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連鎖企業如何保護商標權及專利權(老店沒再註冊商標權喪失引家族爭商標權風波)-創業加盟開店法律實務知識庫
老店沒再註冊商標權喪失引家族爭商標權風波
老店在民國60年有註冊過圖樣LOGO商標,然老店疑似沒有再次申請註冊,依法商標權期間為10年,且要在到期前6個月提出申請,因此喪失商標權利。
西門町知名蛋糕店南蠻堂分家後 ,舅舅自行開店且在102年重新註冊該商標,原本老店就由第三代外甥繼續經營,然現在舅舅控告外甥侵害商標權,檢方依違反商標法,起訴老店蘇姓負責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商標權持有人需要留意,若有以下情形,其擁有的商標專用權極可能會喪失。
1.商標有效期滿(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未辦理續展手續,有效期滿前十二個月或後六個月內,沒有向商標局申請商標續展商標專用權,註冊商標被註銷。
2.申請人隨意改變商標的註冊信息,如註冊地址、申請人名義、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等,且沒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該商標即有可能會被撤銷,申請人喪失商標權。
3.連續三年沒有合理使用該商標,且無正當理由,該商標權極有可能被被撤銷。
以下 加盟連鎖企業如何保護商標權及專利權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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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4條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專利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
保護專利之條約、協定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主管機關核准保護專利之協
議,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其專利申請,得不予受理 。
專利法第22條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者,
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 ,不適用前項規定。
專利法第24條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 ,不在此限。 二、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專利法第30條
申請人基於其在中華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 ,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
主張優先權。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主張之:
一、自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已逾十二個月者。
二、先申請案中所記載之發明或新型已經依第二十八條或本條規定主張優
先權者。
三、先申請案係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分割案,
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改請案。
四、先申請案為發明,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審定確定者。
五、先申請案為新型,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處分確定者。
六、先申請案已經撤回或不受理者。 前項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後滿十五個月,視為撤回。 先申請案申請日後逾十五個月者,不得撤回優先權主張。
依第一項主張優先權之後申請案,於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十五個月內撤回者 ,視為同時撤回優先權之主張。
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其優先權期間之計算以最早 之優先權日為準。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依第一項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聲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申請 案號數;未聲明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專利法第31條
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 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
均不予發明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
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明專利。 各申請人為協議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申報協議結
果;屆期未申報者,視為協議不成。 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除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外 ,準用前三項規定。
專利法第96條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發明專利權人為第一項之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 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為前三項之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 第二項及前項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專利法第97條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 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三、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 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專利法第112條
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為不予專利之處 分:
