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購買廂型車或休旅車登記為自用小客車者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購買廂型車或休旅車登記為自用小客車者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購買廂型汽車或休旅車時,應以行車執照登記之用途為依據,如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所規定之9人座乘人小汽車,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所購買之廂型汽車或休旅車,如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屬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另依財政部75年10月6日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購置9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如行車執照登載為客貨兩用車,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勿以車輛外觀或載貨使用而自行認定車輛用途,應以行車執照登載為依據,如已申報之進項憑證有上述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處漏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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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購買車輛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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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買車輛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營利事業以外務員自有車輛推銷產品補貼費用認列事宜 |
營利事業購買車輛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公司購買自用乘人汽車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例 一公司因新設立且基於業務需要,購買一輛5人座轎式小客車,並將所取具之統一發票銷售金額及營業稅額,作為固定資產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申報退還溢付之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剔除補稅並處罰。公司雖主張其屬新設立公司且當期營業稅申報書列報銷售額為0元,若更正減除該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仍有留抵稅額,故當期無應納稅額,即無逃漏稅額,並無繳納義務,況且國稅局如盡職審查就不會發生本件經核定退稅後,致生漏稅結果,故應不該對其處罰等由,提起行政救濟,惟仍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就上開案例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於辦理當期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時,既將該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列為得扣扺之進項稅額申報,即已完成虛報進項稅額之行為,即便國稅局對甲公司提出申報退稅時,是否有審核瑕疵,均不影響該公司違反營業稅法規定之認定,甲公司尚不得以國稅局錯誤退稅為由而主張免責。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在申 報營業稅時,切勿心存僥倖拿來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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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買車輛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營利事業補貼外務員以自有車輛推銷產品之汽油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列為費用
國稅局審理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獲公司列報非財產目錄上車輛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用,公司說明係負擔員工車輛之費用,惟未能提示相關合約及事證供核,尚難證明為業務所需之費用,故否准認列並補徵稅款。
依據財政部75年4月22日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之自有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列報員工以自有車輛從事公司業務發生之相關費用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將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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