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創業加盟經營旅宿民宿業者相關稅法知識(考量颱風將來襲 取消訂房觀光局旅館或民宿業退費相關處理準則)-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考量颱風將來襲取消訂房觀光局旅館或民宿業退費相關處理準則
消費者若事先己向旅館或民宿業者訂房,但因颱風地震天災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風雨阻路而無法成行時,不能入住旅館或民宿,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旅館或民宿業應全額退費。但如是消費者己向旅館或民宿業者訂房,是因媒體報導颱風將可能侵襲時,而想取消不打算如期進住,消費者應儘速通知旅宿業者解約,業者應依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旅客解除契約時,應通知業者,並得要求業者依下列基準處理:
□ 收取定金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百。
(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七十。
(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五十。
(四)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四日至第六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四十。
(五)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二日至第三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三十。
(六)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二十。
(七)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定金。
□ 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比例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三日以前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百。
(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至第二日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
(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
(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前到達者,得於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
(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 不得記載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 不得記載廣告內容僅供參考或類此字樣。
三、 不得記載排除旅客之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權利。
四、 不得記載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五、 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誠實信用及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條款。
以下 經營旅宿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及相關稅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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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宿民宿業者應知相關稅法條文
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依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係指合法登記之民宿,享有租稅優惠,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其房屋稅之稽徵,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其座落土地之地價稅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反之,未合法登記者,則不適用此項租稅優惠。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
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民宿管理辦法第13條
經營民宿者,應檢附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證照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經營旅宿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及相關稅法知識:
旅宿業者透過訂房網站銷售住宿服務應開立發票及申報銷售額
旅宿業者透過訂房網站銷售住宿服務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某民宿業者透過知名訂房網站提供消費者優惠訂購國內旅宿服務,訂房網站營業人交付之價金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
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勾稽比對其開立之發票明細後,查獲該民宿業者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業者坦承因消費者預先於訂房時給付價款予訂房網站之營業人,消費者入住時已無需付款,國稅局除依法補徵5%營業稅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旅民宿連鎖加盟業者,不論是傳統營運方式或是透過訂房網站銷售模式,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旅宿業者藉由訂房網站接受訂房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應依規定申報銷售額。
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判斷標準
民宿業者應否開立發票,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民宿經營規模,客房數若在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且未雇用員工自行經營者,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但如旅宿民宿業者經營規模不符上開條件或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擅作民宿使用者,就要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 民宿連鎖加盟業者, 只要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即應儘速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依法報繳稅,如每月營業額達20萬元以上,即應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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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旅館業附設餐廳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及實施HACCP
旅館業附設餐廳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除持續要求國際觀光旅館內附設餐廳實施HACCP,並擴大要求經交通部觀光局「星級旅館評鑑計畫」評鑑為五星級旅館附設餐廳實施HACCP,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HACCP是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 (食品衛生安全重點控制) 的縮寫。是用來監控制造食品的每一步驟,以確保客戶取得安全、健康的食品。
HACCP基本概念
1.是安全之品質保證系統
2.強調事前監控勝於事後檢驗
3.非零缺點系統
4.為降低食品安全危害而設計 5.實施乃架構於SS0P GMP 之基礎上
6.SOP、SSOP 需建立在5S之基礎上(5S 整理 整頓 清掃 清潔 教養)
HACCP七大原則
1.危害分析詳列製程中可能發生之危害及可使用之預防方法
2.判定重要管制點
重要管制係指一個點,步驟或程式,若施予控制,則可預防,去除,或減低食品之危害至可接受程度
3.建立管制界線係指重要管制點必須符合之標準
4.執行管制點監測 監測是指有計畫之監控管制點是否符合管制界限,並做成控制紀錄被查確認
5.建立矯正措施
監控過程發現不符合管制界限時,應實施改正措施使重要管制點回復控制之下
6.建立記錄系統
建立HACCP系統實施情形之書面完整正確資料
7.HACCP系統確認
建立確認步驟以證實HACCP系統有效而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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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颱風無法成行旅館或民宿業應全額退費
消費者若事先己向旅館或民宿業者訂房,但因颱風地震天災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風雨阻路而無法成行時,旅館或民宿業應全額退費。
颱風地震等天災所造成的不方便,是屬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若因此不能入住旅館或民宿,是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因此,已經訂房的消費者受梅姬颱風風雨影響而無法順利成行時,旅館或民宿業者應參照交通部新頒的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內容,全數無息和手續費返還消費者已支付的費用,且不可加計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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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數五間以下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若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條件下,依規定可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可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房屋也可依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適用住家用稅率1.2%課稅,否則仍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但經營民宿所得,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地價稅也得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依據財政部96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函解釋,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尚無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家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再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依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係指合法登記之民宿,享有租稅優惠,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其房屋稅之稽徵,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其座落土地之地價稅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反之,未合法登記者,則不適用此項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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