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向租賃公司辦理融資借款不得列報銷貨損失
存貨向租賃公司辦理融資借款不得列報銷貨損失
國稅局查核轄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一公司以1,000萬元之存貨向租賃公司借款,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7月1日至105年6月30日,該公司除開立1,000萬元之統一發票外,同時並取得租賃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1,120萬元,公司遂申報該部分進銷貨產生損失120萬元。
惟經國稅局調查,本案雙方雖以簽訂買賣合約方式為之,但實際上買賣標的物並未移轉,即有買賣之名無銷貨之實,非商品買賣而屬存貨融資借款行為,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該銷貨損失120萬元不被國稅局認定,而是依進、銷貨發票差額按借款期間計算應攤銷之利息支出,經重新計算後核認調增利息支出30萬元,並補徵稅額15餘萬元。
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究其本意乃係資金需求者為即早取得營業資金週轉,實質上為融資借款並非商品買賣行為,故應以相互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按借款期間攤銷利息費用核實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如有上述融資借款行為,以存貨簽訂買賣合約辦理融資借款,交易雙方雖已簽訂買賣合約書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不得列報銷貨損失,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以免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有關存貨相關稅法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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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其認定標準如左: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 本法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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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有關存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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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視為銷售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因此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因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隨同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依法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視為銷售,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
獨資商號轉讓或變更負責人其存貨及固定資產應視為銷售貨物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之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A君將其獨資經營之甲便利超商移轉予B君,並將甲便利超商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予新任負責人B君,雖已依規定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核定其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8百餘萬元,除補徵營業稅4拾餘萬元外,並按漏稅額裁處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情事,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漏報銷售額或者漏開統一發票, 若被稅捐機關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還要按漏稅額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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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有關存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營利事業帳列存貨金額應與實際存貨金額相符
一A公司100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帳列存貨金額3,000萬元,惟該局於101年1月24日派員至其營業處所實地盤點存貨僅餘25萬元,又A公司101年1月1日至同年月24日盤點日止之銷貨成本2萬元。 該局依上述實地盤點存貨之結果,核定A公司漏報銷貨額2,973萬元(帳列存貨3,000萬元-盤點存貨25萬元-101年盤點日止之銷貨成本2萬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86,500元(29,730,000×5%),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處以1.5倍之罰鍰計2,229,750元。
A公司不服,主張上述存貨存放於臺中處所,但未能提示進貨憑證供核,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帳列存貨金額,應依進貨憑證據實記載,且與實際存貨金額相符,以免稅捐稽徵機關依實地盤點結果,核定漏報銷貨額及處罰,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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