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注意事項及應申報及通報事項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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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攜帶現鈔珠寶應向海關申報

財政部修正「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名稱為「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入出境攜帶,及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下列現鈔或物品,應向海關申報:

一、總價值逾新臺幣10萬元之現鈔。
二、總價值逾人民幣2萬元之現鈔。
三、總價值逾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
四、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之有價證券。
五、總價值逾等值2萬美元之黃金。
六、鑽石、寶石及白金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並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超逾新臺幣10萬元、外幣等值美幣1萬元、人民幣2萬元,務必事先取得中央銀行同意文件,並向海關申報查驗放行。另所攜帶新臺幣、人民幣、外幣及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依法沒入。有價證券、黃金、鑽石、寶石及白金等物品,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等價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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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6年6月22日)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1 條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

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本辦法所稱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指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

及白金。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3 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班)次攜帶

下列物品,應依第四條規定向海關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應依第五條規

定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一、總價值逾等值一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

二、總價值逾新臺幣十萬元之新臺幣現鈔。

三、總面額逾等值一萬美元之有價證券。

四、總價值逾等值二萬美元之黃金。

五、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同一出進口人於同一航(班)次運輸工具以貨物運送、快遞、其他相類之

方法,或同一寄收件人於同一郵寄日或到達日以郵寄運送前項各款所定物

品出入境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依前二項所定方式出入境,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總價值超過同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限

額時,海關應依第五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4 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物品入出境,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申報:

一、入境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

    之人員攜帶現鈔、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向海關

    申報後通關。

二、出境者,應向海關填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現鈔、有

    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後通關。

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物

品入出境者,其申報通關程序,應依關稅法及相關規定向海關辦理。

新臺幣現鈔依前二項規定申報者,超過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

一第一項所定限額部分,應予退運。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5 條  

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申報之資料,應由財政部關務署按月通報法務部調

查局;如有未申報經查獲者,亦同。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6 條  

海關對於依本辦法申報及通報之原始資料及相關電子檔案,應自申報或查

獲之翌日起,保存五年。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六月

二十八日施行。
 
管理外匯條例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第6-1條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規定申報;其申報辦法 由中央銀行定之。 依前項規定申報之事項,有事實足認有不實之虞者,中央銀行得向申報義務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

管理外匯條例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第9條
出境之本國人及外國人,每人攜帶外幣總值之限額,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管理外匯條例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第20條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故意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受查詢而未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亦同 。
 
管理外匯條例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第24條
攜帶外幣出境超過依第九條規定所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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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出境一不小心被海關依法沒收千萬實例

 

要出國到國外做買賣或批貨,若須攜帶超出現金1萬元美金或等值1萬元美金)出境者,出境時務必記得應向海關登記申報,所攜帶外幣金額,才不會超出1萬元美金部份被依法沒入。

有一南韓籍盧姓外國男子攜帶3000萬日幣出境,向海關登記申報時只寫30萬日幣,另所攜帶的14萬美金,向海關登記,也只申報1萬4000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裁定,違反「管理外匯條例第9條」,依同法第24條罰款規定,判沒入未申報日幣2970萬及美金12萬6000元,折合新台幣約1400萬元。

依據管理外匯條例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第9條及第24條罰款規定,不論本國人及外國人出境攜帶外幣,超過等值美金1萬元現金者,應向海關登記申報,申報時不必繳付費用及稅款,若沒依規定申報所超過美金1萬元現金或等值1萬元美金部份即依法沒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出入國境攜帶外幣及無記名旅行支票逾等值1萬美元者,及旅客出入國境攜帶物品逾免稅規定者,應主動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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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境別忘記別忘記外幣菸酒規定

出入境旅客攜帶外幣限額及申報規定:

一、出境
        攜帶超額黃金、外幣、現鈔及管制物品請先至海關出境服務檯申報。

二、入境

 (一)旅客有下列情形者,應經「紅線檯」查驗通關:
1.攜帶菸、酒(酒類1公升,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且限年滿20歲之成年旅客始得適用)或其他行李物品逾新臺幣2萬元之免稅規定者。
2.攜帶外幣現鈔總值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
3.攜帶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
4.攜帶新臺幣逾6萬元者。
5.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
6.攜帶人民幣逾2萬元者。
7.攜帶水產品或動植物及其產品者。
8.有不隨身行李者。
9.有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者。

(二)旅客如無上列應申報事項者,得免填報海關申報單,並得經「綠線檯」通關。

該署特別強調,自102年1月1日起,入境旅客攜帶超量菸酒如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規定,除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沒入外,並處罰鍰,每條捲菸新臺幣500元,每磅菸絲新臺幣3,000元,每25支雪茄新臺幣4,000元,每公升酒新臺幣2,000元。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菸酒者,應主動誠實申報,以免違規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為避免因不諳法令規定,而不慎受罰,出入境旅客如對攜帶外幣限額及應否申報有所疑義時,應於通關前主動向海關詢問,或至該署網站(網址:http://web.customs.gov.tw/旅客出入境服務)查詢,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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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境旅客依規定申報隨身攜帶貨幣現鈔及有價證券

日前有旅客攜帶超量外幣現鈔未向海關申報而遭沒入,為避免類此情形再度發生,財政部關務署提醒出入境旅客如有攜帶超過一定金額以上之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者,要記得向海關誠實申報,以免被沒入或被處罰鍰。

依洗錢防制法第10條及「旅客及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次攜帶總值逾等值1萬美元外幣現鈔或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之有價證券,應依規定向海關申報。前開有價證券係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關務署旅客攜帶外幣、人民幣及新臺幣現鈔及有價證券之規定說明如下:
一、外幣:旅客攜帶外幣現鈔總值逾等值1萬美元者,應於入出境時依相關規定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超額攜帶之外幣,沒入之;外幣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之外幣沒入之。
二、新臺幣:旅客攜帶新臺幣入出境以6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臺幣超過該項限額時,應在入出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帶入出國境。
三、人民幣:旅客攜帶人民幣入出境以2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應自動向海關申報。入境超過限額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出境超過限額,雖向海關申報,仍僅能於限額內攜出。未依規定申報超額攜帶之人民幣,沒入之;人民幣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之人民幣沒入之。
四、有價證券:旅客攜帶有價證券入出境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者。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有關旅客申報超額攜帶貨幣現鈔及有價證券,入境時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出境時則應填具「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入出境旅客要記得依規定申報隨身攜帶貨幣現鈔及有價證券 ,以免被沒入或被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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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獲旅客攜帶超額未申報無記名旅行支票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檢一組查驗人員發現欲搭乘國泰航空公司第CX-420次班機出境前往韓國之本國籍旅客黃姓旅客,經X光檢視其隨身行李,疑有超額外幣,嗣經檢查關員查驗結果,於渠手提行李內查獲未申報超額無記名美金旅行支票共計10萬元。

依規定發還等值美幣1萬元,其餘超逾限額之9萬元旅行支票,先予暫扣,特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24條第3項及第11條規定全部沒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出入國境攜帶外幣及無記名旅行支票逾等值1萬美元者,及旅客出入國境攜帶物品逾免稅規定者,應主動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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