一、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二、違反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揭露方式者。 四、違反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者。 五、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 者。 六、修正,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者 。
專利法第122條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
一、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設計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時,仍不得取得設計專利。
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者,該 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設計專利之情事。 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 ,不適用前項規定。
加盟連鎖企業如何保護商標權及專利權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加盟連鎖企業如何保護商標權及專利權實務知識及法務範例
一. 發現有商標或專利遭侵權寄發侵害智慧財產權警告函前應知
商標和專利皆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商標權(Trademark Rights)商標權是商標專用權的簡稱,是指商標使用人依法對所使用的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利。透過商標讓消費者認識商品或服務,而且透過商標能夠和別人的商品或服務做一區別。專利權(patents)專利權是指政府有關部門向發明人授予的在一定期限內生產、銷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發明的排他權利。專利分為『功能性專利』(Utility Patent)用以保護發明的功能,在台灣有『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兩種;另一種用以保護產品外觀設計的『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企業經營業者,公司行號如發現有商標和專利侵權行為,可檢附相關收集證據,依法提出侵害商標和專利權的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 但在提出訴訟之前,應先行瞭解熟悉相關蒐證及訴訟程序, 如果對方勢力大,或者牽涉廣泛又或者是你不想花費時間在蒐證及訴訟上,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找律師,由律師研判出最有利的方案會較為妥當。
二. 創品牌開放加盟前務必先去註冊商標權
籌備開店前特別是在創品牌開放加盟前,務必應先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查詢店名商標,有沒有人早已註冊使用,一來可避免因無知而侵權,二來可保護自己商標授權權益。
若你覺得生意做起來還是做不起來根本還是未知數,沒有必要多花錢去申請商標保護,你只要在生意有好轉跡象時,趕緊以個人或公司行號名義向智慧財產局註冊該店名為商標即可。然上述作法確時可較省錢,但有其風險,譬如曾經發生一開店商家根本不知要申請商標服務標章這玩意,一同業客人來店消費後,感受其生意不錯,未來會有很強的發展潛力,就搶先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個人名義去申請註冊商標,幾年後該店果然生意越做越好,店家那時想要擴展營業規模,至智慧財產局註冊該店名為服務標章時,才發覺早已被人搶先註冊,又不願出錢去買商標權下,只好更改店名申請的案例。另還有一合夥開店案例,兩人共同出資開店創業,由一人經營,另一人完全不干涉經營,只等分錢,完全沒干涉經營的合夥人,眼見生意越做越好,就搶先以個人名義至智慧財產局註冊該店名為服務標章,且要求經營合夥人應出資來購買商標授權的案例。
三. 如何保護商標智慧財產權
商標法第二條規定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故任何人想取得具有表彰商品或服務的商標權,須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過審查、核准通過,自註冊公告日起取得商標權利,對於有人侵害其商標權者就可依據商標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商標所有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侵害他人商標權,應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又依照第八十一條等規定,侵權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 如何為國外品牌在台申請商標登記
計畫引進國外品牌 (目前在台灣無人販售),為免未來其他競爭者在打下基礎後搶註該品牌,請問我要如何為此國外品牌在台申請商標登記?
申請註冊商標不論是國內外商標,皆要依國內商標法規定申請辦理登記註冊商標,但因是引進國外品牌,宜先與國外廠商就品牌授權約定清楚權利及義務,是要以該國外品牌或公司廠商為申請人還是或由貴單位或你個人為申請人,如果商標所有權人是國外品牌或廠商,記得一定要一併辦理商標權的授權登記,如果商標所有權人是貴單位或你個人,記得一定要請該國外品牌或公司廠商出具書面貴單位或你個人。
辦理商標登記共有兩個階段,首先第一階段是商標註冊申請,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送出註冊商標申請書後,經過大約八個月的審查時間,會收到智慧財產局所發商標申請通過與否的公文,如通過申請即進入第二階段付完註冊申請費用後就可持有該品牌商標權,期滿後可續辦展延。
因註冊商標的手續與方法很簡單,建議可自行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辦,可省下委託坊間商標事務所代辦費,每件行情約是3000~5000元代辦費,相關的表單可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下載列印,然後按照指示填寫資料並預備商標圖片及證明文件,再親臨智財局窗口辦理即可,智慧財產局總局位在台北(台大旁),另新竹、台中、台南及高雄也均有服務處,上網可以查詢到詳細位置。
加盟連鎖企業如何保護商標權及專利權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前長榮航空董事長張國煒註冊「星宇」商標被搶先註冊提出異議爭商標權
