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提起行政救濟訴願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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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應把握訴願期間

有一納稅義務人居住於臺南市,對國稅局於8月13日送達之復查決定不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而財政部位於臺北市,因此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之期間,依訴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得扣除在途期間5日,核計其提起訴願之不變期間30日係自8月14日起算,至9月17日(星期一)屆滿,惟遲至10月6日始經由該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已逾前開法定期間,程序不合,經財政部決定訴願不受理。

公司負責人如果不服受限制出境處分應以個人名義提起訴願

近日有一公司因欠繳稅款達到限制出境之一定標準,經國稅局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境,負責人不服,以公司名義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訴願決定不予受理。

依據訴願法第18條及第77條第3款規定,被限制出境的公司負責人,如果不服受限制出境處分,應該由負責人以個人名義,提起訴願。因為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與擔任公司負責人的自然人,分屬不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公司既不是限制出境的受行政處分對象,自然不能以公司名義提起訴願;如果以公司為訴願人名義,提起解除出境的訴願案件,亦會被行政院訴願決定不予受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公司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將會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負責人出境。 另公司欠稅被限制出境的負責人,如不服限制出境處分,應注意以個人名義提起訴願,才符合法律規定。對於行政處分不服所提起之訴願,請特別注意於法定期間應依訴願法及稅捐稽徵法第35條期限申請復查,並應特別注意訴願法有關在途期間及到達主義之規定,以免因逾期申請,錯過法定救濟期間,而遭稽徵機關以程序不合駁回,喪失行政救濟權益。

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提起行政救濟訴願相關法律條文

訴願法第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訴願法第18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52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訴願法第56條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
四、訴願請求事項。
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七、受理訴願之機關。
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九、年、月、日。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訴願法第66條
言詞辯論之程序如左:
一、受理訴願機關陳述事件要旨。
二、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四、訴願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對他方之陳述或答辯,為再答辯。
五、受理訴願機關對訴願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提出詢問。 前項辯論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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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77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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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提起行政救濟訴願應知實務知識:提出申訴後受理單位最長49天內得回復結果

對行政機關舉發之違規事實或採證照片有疑問或者不服結果時,得提起行政救濟申訴,受理單位收到申訴案件後如需查證,隨即轉請原舉發機關查證,俟原舉發機關查復,並參酌申訴理由及綜合各項資料審查後即回文答復,如為本市舉發案件最長為42天回復;如為外縣市舉發案件,最長為49天內回復(如舉發機關未能查明回復時,答復時間將會順延)。

將依據您到案申訴的日期(或申訴信件郵戳日期)裁處罰鍰金額;在接到申訴回文時,如果仍需要繳款,也會給予30日的繳款寬限期,依申訴當時裁處的罰鍰金額繳納結案。

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提起行政救濟訴願應知實務知識:對申訴結果不服怎麼辦?

對行政機關舉發之違規事實或採證照片有疑問或者不服申訴結果時,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洽本處所開立裁決書,於收受裁決書之翌日起30日內(以裁決所收到日為準;含例假日)以司法狀紙敘明理由並連同裁決書及其他足資佐證資料等(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送地方法院審理以資救濟。

提起行政訴訟前須先向法院「按件」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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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提起行政救濟訴願應知實務知識:公司負責人如果不服處分應以個人名義提訴願

近日有公司因欠繳稅款達到限制出境新臺幣200萬元以上之標準,經該局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境,公司負責人不服,以甲公司名義提起訴願。

行政院訴願依訴願法第18條及第77條第3款規定,被限制出境的公司負責人,如果不服受限制出境處分,應該由負責人以個人名義,提起訴願。因為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與擔任公司負責人的自然人,分屬不同主體,公司既不是限制出境的受行政處分對象,不能以公司名義提起訴願;決定不予受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另對核定裁決如有不服,亦應注意時限依限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稽徵機關以程序不合駁回,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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