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執行業務所得核定方式
一.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
逕行核定:依據 財政部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之適用對象,收入-依財政部頒訂之執行業務者收 入標準(補習班、幼稚園、托 兒所、 養護療養院所依查得資料核定) 費用-依財政部頒訂之執行業務者費 用標準
適合情況:費用少(費用小於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二.已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且依法設帳記載、保存憑證:
1.依查帳核定(通知查帳):
依據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查帳核定之
2.按書面審核方式(按書審純益率核定):
依據 財政部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申報案件書面審核要點
3.按前三年平均純益率核定(申報收入與稽徵機關蒐集收入資料相符,無逃漏稅收入等情事者。)
適合情況:申報或調整之純益率達各該行業規定之標準以上者。
執行業務者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11條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二類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超連結至 全國法規資料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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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執行業務者稅法上: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應設帳記載收支項目不依規定最高罰1萬五千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及私立補習班、幼兒園、托嬰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另所設置帳簿,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12條規定設置之帳簿,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又依同法第13條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如未依法設置帳簿或不依規定記載,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將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7千5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於1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規定設置或記載者,將處新台幣7千5百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於1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特別是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及私立補習班、幼兒園、托嬰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及連鎖加盟業者,應依規定設置帳簿,確實記載業務收支項目並依規定年限保存相關帳簿及憑證,以免影響權益。另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區分清楚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差異,以避免因適用法令錯誤而短漏報稅額。 |
執行業務者稅法上:夫妻執行兩個以上專門業務虧損適用盈虧互抵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如補教業補習班、安親班、托兒所、養護院所、診所、個人事務所等執行業務者,其中如經稽徵機關核定有虧損之部份,因執行業務所得係個人綜合所得之一類,現行稅法尚無〝跨年度〞盈虧互抵之規定,故虧損餘額亦不能於次年執業所得中抵減。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執行業務者如補習班幼稚園無論盈虧均應填結算申報
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或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為執行業務者等者無論盈虧, 均應填結算申報,若執行業務者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者,漏報所得額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時,除依法補稅外,另還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經營補習班之所得應如何申報
如果是營利事業所附設的各種補習班,且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的補習班,所得就須由這家營利事業合併申報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若非公司或行號事業型態(營利事業型態)之補習班,就無營業稅及營所稅要申報問題,以實際所得人為課稅主體,比照執行業務所得,課徵所得稅。補習班之業務收入,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執行業務所得列入一年申報一次設立人或合夥人綜所稅的其他所得項目欄內(補習班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其他所得),如你有記帳且採查帳方式較有利下,可採查帳申報,不然也可逕依財政部頒之當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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