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停工無薪假實務與案例-事業單位停工停工期工資發給應視停工原因而定-創業開店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事業單位停工停工期工資發給應視停工原因而定
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83年5月11日(83)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釋,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若停工原因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 年 08 月 18 日(89)台勞動二字第 0036018 號函,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風險,歸責於雇主之停工, 譬如事業單位因工作場所有發生危險之虞,主管機關處事業單位停工處分時,停工期間工資自當由雇主照給。譬如事業單位因週轉不靈停工,法院裁定重整至復工,依內政部 76 年 06 月 23 日(76)臺內勞字第 513331 號函釋,停工期間由公司發給員工生活費。
若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若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譬如「公司裝修」、「公司失火」仍須視個案事實加以認定歸屬責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停工期間之工資發給,若停工原因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工資由雇主照給, 且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工如沒表示意見不代表同意放無薪假
無薪假就算勞工當下未表示意見,不代表勞工默認同意無薪假;如生爭議,雇主應負舉證責任,雇主如無法提供相關證明,仍難認其排定之『無薪休假』業經勞工同意,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8年3月5日勞動2字第0980130120號函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應重新協商合致,不得逕自變更。前開協商變更勞動條件雖非以書面為要件,惟勞工保持沉默未即表示異議,亦難逕認默示同意;如生爭議,雇主應負舉證責任,雇主如無法提供相關證明,仍難認其排定之『無薪休假』業經勞工同意,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無薪假需勞方簽署「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就算勞工未表示意見,不代表勞工默認同意無薪假。
雇主未與勞工協商放無薪假最高可罰100萬
事業單位實施無薪假資方雇主不能片面決定,如果是因景氣因素,應先跟勞工協商減少工時的權益維護部分,並且通報勞動局,如果雇主片面公告造成勞工權益受損,依照勞基法規定是可以裁處新台幣2萬到100萬元。
實施縮減工時或無薪休假應注意,業者若片面要求員工減少工時,卻沒有通報,最高可罰100萬元。若「無薪休假」又適逢產假,縱使勞工前已同意實施所謂「無薪休假」,惟產假期間 ,雇主依法本應停止其工作,自無得實施所謂「無薪休假」,並應依無薪休假前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工資數額給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事業單位實施施縮減工時或無薪休假屬變更勞動契約之約定事項,應經雙方協商同意或訂定協議,並應主動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且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爰勞工當期工資即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如雇主逕自變更致生爭議,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
雇主逕自放「無薪休假」違反勞動基準法
坊間所謂之「無薪休假」不是法律名詞,更不是雇主可以恣為的權利。因此雇主無故採取片面減少工資,即屬違法,可依勞動基準法予以裁罰。但如事業單位因受景氣 因素所造成停工的影響,為避免資遣勞工,採減少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之方式共度難關,惟仍不得逕自為之,應與勞工協商。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應重新協商合致,不得逕自變更。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自屬無效之變更,勞工縱未於所謂「無薪休假」當日出勤,因係雇主逕白免除勞工出勤義務,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所生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情事,主管機關可限期雇主給付工資,並依相關規定裁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無薪休假」事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故除勞工委託工會代為協商並決定者外,尚不得以產業工會理事、監事會議已同意,即謂業經勞資雙方之合意。另「無薪休假」若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工資本應依約照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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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無薪假「無薪休假」應注意事項違者罰百萬以下
依據勞動部訂定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事業單位應符合以下規範:
(一)勞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無薪假)應與員工簽訂書面協議並通報當地縣市政府
雇主應事先與勞工協商並簽訂減少工時協議書,一式3份,正本加蓋事業單位大小章,由勞雇雙方各執1份,1份連同「通報函」及「減少工時通報表」通報勞工局。 事業單位通報時,應詳細說明受景氣因素影響,致須實施無薪休假之原因,並檢具相關證明(如前1年度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近1年度401營業稅申報書)勞工局得視情況派員實施訪視,以保障勞工權益。
(二)勞資雙方協商減少工資
依勞動部訂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事業單位如確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施。如仍有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必要時,實施「無薪休假」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
如何通報無薪休假?
