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與計算休息日例假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工作時間勞動部說明凡勞工受雇主指揮監督或受命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即屬之
工作時間之認定,部分僱主與勞工有所誤解,勞動部特予澄清,依勞動基準法凡受雇主指揮監督或受命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即屬工作時間。但如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依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規定,其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以約定之起迄時間為準;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應以實際勞務提供之起迄時間計算。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要求雇主必須在工作時間內,每4小時應給予勞工30分鐘之休息時間。所稱「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因此,勞工受雇主之命令,處於隨時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俗稱待命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
勞動部舉例遊覽車駕駛說明,遊覽車駕駛載運遊客至某景點,遊客下車至景點遊憩之時段,駕駛如可自行利用,獲得合宜之休憩,得不認屬工作時間。至於若有部分遊客仍停留於遊覽車上,或駕駛仍處於隨時等待提供勞務之待命狀態,實際上無法自由利用,仍應認屬工作時間。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勞動部函釋,雇主於勞工下班後利用通訊軟體交辦工作應納入工作時間計算。另對於勞工工作時間、休息時間之安排及樣態,各行各業有所不同,惟其與勞工約定之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之最低基準。
附註: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勞動部一○四年五月六日勞動條三字第一○四○一三○七○六號函
一、近年來因產業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與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不同,常有「工作時間認定」、「出勤紀錄記載」等爭議情事。為提供事業單位就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在外工作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以保障其勞動權益,特訂定本指導原則。
二、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有關正常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認定、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勞資雙方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二)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其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以約定之起迄時間為準;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應以實際勞務提供之起迄時間計算。
(三)休息時間,指勞工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得自由利用之時間。勞工依約在事業場所外工作,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給予勞工休息時間。除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時間繼續工作,或勞工舉證有依雇主要求在休息時間工作者外,該休息時間不視為工作時間。
(四)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應於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履行勞務,雇主應逐日記載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但發生需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情形者,雇主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始時間。勞工執行交付工作於正常工作時間將結束時,如認為應繼續工作始能完成者,經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勞工於完成工作後,以勞資雙方約定之方式回報雇主,並留存紀錄,雇主應記載勞工回報延長工作時間之終止時間。
(五)勞工因工作性質特殊,在外工作有經常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勞雇雙方得事先約定一定時數內免回報及徵得雇主同意,於工作完成後,雇主應記載勞工回報實際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
(六)在外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紀錄方式,非僅以事業單位之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於接受勞動檢查時,並應提出書面紀錄。
(七)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使勞工工作,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之起迄時間,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雇主應即補登工作時間紀錄。
三、常見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類型之勞工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新聞媒體工作者:
1、因媒體工作性質特殊,常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或無須返回事業場所簽到退,致雇主不易認定工作時間及不易記載其出勤情形,有關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起迄、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處理及認定方式,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2、新聞媒體工作者常因突發之新聞事件,於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接獲雇主要求延長工作時間進行新聞處理,勞工延長工作之起迄時間,以各種形式記錄,如發稿紀錄、行車紀錄或勞工自行製作之紀錄,並輔以通訊軟體、電話、對話或其他方式告知雇主,雇主應記載之。
3、勞資雙方得約定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免經雇主事前同意,於完成工作後,勞工應將工作起迄時間紀錄交付雇主,雇主應記載勞工回報之實際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二)電傳勞動工作者:
1、本指導原則所稱之電傳勞動,指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於事業場所外,藉由電腦資訊科技或電子通信設備履行勞動契約之型態。
