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加盟開店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務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營利事業匯率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必須以已實現者始得列報實務經驗案例
匯率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必須以已實現者始得列報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期末帳列應付外幣帳款歐元300餘萬元,因匯率變動,該公司乃計算兌換虧損新臺幣(以下同)100餘萬元,並列報為非營業損失,經國稅局查核,該公司截至104年底尚未支付該筆貨款,兌換虧損因尚未實現而予以剔除,核定甲公司補繳稅款17餘萬元。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如果只是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則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另外,向國外進貨或銷貨時,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不同所產生的損益,應列報為當年度兌換損益,不再調整進貨成本或外銷收入金額。 營利事業出口或進口貨物時,係以交易當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記帳,若實際收、付外幣時,結匯日的匯率已變動,此時即已實際發生兌換損益,如產生兌換虧損,可列報為損失,反之,如有兌換利益,應列報為收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兌換盈虧方式之計算可以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如以外幣收付,因匯率變動產生之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並以實現者始可列報,且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營利事業始得列報。
營利事業已實現之投資損失方可列報扣除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投資損失3000萬元,該公司說明係因轉投資乙公司,乙公司卻經營不善發生虧損,因此產生投資損失。
然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乙公司雖發生虧損,但並未辦理減資彌補虧損,也沒有合併、破產或清算的事實;換句話說,甲公司原出資額於年度並未折減,亦即該筆投資損失並未實現,因此甲公司經該局核定調整增加課稅所得額3000萬元,補稅510萬元。
企業經營本身業務以外,如有多餘資金,常將部分資金轉投資其他事業以尋找賺取營業外收入之機會,然而投資不免存在一定風險,投資損失在稅務處理上,必須是已實現者,也就是除被投資事業已發生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之事實外,並應取得相關證明文件,投資之公司方可列報損失,而不是只憑被投資事業帳載財務報表呈現虧損就可列報投資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經營連鎖加盟業者,如所投資事業發生虧損列報投資損失,除要注意損失是否已實現,並請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以下 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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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七、公司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列年度起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
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課稅。
八、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匯率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必須以已實現者始得列報國稅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一公司申報1千5百萬元之投資損失,經查係該公司投資設於中國大陸(具有實質營運活動)丙公司,丙公司因清算解散所生之投資損失,而丙公司係由該公司設於美國(無實質營業活動)乙公司所投資,該公司雖有提供乙公司(無實質營業活動)及丙公司(有實質營運活動)清算解散文件,惟仍無法提供丙公司(有實質營運活動)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投資損失相關證明文件,致遭剔除補稅。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國外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金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列報時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如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具備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該文件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被投資事業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認列國外投資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備妥被投資事業因彌補虧損或解散清算等折減原出資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憑核實認定,以免日後遭稽徵機關查核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投資虧損減資企業如果是投資現金非股票不能列報投資損失
企業若是辦理虧損減資,營利事業如果投資這家減資企業股票,將可認列投資損失,如果是投資現金減資企業,就不能列報投資損失。
公司辦理減資有兩種:
一是虧損減資,當公司連年虧損,採用減資彌補虧損,以藉由註銷股本,消除累積虧損,提升每股淨值,遇此情形,投資公司只要提出被投資公司的減資證明文件,就可認列投資損失;另外,投資公司還可將之前所獲配減資公司之股票股利,以面額計入實際投資成本中,乘以減資比例後,一併計算列報投資損失。
二是現金減資,公司會採用現金減資,通常係因在營運一段期間後,評估資金充裕,已超過其所需範圍,為免資金閒置浪費,辦理減資發還現金給股東;因此,現金減資對股東而言,僅是出資額之返還,並未發生投資損失,故投資公司不能列報投資損失,而是應將所退回股款視為投資成本之收回,註記股數減少,並重新計算每股成本。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9年間以新臺幣3,000,000元投資乙公司,又於100年間獲配乙公司盈餘轉增資配發之股票股利金額200,000元(即20,000股×面額10元),後續乙公司因獲利能力欠佳,連年虧損,經股東會決議105年5月1日為減資基準日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減資彌補虧損,減資比例60%。
甲公司因乙公司減資,可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列投資損失,其損失金額係按實際投資乙公司成本3,200,000元(即原始投資成本3,000,000元+股票股利金額200,000元),乘以乙公司減資比率60%後,得出投資損失金額為1,920,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企業若是辦理虧損減資,營利事業如果投資這家減資企業股票,將可認列投資損失,如果是投資現金減資企業,就不能列報投資損失。營利事業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認列投資損失,以規避或減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之情事者,應就個案情形,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認其投資損失。
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投資損失應以實質營運事業虧損所產生者始得認列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且應以實質營運之被投資事業於投資後發生之營運虧損,致其原出資額折減,始為實現,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如無實質營運活動,應提供其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因其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最近年度經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出資額因承擔實質營業上損失而折減…等資料),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國稅局說明,有一公司透過設立在英屬維京群島之A公司再轉投資大陸B公司,甲公司如列報被投資公司A公司減資彌補虧損之投資損失,依據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因A公司為一投資控股公司,僅有投資活動之業外損益,甲公司是否得列報投資損失,應視A公司再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B公司有無實際發生虧損而定,甲公司如未能提示實質B公司發生虧損之相關證明文件,則不符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無法認列投資損失。
營利事業投資虧損列報投資損失稅法上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下列各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下列各項:
1.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得列為損失。
2.投資損失應有所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3.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4.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5.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6.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7.公司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在提列5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5年度之收益課稅。
8.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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