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家手工紅麵線業者聯合調漲價格行為共罰66萬
4家手工紅麵線業者聯合調漲價格行為,足以影響北部地區手工紅麵線供需之市場功能,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北部地區各家雜糧行所得,上游手工麵線業者告知漲價時間皆為104年9月、漲價幅度皆為每台斤3元,漲價原因係均稱工資因素。評估前揭時間並無原物料價格波動之因素,且各家業者亦無調漲薪資之事證,經深入調查發現,泰O為手工紅麵線產製者,其為調漲價格而與同業安順行進行合意,嗣後使用通訊軟體Line進行確認;獲知訊息之安順行聯繫同業金O,並於104年9月15日通知下游雜糧行業者調價,而金O再行聯絡同業良OO而促成彼此調價之合意。再者,以麵線市場而言,若無合意則調漲價格會造成拼價或流失客源,此次業者調漲幅度多達每台斤3元,各業者間自有參與合意調漲價格而同謀其利之誘因,故良OO、泰O、安順行、金O於104年9月達成聯合調漲手工紅麵線價格每台斤3元之合意,各家並接續實施調漲,渠等聯合漲價行為實已影響北部地區手工紅麵線市場競爭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本文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81次委員會議通過4家手工紅麵線業者聯合調漲價格行為,足以影響北部地區手工紅麵線供需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除令其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外,處泰O新臺幣25萬元罰鍰、處安順行新臺幣16萬元罰鍰、處金O新臺幣15萬元罰鍰、處良OO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切勿哄抬價格、敲竹槓,亦切勿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抬高價格或減少供貨量,藉機聯合哄抬價格,亦應避免以跑馬燈、公告或聲明啟事等公開揭露己身價格方式,達成遂行聯合漲價之意圖或目的,否則都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虞,最高可處新臺幣2,500萬元,倘情節重大,更可處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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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懲重罰萬里蟹哄抬價格、敲竹槓黑心店家新北市長朱立倫指示相關局處先發制人,由消保官帶領聯合稽查小組、採秘密客等方式, 嚴加查察萬里蟹少數店家哄抬價格、敲竹槓等不法行為。 新北市長朱立倫要求農業、法制及經發相關局處嚴加查察,萬里蟹少數店家哄抬價格一事,強調對哄抬價格的黑心店家採取重懲、重罰,甚至對於不遵守規定或限期仍未改善的店家公告周知,讓不良店家無法在市場生存,以杜絕黑心店家。 |
51家瓦斯行聯合調漲共罰鍰1,015萬
嘉義市龍O股份有限公司等51家分銷業者(即瓦斯行)在民國100年1月間政府宣布凍漲液化石油氣價格下,聯合調漲桶裝瓦斯零售價格行為,已足以影響該地區桶裝瓦斯分銷市場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爰引公平交易法第35條,分別處以新臺幣5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總計罰鍰金額達新臺幣1,015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避免以跑馬燈、公告或聲明啟事等公開揭露己身價格方式,達成遂行聯合漲價之意圖或目的,否則都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虞,最高可處新臺幣2,5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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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關於反托拉斯之遵法行為守則
一、前言
鑒於我國產業為因應國際化而有跨國經營之必要,企業倘有涉及反托拉斯之違法情事,除有我國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外,將不免面臨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之調查,故為使企業預防及避免觸犯反托拉斯法(或稱競爭法,在我國為公平交易法,以下同)而遭受處罰,爰蒐集彙整並分析相關行為態樣,訂定本行為守則,俾利企業遵法從事商業行為,降低面臨違法風險。
二、通則
(一)訂定遵守反托拉斯法遵法規章,其具體內容可依據營業規模及組織文化予以規範。
(二)定期對所屬員工進行反托拉斯教育訓練,管理階層亦應參與及明白表示支持遵法規章。
(三)瞭解有經商往來之每一個國家反托拉斯法規定,並隨時相應配合更新企業之遵法規章。
(四)當知悉商業交易有違反反托拉斯法行為發生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若企業已涉入違法行為時,應立即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並儘早跨國評估或申請寬恕政策以減輕違法責任。
(五)應了解在特定國家習慣使用的商業行為模式,在其他國家不必然都被認定為合法。
三、聯合行為
(一)與競爭者接觸或訂定任何約定前,或參與同業公會會議前,應要求主辦者提供議程,並先諮詢反托拉斯法專業人員對該行為是否有違法疑慮之評估意見。
(二)當競爭者有意討論與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如價格、數量、產能利用率、交易對象…等)時,應立即拒絕並離開,並立即向上司或遵法部門人員報告。
(三)對於產業間流通之書信、電子郵件及電話簡訊等內容應保持高度警覺性,並應以書面紀錄與競爭者間的會議、電話、或會面之時間、地點、內容以及明確答復不能談論敏感資訊之立場。
(四)對於競爭者價格資訊取得來源應僅限於取自公開訊息平台,或是公會彙整之過去總體資料。
(五)應留意產業分析師或市場調查機構所詢問題,如所回復內容與公司未來定價有關,亦有可能會被認為構成違法協議。
(六)應避免與同為競爭者之朋友討論業務相關內容,並應避免以個人郵件或電話進行業務上之聯絡。
(七)不要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會議、或在同業公會開會等社交場合與競爭者討論和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例如價格(包括過去、現在與未來)或可能影響價格之資訊、交易條件、產量、庫存量、交易對象、交易條件、營業策略、市占率分配等議題。
(八)不要以公告或發布新聞之方式,也不要藉同業公會之名召開會議,讓競爭對手配合自身一起調整價格、產能,製造競爭者討論競爭敏感資訊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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