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銷售賺取差價之自營作業者應由職業工會參加勞保
買賣銷售賺取差價之自營作業者應由職業工會參加勞保
勞動部廢止過去「以買賣、銷售為目的,賺取差價獲致利潤」之自營作業者,不得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之行政函示。廢止後,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自營作業者」定義之職業工會會員,不論是否從事以買賣、銷售貨品為目的之工作,均屬勞工保險的強制納保對象,應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為其申報加保。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因其施行細則明確定義「自營作業者」,係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故該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81、82年間作出多項函示,認定以買賣、銷售為目的,賺取差價獲致利潤之自營業主,純屬從事商業行為,與勞工保險之實施對象主要為從事勞動工作獲致薪資報酬之勞工仍屬不同,故將此等人員排除於自營作業勞工範圍之外。
惟於現今勞動態樣愈趨多元化之社會,已不合時宜。勞動部因而予以廢止,使「以買賣、銷售為目的,賺取差價,獲致利潤」之自營作業者,回歸《勞工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應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俾保障自營作業勞工投保勞保權益。
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入工會加勞保相關法律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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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入工會加勞保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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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入工會加勞保應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入工會加勞保須注意事項:
勞工申請加入工會,經工會審核入會成為會員,始可加保。 加入非本業或非工作所在地工會被保險人,勞保局查明後將予輔導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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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入工會加勞保應知:自營作業職業工人加保資格之認定五原則 二、未僱用他人幫同工作已辦理營業(利)登記之事業主,不得由職業工會加保。但獨立從事勞動、技藝工作,致獲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含其配偶、直系血親及媳婦),雖有辦理營業(利)登記,可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以自營作業之職業勞工身份加保。 三、獨立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體力技術勞動並兼銷售獲致報酬,且依法(商業登記法第四條)勿需辦理營業(利)登記者,縱領有統一發票購買證或稅籍編號,仍准由本業職業工會加保,惟如已依法辦理或應辦理營業(利)登記者,不得由職業工會加保。 五、各業職業工會會員之從業場所如係攤位者,均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12.12台79勞保2字第29004號函示之規定,凡符合產、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所列組職成員範圍者,即准由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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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入工會加勞保應知:工會會員申請各項勞保給付請領資格應備證件資料及給付標準
工會會員申請各項勞保給付請領資格應備證件資料及給付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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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種類 |
請領資格 |
請領應攜帶之證件 |
給 付 標 準 |
生育給付 |
(女性)勞保被保險人 |
♦會員證、個人私章。 |
月投保薪資二個月。 |
老年給付 |
男:60歲 |
♦會員證、個人私章。 |
依個人投保年資請領,最多50個基數。 |
傷病給付 |
由不能工作第四天開始算起 |
♦會員證、個人私章。 |
月投保薪資日薪之50%。 |
職業傷害 |
本人 |
♦會員證、個人私章。 |
月投保薪資日薪之70%。 |
職業傷病門診單 | 本人 |
♦會員證、個人私章。 |
給付部分門診醫療費用。 |
失能給付 |
本人 |
♦會員證、個人私章。 |
依失能等級請領。 |
死亡給付 |
本人 |
♦會員證、受益人私章及受益人存摺封面影印本。 |
月投保薪資35個月。 |
直系家屬 |
♦會員證、私章、個人存摺影本 |
本人月投保薪資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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