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伙食費代金列支方式營利事業伙食費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伙食費代金列支方式
一般營利事業實際支出員工伙食費時,不論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就食或支領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 由於伙食費是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按理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惟為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營利事業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新臺幣2,400元限額內,得核實認定其伙食費並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不用辦理扣繳。
應取得憑證部分,除了前面提到的員工就食或支領名單,以及超出限額的扣繳申報資料外,營利事業如果直接供給膳食,自行辦伙時,主食、燃料等,應取具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所掣給之普通收據;蔬菜、魚類、肉類等,可由經手人出具證明;如果委請其他營利事業包伙或搭伙,則為該營利事業依其性質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而如委由依照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就由職工福利委員會開給收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列支之各項費用,應以實際業務需要,取具適當憑證,在不超出限額、不重複列報情形下,於申報時審慎調整並核實列報,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伙食費用相關稅法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 伙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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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條 函號】: 財政部67/04/26台財稅第327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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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伙食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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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每人每月上限金額調高2,400元
一年一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有關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之列支限額標準,自104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新臺幣1,800元,調高為2,400元。
一般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定額發給代金,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金額;另列報伙食費不論是按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放伙食代金方式,都必須是實際有支出才能列報,核實列報伙食費,以免被補稅並處罰。
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但國際航運業供給膳食,得免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
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1)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
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1,800元為限(自104年1月1日起提高為2,400元)。
(2)航運業及漁撈業自87年8月1日起之列支標準:
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250元為限。
國際近洋航線(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210元為限。
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180元為限。
(3)伙食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主食及燃料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委請營利事業包伙或在其他營利事業搭伙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者,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雇主應實質提高對員工伙食費補助始適用調整後伙食費免稅限額規定 舉例說明,如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原本給予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1,800元,於104年7月時決定提高並補發員工當年度前6個月之伙食費,則該加發部分與原本已發部分合計在每人每月2,400元限額內,仍可視為員工1月至6月免計入薪資之所得;超過部分於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仍可列報費用減除。 |
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不得列報個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依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本辦法規定。 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等,有關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之列支,應確實依照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等相關規定辦理,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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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營利事業伙食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2400元為限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一公司員工200人,實際供給膳食費用為7,200,000元,又於其他費用項下,申報加班誤餐費600,000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公司既已實際供給膳食,加班誤餐費仍應併入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新臺幣2,400元限額內,經核計伙食費限額為5,760,000元(=200人x2400元x12月),超限部分2,040,000元(=7,200,000元+600,000元-5,760,000元),核與前揭法令規不符,剔除補稅。
一般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含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不予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申報伙食費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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