上游朔源管理、品質把關;倘若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主動通報所轄衛生局辦理回收。如無法取得來源合格證明時請暫停販售,並於門市明顯處提供合格證明供消費者觀看瀏覽查詢,以維護食用安全及自身商譽。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量販店、超市、中藥行市售枸杞菊花抽樣檢驗農藥殘留1件不合格
台中市衛生局針對量販店、超市、中藥行等市售枸杞、菊花販售地點抽樣檢驗農藥殘留,並抽驗市售包裝水,抽驗12件(枸杞11件、菊花1件)中,有2件(枸杞、菊花各1件)檢出農藥量還在「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的限量範圍內,符合規定;另有1件抽樣地點在台中西區蔘藥行,枸杞檢出含有殺瞞劑的歐瞞多0.03ppm;而抽驗的16件包裝水檢驗結果結果均未檢出溴酸鹽、重金屬(鉛、銅、鎘、砷、汞、鋅)、大腸桿菌群、綠膿桿菌、糞便性鏈球菌,符合規定。
在7/27接獲檢驗報告當日,該局立即通知販售枸杞的業者將商品下架,由於此業者上游為高雄市貿易公司,全案已於7/28函移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進行後續查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可處新臺幣6萬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另規避、妨礙或拒絕食安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情事亦將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另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茶飲業連鎖加盟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設定抽驗制度,自行定期採樣送至有TAF/TFDA認證的檢驗室檢驗,並留存檢驗報告備查,做好落實執行上游朔源管理、品質把關。
抽驗20件花茶產品 2件農藥殘留超標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於4月中旬抽驗臺中市茶飲業者20件花茶產品,檢驗結果出爐,梨O咖啡館(豐原店)洋柑菊茶驗出農藥亞滅培超標,鮮O道(靜宜店)冰釀玫瑰中的玫瑰花檢出平克座超標及依法不得添加的裕必松;市府已立即通知茶飲店下架回收。 鮮O道(靜宜店)一款有效日期至2017年5月30日的玫瑰花,檢出農藥平克座Penconazole 0.15ppm,超過標準值0.05ppm,另也檢出依法不得添加的裕必松Phosalone,不符規定,市府已立即通知茶飲店下架回收;2件不合格產品原料均來自新北市,已通報轄管的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續辦。因鮮O道所有原料均向新北市總公司購買,總公司表示該產品「冰釀玫瑰」因玫瑰原料成本飆漲,總公司已於3月停止販售,並於4月10日通知全臺門市停售。梨O咖啡館(豐原店)一款有效日期至2018年1月5日的Harney&Sons洋柑菊茶,檢出農藥亞滅培Acetamiprid 0.08ppm,超過標準值0.05ppm,不符規定,市府已立即通知茶飲店下架回收;梨O咖啡館總公司表示,該產品向新北市進貨,其咖啡館共4家門市昨(30)晚接獲市府通知後,已立即通報各門市下架暫停使用該品項,下架數量計112盒84包(50包/盒),共計5,684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規避、妨礙或拒絕食安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情事亦將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另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茶飲業連鎖加盟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設定抽驗制度,自行定期採樣送至有TAF/TFDA認證的檢驗室檢驗,並留存檢驗報告備查,做好落實執行上游朔源管理、品質把關;倘若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主動通報所轄衛生局辦理回收。如無法取得來源合格證明時請暫停販售,並於門市明顯處提供合格證明供消費者觀看瀏覽查詢,以維護食用安全及自身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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