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創業加盟勞工退休準備金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雇主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退休金規定)-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雇主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退休金規定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雇主資遣勞工時,勞工如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條件或第54條強制退休(年滿65歲)條件,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給勞工退休金(勞退舊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以1年計,基數標準為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
94年7月1日以後,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施行,雇主應為適用該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勞工亦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至勞工年滿60歲時,可向勞保局請領退休金。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雇主資遣勞工時,如勞工符合該條例第12條第1項給付資遣費規定,雇主應給付適用該條例工作年資之資遣費(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以比例計給,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以下 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勞工退休準備金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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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收入3千餘元,經查核發現該公司當年度1名員工退休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依規定申請領回該專戶賸餘款2千餘萬元, 但其並未將該筆賸餘款列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5百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後,營利事業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之員工,或是營利事業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因逐年退休而減少,營利事業因而申請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 然因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金額係營利事業依據舊制退休金制度逐年提撥,已以列支費用,係用於支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如有剩餘,屬營利事業所有,應於得領回時轉作收益 ,該賸餘款應列報為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若因解散或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等原因,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註銷,如有剩餘款,係屬該營利事業所有,其所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可先行檢視所得稅結算申報,若因一時疏忽未列報該項收入,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勞工退休準備金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預估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當年度列報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估算應補足提撥退休金之金額約3,600萬元,其中約756萬元因未於年度實際提撥存儲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依財政部令釋規定,未實際提撥存儲之756萬元尚不得列報當年度退休金費用,遭該局剔除並補稅。
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實際提撥存儲至勞工退休金準備專戶之年度,才能以費用列支。另財政部於106年5月17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006020號令核釋,該預估足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其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勞動基準法於104年2月4日增訂第56條第2項規定,要求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並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營利事業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前項估算餘額不足之差額,營利事業如僅估算為應付費用,則不能認列當期費用,須俟實際提撥年度方可以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勞工退休準備金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職工退休金費用
一公司至年度止已依相關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380,000元,當年度支付員工退職金500,000元,未依所得稅法第33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規定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逕自將支付之退職金500,000元全數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致短計課稅所得額,經依規定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後,核定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之退職金為120,000元(支付之退職金500,000元-應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380,000元=120,000元),應補徵稅額64,600元。
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4%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惟遇有職工退休或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或依規定設置職工退休基金,每年度得於規定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以費用列支,惟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不足沖轉或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應如何認列勞工退休準備金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是否要併入所得額申報繳稅
營利事業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3項規定,凡已依規定逐年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因營利事業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時,已列報費用支出,若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含結清本金與利息)係用以支付職工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取具合法之支出憑證,若因不再使用該職工退休基金帳戶,而結清該帳戶,當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該筆結清本金與利息列報其他收入及利息收入,以避免遭補稅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實際給付退休金時,須先由上開科目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以免因誤列而被調整補稅。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另營利事業可自行檢視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因一時疏忽未將該筆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之結清本金與利息列報其他收入及利息收入,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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