前長榮航空董事長張國煒105年11月底宣布籌設星宇航空公司,星宇投資公司在106年5月及8月向智慧局申請註冊「星宇航空」的中英文商標與公司LOGO商標,智慧局雖尚未審議,但星宇航空申請「星宇」商標卻已被松霖旅行社搶先註冊於105年12月2日註冊「星宇」2個字的商標,使用第39類的「觀光旅遊、運輸服務」及第43類的「機場內貴賓室」,星宇投資公司因此提出異議。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因此通知松霖旅行社,內容有關星宇投資所提出的證據資料與主張內容,依規定松霖旅行社必須根據星宇投資提供的資料在一個月內提出答辯,但依規定可申請再延一個月。松霖旅行社提出答辯後,智慧局會再將相關資料轉交星宇投資,並請星宇投資提出答辯,若雙方都不再提出意見或證據資料,智慧局會在答辯結束後5個月內,再實質審議做出是否撤銷有異議註冊案的許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商標法星宇投資若主張依商標法30條第1項第11款,其規定異議人須是已投入大量廣告成本,或是商品行銷廣泛的「著名」商標,但由於星宇航空成立不久,目前並無使用商標證據,若要以此款主張,證據顯有不足。若星宇投資主張依商標法30條第1項第12款,其規定異議人須提出已先使用的事實證據,且對方是因契約關係、業務往來關係或同業關係,得知異議人有使用該商標事實,卻搶先進行註冊,才可行。
加盟連鎖企業如何保護商標權及專利權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尚未取得之商標權為不實陳述之欺罔手段違反公平交易法罰5萬
奇O公司就未取得之商標權為不實陳述,使Google Play心生疑慮並陷於錯誤,將競爭對手之「花千骨Online」自平台移除,涉嫌以尚未取得之商標權為不實陳述之欺罔手段,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一案。
經公平會調查,奇O公司於12月8日以電子郵件通知Google Play,宣稱「花千骨名字以及裡頭人物角色名的商標是從2015年開始屬於奇O科技所有」、「『花千骨Online』…未經我方同意使用,…這構成了侵權」,惟當時該商標僅處於申請階段,未經經濟部之核准審定並完成公告註冊取得商標權,奇O公司就未取得之商標權為不實陳述,使Google Play心生疑慮並陷於錯誤,於12月10日將競爭對手之「花千骨Online」自平台移除。
公平會認為,奇O公司不以價格、品質等正當商業手段與競爭者從事效能競爭,卻以就尚未取得之商標權為不實陳述之欺罔手段,使Google Play將競爭者之產品下架,達成不公平競爭之結果,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89次委員會議通過,奇O科技有限公司寄發電子郵件予競爭對手之交易相對人,就自己尚未取得之商標權為不實之陳述,並指稱競爭對手侵害商標權,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行號未踐行向可能侵害之公司行號廠商「排除侵害通知」,並說明權利內容、範圍以及侵害的具體事實程序,竟直接寄發「警告函」,即有可能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加盟連鎖企業如何保護商標權及專利權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寄發侵害智慧財產權警告函時應知知識
公司行號在寄發「警告函」之前,依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條規定,須先取得經法院一審判決或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認定權利人之智慧財產權受到侵害;或者權利人先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定報告,且發警告函前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公司行號廠商,請求排除侵害後,權利人所寄發「警告函」始能公平交易法之符合所謂正當行使權利。
此外,依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第4條規定,公司行號在寄發「警告函」的同時,須在警告函內敘明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使受信者足以知悉系爭權利可能受有侵害之事實,始能符合正當行使權利。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智慧財產權若受到侵害,應先向可能侵害之公司行號廠商「排除侵害通知」,並說明權利內容、範圍以及侵害的具體事實後,始能寄發「警告函」,避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公司行號倘若未踐行前述程序,竟直接寄發「警告函」,即有可能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不實警告函未指明特定競爭為侵權人仍屬違反公平法
發函未指明權利內容及侵權事實,例如,函中僅泛稱「本公司發現有廠商未經本公司之同意,竟侵害本公司享有商標權,本公司已委請律師進行調查蒐證,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等,類此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雖未因前述警告函而斷絕交易,卻會因此使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恐涉訟累並心生疑懼,導致他事業須向交易相對人解釋並切結保證絕無侵害他人商標權情事方得以保住交易機會,而其交易相對人亦因之須耗費人力評估以重新確認產品致影響相關之生產運作,該發函行為,亦已違反公平法。
公平會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所公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主要修正內容為,將屬處理原則第二點規定有關寄發警告函行為之定義中,須「指明特定競爭對手」之構成要件刪除(舊處理原則原規定「本處理原則所稱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係指…以下列方式對其自身或其他特定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散佈並指明特定競爭對手侵害其所有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行為者」)。即修正後,警告函即使未指明特定競爭者為侵權人,仍為本處理原則規範對象,而有被公平會處分之可能。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警告函即使未指明特定競爭者為侵權人,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規範對象,而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被公平會處分之可能。
加盟合約終止或解除後x年內,加盟開店創業者不得以任何名義從事或參加類似營業性質的組織,加盟者若違反競業禁止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予加盟總部,且因違反競業禁止條款所產生收益時,其權利全歸加盟總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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