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每月基本工資為23,100元,自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為23,800元。
雇主未經勞工「書面」同意逕自排定「無薪休假」,係屬無效之變更,若因此扣減勞工工資,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得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如要求勞工補服勞務,致有延長工時的情況,如未給付加班費,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得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三)勞資雙方協商無薪假期間
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期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事業單位如僅係因一般淡季所致訂單減少、減產,本屬可歸責於雇主之經營風險,工資本應依約照付,不得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排定「無薪休假」。雇主未經勞工書面同意實施無薪休假,以致勞工工資短少,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行為,可依勞動基準法予以裁罰。勞工如不同意雇主片面規定之「無薪休假」,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實施減少工時或無薪假應召開勞資會議協商及通報以免受罰
企業如因全球經濟局勢及景氣不好,造成企業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等因素必須解僱員工,必須確實依據解僱勞工相關規定處理以免觸法。勞動部為強化監督事業單遏止「無薪休假」之濫用,特訂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明定實施「無薪休假」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對於按月計酬勞工,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保障勞工權益。如有工資未全額給付之違法情事,將依法裁罰,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 規定,審酌勞工人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量罰。
另為避免事業單位資遣員工人數達到「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影響勞工權益及生計,勞動局目前正著手規劃事業單位預警查訪機制,透過提早積極介入,也讓事業單位及早進行自我檢核,以期達到事業單位合於勞動法令規範且又顧及勞工權益之雙贏局面。以全聯實業併購之松青超市為例,該公司已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60日前向本局提出大量解僱計劃書,勞動局便可要求事業單位應積極與員工進行協商,舉辦勞資協商會議,提供勞工就業及轉業的輔助,以維持勞工生計,此外亦可由本市就業服務處提供被資遣員工有關就業諮詢及轉業輔導等措施,使得被資遣勞工損害降至最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工資、工時有關事項是勞動契約的核心,如有變更,應與勞工協商。無薪休假並非雇主得以恣意實施,而係事業單位受景氣影響必須減產、停工甚至關廠,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使勞工生計受到重大影響,所勉強允許勞雇雙方在經由協議的前提下減少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的一種措施。
減薪或無薪休假應取得個別勞工同意
景氣差,消費意願保守,許多雇主在市場評估後,會考慮進行組織精簡計畫,期望透過組織調整或者實施減薪或無薪休假以便在未來景氣復甦時能保有競爭力。
勞委會說明,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本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為因應業務緊縮,如認有暫時減少工作日數,並減少工資的必要,必須先與勞工協商,在未經勞工同意前,雇主仍應依原來勞動契約的約定辦理。如未得到勞工同意就實施無薪休假,以致勞工工資短少,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行為,地方主管機關可以限期給付工資,或逕予處罰。
針對勞工朋友們關心,一旦同意排定無薪休假,工資給付、勞保、勞退之提繳權益,以及日後如被資遣平均工資的計算是否受到影響問題,勞委會進一步說明:
一、勞資雙方如約定月內無薪休假5日,應僅扣除此5日工資。
二、勞資商定「無薪休假」致薪資總額變動後,如勞保投保薪資級距變更,應依實際領取工資申報調整;如排定無薪休假致全月薪資低於最低基本工資,勞保月投保薪資仍依該分級表第一級申報。
三、新制勞工退休金,原則上依實際工資提繳。但勞工為確保權益,於協商時,亦可要求雇主依原來約定的工資提繳。
四、勞工如有被資遣或退休情形,該無薪休假期間,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應予以扣除,往前推計,勞工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不會因此受到不利影響。
五、雇主如未經協商合意,片面實施無薪假,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情事,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執行業務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如確有減少工時與工資的必要,採取所謂「無薪休假」措施,必須先與勞工協商,徵得勞工同意後,才可實施,不得逕自排定「無薪休假」。 然依法雇主實施減薪或無薪休假,應取得個別勞工的同意,且要以書面契約明訂減薪、無薪休假的規定及期限,不然勞工可向勞工局提出陳情、檢舉,如查證屬實其所減少的工資,勞工可於5年內向雇主請求補發。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無薪假應行注意事項
依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 日勞動 2 字第 1000133284 號函釋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時,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勞資爭議,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
三、 事業單位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同意,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工資。勞工因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其權益之虞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
四、 事業單位如確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施。如仍有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必要時,該事業單位有工會組織者,宜先與該工會協商,並經與個別勞工協商合意。
五、 事業單位實施勞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就對象選擇與實施方式,應注意衡平原則。
六、 勞雇雙方協商減 少工時及工資者,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七、 勞雇雙方終止勞動契約者,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日數,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應予扣除。
