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提供合理契約審閱期違公平交易法共罰35萬-創業加盟開店應知法律實務知識及案例
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提供合理契約審閱期違公平交易法共罰35萬
幸OO屋公司等3家事業於招募「幸OO屋」品牌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提供予有意加盟者之書面資料,未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等違反公平交易法,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幸OO屋公司等3家事業於招募「幸OO屋」品牌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提供予有意加盟者之書面資料,未充分且完整揭露「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其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及「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等加盟重要資訊,有意加盟者難據以充分評估商標權之權利行使、品牌內競爭情形、加盟體系之經營績效、加盟經營限制約定,以及雙方權利義務變更後續處理等情形,前開資訊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之重要交易資訊。且幸OO屋公司等3家事業與有意加盟者簽訂加盟合約前,未提供合理契約審閱期間,剝奪有意加盟者合理且充分審閱契約之機會,致交易相對人未能充分且詳細瞭解契約內容,據以為是否締結契約之適當判斷。是幸OO屋公司等3家事業基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未充分揭露其所掌握之重要交易資訊,以及未給予合理契約審閱期間,進而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乃屬利用資訊不對稱之行為爭取交易,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又招募加盟屬重複性之交易模式,且加盟經營關係之締結具有排他性,有意加盟者一旦與幸OO屋公司等3家事業締約,其他競爭同業即喪失與其締約之機會,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而該等行為如不予以遏止,恐將持續影響其他潛在交易相對人,對交易秩序構成更大之損害。綜上,幸OO屋公司等3家事業未以書面揭露前開資訊,以及未給予合理契約審約期間,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59次委員會議通過,幸OO屋國際有限公司、水O噹國際有限公司,及御O行創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御O行公司)於招募「幸OO屋」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以及未給予合理契約審閱期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分別處新臺幣15萬元、10萬元、10萬元罰鍰,並令幸OO屋公司及御O行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水O噹公司已於105年底停止招募加盟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有意創立自有品牌並以開放加盟方式擴展營業規模的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招募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且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加盟條件與資訊。
以下 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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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充分揭露加盟重要資訊公平會開罰70萬
三O行公司招募「美O社」品牌加盟過程中,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未提供予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三O行公司招募「美O社」品牌加盟過程中,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提供予交易相對人審閱之書面資料,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店於經營「美O社」期間,實施之統配機制及電腦自動補貨系統,其商品最低配送數量或標準,以及加盟契約對加盟店規範之加盟經營關係相關限制等加盟重要資訊,交易相對人難據以充分評估加盟經營關係限制約定。
前開資訊為交易相對人基於事業經營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之加盟重要資訊,故三O行公司基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利用交易相對人之資訊不對等,未充分揭露其所掌握之重要資訊,即與交易相對人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乃屬利用資訊不對稱之行為爭取交易,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稱之顯失公平行為。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59次委員會議通過,三O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O行公司)於招募「美O社」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7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有意創立自有品牌並以開放加盟方式擴展營業規模的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平會提醒加盟業主招募加盟過程中,為減少後續交易糾紛,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及於簽訂加盟經營關係相關契約前,應給予交易相對人合理契約審閱期間,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且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加盟條件與資訊。
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實務案例:
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揭露加盟重要資訊違公平法罰10萬
咖O公司於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之各項費用(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咖O公司於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之各項費用(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及「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等資訊,有意加盟者將難據以充分評估投入加盟資金多寡、加盟營運期間須支出費用,以及經營加盟之商標權使用情形,因此認定前開資訊為有意加盟者據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之加盟重要資訊。
咖O公司基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未為充分且完整的資訊揭露,將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的交易判斷,並易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另外,咖O公司於公平會調查期間,已主動改正並於揭露文件新增相關加盟重要資訊,因此不再令其停止相關違法行為。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58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咖O股份有限公司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有意創立自有品牌並以開放加盟方式擴展營業規模的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招募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且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加盟條件與資訊。
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實務案例:
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未以書面充分揭露重要資訊違公平交易法罰20萬
呷OO公司於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提供予有意加盟者之書面資料,未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呷OO公司於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提供予有意加盟者之書面資料,未充分且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之各項費用(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有意加盟者難據以充分評估投入加盟資金多寡、加盟營運期間須支出費用,以及加盟品牌之成長性與穩定性等情形。
呷OO公司基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未充分揭露其所掌握之重要交易資訊,進而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乃屬利用資訊不對稱之行為爭取交易,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又招募加盟屬重複性之交易模式,因有意加盟者之加盟投資費用並非少數,一經投入即無法轉為他用,有使其他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之虞,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而該等行為如不予以遏止,恐將持續影響其他潛在交易相對人,對交易秩序構成更大之損害。綜上,呷OO公司未以書面揭露前開資訊,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58次委員會議通過,呷OO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有意創立自有品牌並以開放加盟方式擴展營業規模的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如對於加盟店之經營設有限制,加盟業主對加盟店於加盟經營關係中之限制,例如商品或原物料每次應訂購的項目及最低數量,攸關加盟店投入加盟的成本、經營績效與風險等事項,係屬加盟重要資訊,加盟業主應於與有意加盟者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予以揭露,以衡平雙方之資訊地位。
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實務案例:
品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方式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違公平法罰20萬
鮮OO公司於招募「鮮OO」品牌加盟過程中,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提供予有意加盟者之書面資料,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購買商品、原物料之費用)」,及「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其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等加盟重要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應
經公平會調查,鮮OO公司於招募「鮮OO」品牌加盟過程中,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提供予有意加盟者之書面資料,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購買商品、原物料之費用)」,及「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其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等加盟重要資訊,有意加盟者難據以充分評估加盟營運期間須支出之費用,以及經營加盟之商標權使用情形,前開資訊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所關切事項,並 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之重要交易資訊,鮮OO公司基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未充分揭露其所掌握之重要交易資訊,進而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乃屬利用資訊不對稱之行為爭取交易,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又招募加盟屬重複性之交易模式,因有意加盟者之加盟投資費用並非少數,一經投入即無法轉為他用,有使其他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之虞,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而該等行為如不予以遏止,恐將持續影響其他潛在交易相對人,對交易秩序構成更大之損害,業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綜上,鮮OO公司未以書面揭露前開資訊,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55次委員會議通過,鮮OO有限公司於招募「鮮OO」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有意創立自有品牌並以開放加盟方式擴展營業規模的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為減少日後加盟爭議糾紛,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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