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禮券優惠券抵用券過期補差價合不合理? -開放加盟創建總部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依法禮券優惠券抵用券過期補差價合不合理?
店家業者發行禮券、優惠券、抵用券等,依法到底可不可有期限或附帶條件限制?
只要是顧客花錢買的禮券、優惠券,是有價票券就跟現金禮券一樣,有同等價值,就算業者在上面印上逾期無效等附帶條件字樣,根據消保法規定是不能有期限限制,還是無效,因此 花錢買的禮券、優惠券過期了只要補足差額就能繼續使用。
一般贈送的抵用券,因為是免費的,業者可以加上購物折價或逾期等附帶條件。若抵用券有優惠時間或條件限制,必須註明在抵用券票券上,以免產生客訴或客抱怨等消費爭議糾紛。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顧客花錢買的禮券優惠券,根據消保法規定是不能有期限限制,過期了只要補足差額就能繼續使用。只有免費贈送的抵用券,業者可加上購物折價或逾期等附帶條件。
以下 營業人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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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發行商品 ( 服務 ) 禮券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第 719 條
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
民法第 720 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為給付之義務。但知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不得為給付。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已為給付者,雖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亦免其債務。
民法第 720-1 條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向發行人為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後,未於五日內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者,其通知失其效力。
前項持有人於公示催告程序中,經法院通知有第三人申報權利而未於十日內向發行人提出已為起訴之證明者,亦同。
民法第 721 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其證券雖因遺失、被盜或其他非因自己之意思而流通者,對於善意持有人,仍應負責。
無記名證券,不因發行在發行人死亡或喪失能力後,失其效力。
民法第 722 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僅得以本於證券之無效、證券之內容或其與持有人間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持有人之事由,對抗持有人。但持有人取得證券出於惡意者,發行人並得以對持有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之。
民法第 723 條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請求給付時,應將證券交還發行人。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證券時,雖持有人就該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仍取得其證券之所有權。
民法第 724 條
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辨認者,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新無記名證券。
前項換給證券之費用,應由持有人負擔。但證券為銀行兌換券或其他金錢兌換券者,其費用應由發行人負擔。
民法第 725 條
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前項情形,發行人對於持有人,應告知關於實施公示催告之必要事項,並供給其證明所必要之材料。
民法第 726 條
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如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於發行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時,停止其提示期間之進行。
前項停止,自聲請發前項命令時起,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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