2、電傳勞動工作者工作時間之分配,應由勞雇雙方約定並依約履行。又電傳勞動工作者自主性高,較易自由調配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有關實際出勤情形及確切休息時間,應由勞工自我記載(如工作日誌等),並透過電子設備 (如線上登錄系統等)記錄後電傳雇主記載。
3、因電傳勞動工作者工作場所多半非在雇主之事業場所,雇主對於勞工之延長工作時間難以管控或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有關延長工作時間,應採事前申請或約定等方式為之。(三)外勤業務員:
1、外勤業務員可能僅有部分時間在固定之事業場所,或經常性在外工作,其主要工作時間常須配合客戶時間,例如保險業務員、不動產仲介經紀人員等。實務上,致雇主不易認定工作時間及不易記載其出勤情形。有關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起迄、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處理及認定方式,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2、出勤情形之記載方式,非僅以事業單位之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可輔以其他可資證明勞工出勤時間之紀錄文件或資訊檔案。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得以電腦、電話、對話、通訊軟體或其他方式記錄起迄時間,交付或告知雇主,雇主應記載之。
3、外勤業務員於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因工作需要接獲雇主要求延長工作時間時,於完成工作後,應將結束時間回報雇主,雇主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迄時間。外勤業務員於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接獲客戶要求提供服務,應回報並徵得雇主同意,於工作完成後再將起迄時間回報雇主記載之。(四)汽車駕駛:
1、汽車駕駛,包括客車、貨車及主管之駕駛,其工作時間以實際工作時間為準,包含熱車時間、駕駛時間、驗票時間、等班時間、洗車時間、加油時間、保養時間、待命時間、上下貨時間或其他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從事相關工作之時間。
2、駕駛得不受雇主之指揮、監督,並得自由利用之時間,為休息時間。
3、客戶如要求增加行程,駕駛應回報並徵得雇主同意,於完成工作後,以勞資雙方約定之方式回報雇主,雇主應記載勞工延長工作時間紀錄。
4、駕駛因行駛路線長短不一,交通離尖峰狀況差異甚大,其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與一般固定工時之勞工有別。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但書所定「連續性」工作,因具有一旦執行工作即無法中斷之特性,事業單位如有符合前開但書規定之情形,得於勞工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該休息時間仍應至少一次給足三十分鐘。雇主是否確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給予勞工休息時間,得由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工作日誌等資料或訪談勞工以為判定。
5、至於未行車之等候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及其工作時間如何計算,應先釐清該時段內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並得否自由利用,例如遊覽車駕駛載運遊客至某景點後,遊客下車至景點遊憩二小時,該二小時期間,駕駛得自行利用者,得不認為是工作時間。至於有些許遊客停留於遊覽車上,該期間駕駛實際上無法自行利用,應屬工作時間。
6、汽車駕駛工作時間之紀錄,除輔以行車紀錄器、GPS紀錄、駛車憑單(派車單)外,亦可輔以客戶簽收紀錄以為佐證。主管座車之主管,亦應負有記錄駕駛工作時間或簽認工作時間紀錄之義務。(五)其他經常在外之工作者,得經主管機關檢討後,納入適用本指導原則。
四、勞雇雙方依本指導原則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高雄新興大學外租地火鍋店(頂讓) | 台中市西區寶寶攝影店(頂讓) | 高雄鳳山衣服/鞋子/包包店(頂讓) | 新竹市夜市炸雞店面跟設備(頂讓) | 新竹市區商場旁 養生按摩店(頂讓) |
近西門捷運站55坪黃金店面(出租) |
頂讓店搜尋 登錄店面頂讓 頂讓實務經驗探討 頂讓契約 讓店檢核表 頂店檢核表 頂店步驟 |
以下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計算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餐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法律實務經驗案例共同提供
春節國定假日勞工應放假如勞工當天願出勤加班工資應加倍發給並予補休
農曆除夕(1月27日)及春節(1月28日至30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係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舉例而言,春節106年1月28日如遇勞雇雙方原約定之休息日,可約定於同年1月31日補休,前開補休之日,即為「國定假日」。如果勞工月薪36,0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50元,於106年1月28日(休息日)及同年1月31日(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計算如下:
A:如於1月28日休息日出勤4小時,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另再加給900元(計算公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2=900)。
B:如於1月31日國定假日出勤,無論出勤幾小時,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 另再加給1日之工資,即1,200元(計算公式:36,000/30=1,200)。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法令,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例一休春節年假期間開店商家加班費用怎麼算?又要如何巧妙排班避開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免支付加班費
一例一休已上路,針對過年期間的加班費該怎麼算?讓不少開店商家老闆和員工傷透腦筋。過年期間初一或初二的加班費計算,要視加班當天是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而定。如果勞工是在國定假日加班,雇主依規定國定假日須給加倍工資,且加班未滿8小時也應給1日薪資。
如果勞工跟雇主原本已約定或排定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過年期間1月28日(初一、週六)當天老闆要求勞工來店加班,雇主須依照休息日規定給付加班費;1月29日(初二、週日),除非是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否則不得出來加班,如果當日來店加班雇主就須依例假規定給付加班費,且還要補1天假,補休日期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可事先跟員工協商議定且書面約定好後再公布月排班表,排班安排原則以確定強制性規定放假的例假日為第一優先安排標注,再來確定標注可有彈性放假的休息日,最後標注國定休假日;國定休假日業者可事先跟勞工協商議定且書面約定好,將國定假日挪移放假,如年初一和初二屬國定假日,可先挪移到過年前就放掉,年初一或初二當天老闆要求勞工出勤時,就不需要考量支付加倍加班費這問題;另業者若要挪移國定假日,應依勞動部函釋規定,須在勞工排班表上將「確明標定」挪移的當天為國定假日,譬如說1月28日(初一、週六)要跟1月25日互換,就要在1月25日上標注當天是休初一國定假日;這樣1月28日(初一、週六)當天,就可避免休息日、國定假日須支付加班費的問題。
例假與休息日之差別為何?
