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創業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無法提供佐證債權確實無法收回無法認列呆帳損失)-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無法提供佐證債權確實無法收回無法認列呆帳損失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一公司列報呆帳損失200餘萬元,並註明屬對乙公司年度未收取的應收貨款,因乙公司經營狀況不佳,故自行放棄向乙公司求償該筆貨款,並直接於帳上列報為呆帳損失,經查得乙公司並無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情形,甲公司也未進行催收,且無法提出確實不能收回債權的證明文件,該局乃剔除該筆呆帳損失,核定應補繳稅款30餘萬元。
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受破產宣告等原因,使得債權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或者是債權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還是無法收取本金或利息的情形,只要能提出符合稅法規定的證明文件,例如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或法院裁定書、債權憑證等,就可以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列報為費用。 不過要注意的是,營利事業如自動免除他人債務,因貨款並非確實無法收回,依規定不得列報呆帳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有帳款無法收回,而要申報呆帳損失時,務必要有合於稅法規定的證明文件,營利事業自動免除客戶積欠的貨款,如無法提供佐證債權確實不能收回的資料,將無法認列呆帳損失。
以下 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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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相關法律條文
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相關法律條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 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 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 交付委託人。 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 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 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前項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 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 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 營業人委託農產品批發市場交易之貨物,得於結帳時按成交之銷售額開立 統一發票,交付受託交易之批發市場。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除於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 立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應於收款時按實際收款金額彙總開立統一 發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
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營利事業受託代銷應收貨款不得據以提列備抵呆帳及認列呆帳損失
國稅局查核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其受託代銷國外關係企業之商品,並受託代收貨款,該公司帳上係以佣金收入方式入帳,惟該公司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並列報當期呆帳損失8,005,000元。
依財政部72年12月9日台財稅第38738號函釋函釋規定,其受託代銷產品所經收之價款,應屬代收代付性質,與因營業行為產生之應收帳款有別,不得據以提列備抵呆帳而予以調整補稅。但如該代銷商與其委託商訂有契約,約定代銷行為發生呆帳時,應由代銷商負責賠償者,則該代銷商得於賠償後向客戶求償而未獲清償時,檢附代銷契約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應取得之憑證,列報當期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受託代銷產品所發生之應收貨款,屬代收代付性質,不得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及認列呆帳損失。應由原委託商依法提列備抵呆帳,未便由代銷商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
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經營代購代收轉付業務開立發票方式各自不同
營業人經營業務,經常將「代購」、「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或「代收代付」等不同情形混淆,其是否應開統一發票及如何開立未能正確區分,國稅局特予說明如下:
一、代購: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購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二、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另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於銷售該項貨物時,應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或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代收代付:
營業人代收代付款,如未從中收取差額或佣金者,免開立統一發票。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u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v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w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於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應注意以上三種情形之差別,以免因誤解致漏開統一發票而遭受處罰,不得不慎。
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以約定代銷之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經常有民眾反映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時應如何開立發票?
國稅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委託乙商行代銷咖啡粉,約定每罐定價315元,代銷佣金按銷售額10%計算,甲公司於月初發貨1,000罐,應即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300,000元、稅額15,000元,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乙商行,其銷售額計算如下:
(315元 x 1,000)-〔(315元 x 1,000)/1.05 x 5%〕=300,000元
另假設乙商行當期連同上期餘存之咖啡粉計銷售1,100罐,應依約定價格每罐315元計算,乙應依規定於銷售時逐一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當期結算代銷佣金,依契約規定計算,並應開立統一發票佣金收入銷售額31,429元、稅額1,571元及結帳單,交付委託人甲,其計算公式如下:
(315元 x 1,100)-〔(315元 x 1,100)/1.05 x 5%〕=330,000元﹣﹣﹣﹣-為當期代銷咖啡粉銷售額
(330,000 x 10%)-〔(330,000 x 10%)/1.05 x 5%〕=31,429元﹣﹣﹣﹣﹣﹣為佣金收入銷售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另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結帳單上需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同時結帳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列報備抵呆帳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寄賣業者透過寄賣店銷售貨物,是否要開發票?
寄賣業者若透過合作契約在合作店內銷售貨物,雙方約定按銷售額之比率支付佣金,然若寄賣店僅提供營業場所,並沒有提供人事、經營及管理之權限,只按合約條件抽成,而是由寄賣業者提供銷售人員、營業設備及商品於店內銷售,且貨款多寡是由寄賣業者方自行收取,這種經營模式與百貨公司專櫃經營模式並不相符,應屬寄賣
業者之銷貨收入,得由寄賣業者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顧客。
被寄賣店因無實質進銷貨事實,實質上只提供營業場所,視為租賃契約關係的一種,被寄賣店應認屬出租人,被寄賣店只要將所收取的租金或銷售額的佣金開立統一發票予寄賣業者即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雙方合作形態是由寄賣業者單純提供商品,被寄賣店提供銷售人員、營業設備及商品於店內銷售,且貨款多寡也是由被寄賣業者所收取,這種交易性質應認屬被寄賣業者之銷貨收入,得由被寄賣店家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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