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或附設停車場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營業場所附設停車場對外收費應課徵營業稅
餐廳、大賣場、休閒會館或是百貨公司等營業人附設停車場對用餐客戶及會員以外人士收取停車費,應課徵營業稅。
依稅法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單位,其停車場有對外收取停車費,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於收取停車費時,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報繳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營業場所附設停車場對外收費即應開立統一發票,若有短漏開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開設或附設停車場相關稅法及法律條文 停車場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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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第27條 停車場經營業應依規定於路外公共停車場設置標誌、號誌、劃設車輛停放 線及指向線,並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 停車場法第35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核准之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廢止其核准。 停車場第 37 條 停車場第 39 條 停車場第 39-1 條 停車場第 4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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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開設或附設停車場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餐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法律實務經驗案例共同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開設或附設停車場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經營停車場沒辦營業登記最高罰1萬5千元 有議員指出無證營業停車場營業一事,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表示101年迄今已裁罰119家違規停車場,目前尚餘17家無證營業停車場列管改善中,102家停車場已輔導改善並領得登記證或停業,顯見裁罰可達成抑制違規停車場之手段。 |
開設或附設停車場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停車場只能提供民眾停車不能作為其他營業用途 很多民眾開車到餐廳、大賣場、休閒會館或是百貨公司,會利用空檔把車送到停車場裡附設的汽車美容來洗車,因此業者也樂意提供此停車場裡附設的汽車美容服務,然依據建築法法規,店面和房屋有計容積可營業,但停車場不計容積範圍,不能當其他的營業場所使用,所以停車場只能停車,停車以外的服務大部分是違規營業,除非經過申請變更,否則不能另做其他用途。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場所附設室內停車場或室內停車場違規當其他的營業場所使用,依規定可罰款6到30萬元。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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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或附設停車場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申請商業登記之同時依消防法令其營業場所如有場所用途變更或消防安全設備變動之情形
(備考)依消防法之子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三)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五)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六)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者)、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限收容未滿二歲兒童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七)三溫暖、公共浴室。
二、乙類場所:
(一)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二)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三)學校教室、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五)寺廟、宗祠、教堂、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
(七)集合住宅、寄宿舍、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八)體育館、活動中心。
(九)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十)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十一)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十二)幼兒園。
三、丙類場所:
(一)電信機器室。
(二)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
(三)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四、丁類場所:
(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三)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五、戊類場所: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第一款用途者。
(二)前目以外供第二款至前款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三)地下建築物。
六、己類場所:大眾運輸工具。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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