「例假」屬,俾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例假之合法出勤要件,僅限於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若無該等法定原因,縱然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之前提下,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
國定假日遇例假或休息日是否仍須補假?
依勞動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釋,自104年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但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如適逢勞工例假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致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所以,106年1月1日起,國定假日凡遇到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仍應依前開令釋給予勞工補休。
休息日加班臨時請假加班費比照國定假出勤
新制休息日加班費「做1(小時)給4(小時)」,但萬一勞工只上1小時就請假怎麼辦?
勞動部確立休息日加班臨時請假原則,比照國定假日同意出勤請假做法,如果勞工休息日同意出勤4小時,但是工作1小時臨時請假,雖仍給四個小時薪資,但若是請假,則依請假事由給加班費。
例如,勞工休息日同意出勤4小時,勞工只上1小時就請病假,則後3個小時加班費減半;若請事假則後3個小時不給薪。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休息日加班臨時請假加班費,比照國定紀念假日同意出勤請假做法辦理,依不同請假事由給付加班費。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計算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雇主於勞工下班後利用通訊軟體交辦工作應納入工作時間計算 參考據勞動部 103 年 10 月 20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30132207 號函釋,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即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 雇主如有於工作時間以外,以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仍應認屬工作時間,並受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例休假規定之規範。 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勞工若於工作場域外應雇主要求提供勞務,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的起迄時間,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佐證,送交雇主補登載工作時數,雇主應依法補登工時並給付工資 ( 含延時工資或休假日出勤工資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 42 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勞動部函釋,雇主於勞工下班後利用通訊軟體交辦工作應納入工作時間計算。 |
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計算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勞工請 2.5 小時事假應納入工作時間計算
查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所稱「延長工時」,指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
依勞動部 103 年 10 月 15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30132065 號函釋,勞工請事假之時間本為原約定正常工時之一部,原受雇主指揮監督,縱因請假而實際上未從事工作,於檢視工作時間是否符合該條第 2 項「每日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規定時,請 2.5 小時事假之時段仍應與是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勞動部函釋,請事假應納入工作時間計算。
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計算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國定紀念節日休假日當日是否一定要放假? 事業單位若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且未將紀念節國定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 條所列之國定紀念節休假日均應休假。 然若前開國定休假日已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該紀念節國定休假日已成工作日,當日雇主自可要求勞工出勤,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所列之國定紀念節休假日當日是否放假,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 年 3 月 23 日台 90 勞動 2 字第 00382 號函釋,對於勞動節是否放假之解釋,應視當日是否仍為假日或已成工作日而定。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計算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休息日如適逢勞動基準法 第 37 條規定應放假之日,翌日是否應補假?
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應放假日,適逢該法第 36 條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並自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
為使全國國定假日齊一並配合法定正常工作時數縮減為 1 週 40 小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配套修正,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國定假日調整為下列 12 日,惟勞雇雙方亦可依行業特性或實際需要,協商調整休假日期。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
1.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2. 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3. 國慶日:十月十日。
4. 五月一日勞動節。
5. 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6. 兒童節:四月四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
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7. 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8. 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9. 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10. 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國定應放假日,適逢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例假日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之。
更多更詳細 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計算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餐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法律實務經驗案例共同提供
阿甘家族/ 創業網 加盟網 頂讓網 出租網 廠商網 部落格 市調網 檢核網 技藝網 租售讓 開店知識
創業市集/ 補教 餐飲 中式 西式 日式 麵食 咖啡 早餐 小吃 茶飲冰品 火鍋 擺攤 服飾 美容 漫畫 網路開店 娛樂零售
|
||||||
加盟搜尋引擎 加盟登錄 加盟知識 加盟市調 加盟合約 加盟檢核表 刊登價格&瀏覽率&流程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