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公告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食藥署公告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衛生福利部於105年6月24日公告「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規定以黑巧克力、白巧克力及牛奶巧克力為品名者應有的成分及內容物含量,並自106年1月1日起施行。
「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中所定巧克力指以可可製品為原料,並可添加糖、乳製品或食品添加物等製成,為固體型態不含內餡之黑巧克力、白巧克力及牛奶巧克力,以巧克力為品名者應有的成分及內容物含量詳如附件;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未超過5%者,不論添加量皆應於品名附近標示「可可脂中添加植物油」或等同字義;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之巧克力,其添加量超過該產品總重量5%者,則應於品名前加標示「代可可脂」字樣。
本規定除規範包裝巧克力外,具營業登記的散裝巧克力販賣業者亦應於販售之場所依本規定標示。包裝巧克力標示之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散裝巧克力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標示,以標記(標籤)標示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產品應限期回收改正。
食品標示不實相關法規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 二、具營業登記之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其火鍋類食品,應於供應場所依下列規定以中文顯著標示: 三、前點之標示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 前項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 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一、法源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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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食品標示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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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示不實 :市售母親節蛋糕多數屬散裝食品應依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標示
許多蛋糕業者於母親節節日前會提供預購或網路訂購之服務,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特指派消費者保護官針對轄內12家西點烘焙業者之蛋糕標示進行調查,發現有3家業者未依法標示原產地,已要求業者立即改善,消保官另建議2家業者清楚標示製造日期或有效期限,以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與知的權利。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農產品生產驗證追溯來源或生產系統、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基因改造資訊等項目,但一般糕餅麵包店所販售的糕餅、麵包與蛋糕等屬於散裝食品,如為店家自行產製且只在店內陳列販售,銷售期短,包裝也不具啟封性,則其標示方式不適用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而應適用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市售母親節蛋糕大多數屬於散裝食品,應依「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惟本次調查發現有3家業者未標示原產地,在消保官要求後業者已改善標示;另外消保官發現有2家業者未明確標示製造日期或有效期限,此類重要消費資訊雖不屬於散裝食品強制規定之應標示事項, 且業者於銷售時通常會口頭告知,但為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及知的權利,消保官仍當場建議業者明確標示製造日期或有效期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麵包、糕餅店、咖啡、茶飲連鎖業者及飯店附設之烘培坊所陳售之烘培產品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為現場烘培散裝者,因其產品無法反映出食材產地,所以也不須依公告規定標示;但非現場烘培(包括中央廚房配送) 之產品,則仍須依規定標示原產地、品名。 如未依規定標示散裝食品之品名或原產地(國),涉屬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規定,依法可處以新台幣 3 萬至 300 萬元罰鍰。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食品標示不實 :消保官訪查薑母鴨羊肉爐火鍋店湯底標示違者至少罰3萬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前往轄區內薑母鴨羊肉爐火鍋店,調查業者火鍋湯底標示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 調查結果有 4 家火鍋店的湯底標示符合規定,僅板橋區鴨O薑母鴨店未製作湯底標示牌,消保官當場依消保法命業者限期改善,並於 105 年 1 月 18 日進行複查,業者已改善完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火鍋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火鍋類食品之「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已於104 年 6 月 30 日公告並自104 年 7 月 31 日起生效,對於販售的產品應主動在店家標示食材的成分,自主標示火鍋湯頭、鍋底、高湯資訊,依品名、內容物、添加物及其他等4項清楚標示,且備妥其食材或食品添加物相關原物料來源證明文件及進出貨資料,未符合規定的業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規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47 條可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標示不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新台幣4萬到最高4百萬元。 |
食品標示不實 :飲料、火鍋湯底強制標示即日起開始稽查 飲料、火鍋湯底強制標示,104年7月31日起正式上路實施上路, 雲林縣衛生局稽查人員當日即突擊檢查1家火鍋店、2家飲料連鎖業者,要求菜單標示有不符合規定立即改善。連鎖手搖飲料店、咖啡店、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的茶飲料、咖啡需標示全糖的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及原料產地,如果是「混茶」或「混豆」,也要依比例從高到低標示原產地名稱,咖啡要用顏色來標示咖啡因含量,火鍋業者也要在店內明確說明湯底成分。 菜單或點選單須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的方式,以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標明,菜單字體長寬各不得小於0.2公分,其他標示形式各不得小於2公分。根據食藥署公告,飲料標示不須在手搖杯或咖啡杯外包裝,可在店內點餐單註記或張貼懸掛、插立牌或用標籤黏貼,但不能只在店家網站公布。此新制於六月預告,104年7月31日起正式上路實施,各地衛生局即日起開始稽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火鍋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業者如果違規未標示,依食安法可開罰新台幣3至300萬;如果標示不實,依食安法開罰,開罰新台幣4萬到最高四百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補教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製作上傳Youtube等宣傳廣告,應注意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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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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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示不實 : 現場調製飲料標示查核結果!
北市衛生局提醒業者應於標示牌、卡片、菜單上,採張貼、懸掛、黏貼或其他明顯辨明方式,標示上述資訊,若業者未依法標示,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可處3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若有標示不實情形,則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4萬以上400萬以下罰鍰。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105。食品衛生安全之相關資訊,可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health.gov.taipei)查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訂定「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已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公告,更於104年7月31日實施,凡具有營業登記的連鎖飲料、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業等三類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其現場調製之飲料,均需標示全糖之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茶葉及咖啡原料產地來源,如果混合兩國以上的原料,則要按照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且茶飲若是用茶精調製、果汁含量不到10%,也只能用OO風味、OO口味標示。另現調咖啡需以「紅、黃、綠」三色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讓消費者可以清楚得知咖啡因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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