八、 事業單位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期間,以不超過 3 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九、 勞雇雙方如同意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應參考本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本誠信原則,以書面約定之,並應確實依約定辦理。
十、 事業單位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應依「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確實通報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十一、 勞工欲參加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推動之短期訓練計畫者,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十二、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配合事業單位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勞工,於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時,宜予特別之考量。
十三、 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勞動部版本範例)
立協議書人: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勞工____(以下簡稱乙方)。
緣乙方任職於甲方_______部門,擔任________職務,原雙方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為每日______小時,每(雙)週 _______小時,每月薪資新台幣_________元。
茲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雙方協商後,乙方同意在甲方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的前提下配合甲方,暫時性減少工作時間及工資,並同意訂立協議書條款內容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實施期間及方式:
1.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配合甲方變更工作時間及方式: □每日___小時,每週_____日,每月___天。薪資新台幣____元 □其他______。
2.實施期間乙方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此時,甲方仍應比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資遣費,但符合退休資格者,應給付退休金。
3.實施期間屆滿後,非經乙方同意,不得延長,甲方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
4.實施期間甲方承諾不終止與乙方之勞動契約。但有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或第 54 條規定情形時,不在此限。
5.實施期間甲方營運(如公司產能、營業額)如恢復正常,甲方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藉故拖延。
二、實施期間兼職之約定:乙方於實施期間,在不影響原有勞動契約及在職教育訓練執行之前提下,可另行兼職,不受原契約禁止兼職之限制,但仍應保守企業之機密。
三、新制勞工退休金:甲方應按乙方原領薪資為乙方提繳勞工退休金。
四、無須出勤日出勤工作之處理原則及工資給付標準:實施期間無須出勤日甲方如須乙方出勤工作,應經乙方同意,並另給付工資。
五、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甲乙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除前述事項外,其餘仍依原約定之勞動條件為之,甲方不得作任何變更。
六、其他權利義務:
1. 實施期間乙方如參加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推動之短期訓練計畫,甲方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2.甲方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應給予乙方獎金或分配紅利。
七、其他特別約定事項:
八、協議書修訂:本協議書得經勞資雙方同意後以書面修訂之。
九、誠信協商原則:以上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另行協商。
十、協議書之存執:本協議書 1 式作成 2 份,由雙方各執 1 份為憑。
十一、附則:
1.甲方提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供乙方詳細閱讀,乙方簽訂本協議書前已了解該注意事項之內容。
2. 本協議書如有爭議涉訟時,雙方合意由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協議書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負責人:____________(簽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因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態樣不一,勞雇雙方可參照「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就具體狀況酌予調整。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停工無薪假實務與案例:
減少勞工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無薪休假)通報規定
事業單位如因景氣不佳而致需減少勞工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即所謂無薪休假),勞雇雙方應事先溝通協商減少之工時及減少工資之比例,並簽訂同意書,正本加蓋公司大小章,並製成1式2份,由勞雇雙方各執1份。另將影本及填具通報函、表送府備查。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固可按工作時間比例減少,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對於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
如事業單位營運恢復正常工時,請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另勞工於無薪休假(減少工時)期間申請退休或被資遣時,協商無薪休假(減少工時)期間工時及工資應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或資遣費,以維勞工權益。 另對於勞工無法配合於原約定免出勤之日出勤時,不得以「曠職處分」、「列入考核」及「優先裁員」等手段做為要脅;又如勞工同意出勤、加班,雇主亦不得僅給予補休無薪休假。勞動局亦將不定期派員進行勞動檢查,如發現違法,依法加重處分。
減少工時通報函樣本
○○○股份有限公司 函
地址:
承辦人:
電話:
受文者: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發文日期: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字第 號
附件:通報表及協議書各 1 份
主旨:檢送本公司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表及協議書各 1 份(如附件),敬請 備查。
說明:
一、本公司員工人數總計 人(男性: 人;女性: 人),本次實施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人數共計 人(男性: 人;女性:
人)。
二、本公司為 業(如:通信機械製造業‧‧等)。
公司名稱(蓋章): 負責人(蓋章):
公司統一編號: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 本案承辦人: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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