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遭強制執行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欠稅遭強制執行可申請分期繳納-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欠稅遭強制執行可申請分期繳納
因欠稅而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為避免財產遭拍賣,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經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稅款者,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行政執行分署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分2至60期繳納。
凡經核准分期繳納者,各分署得依前揭實施要點命納稅義務人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得分二至六十期。執行金額(含累計)在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經核准分六十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者,得經核准繼續延長期數。
前項所稱執行金額係指執行名義之本稅(或本費、罰鍰)、連同滯納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
本要點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必要時,每一期得短於一個月。
執行金額(含累計)未滿二十萬元之行政執行事件,為准許分期繳納時,應經行政執行官核定之。但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逾六期者,應經分署長或經授權之主任行政執行官核定之。執行金額(含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為准許分期繳納時,應經分署長或經授權之主任行政執行官核定之。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為准許延長期數者,應專案簽請分署長核定。其中執行金額(含累計)在六千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應報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備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經核准分期繳納案件,而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行政執行分署得廢止核准分期繳納,並即就納稅義務人或擔保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欠繳稅經移送強制執行需負擔強制執行所生費用
一公司欠繳年度營業稅,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稅款,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執行分署依財產所得清單查得該公司名下尚持有其他公司股票5000餘股,故命 該公司負責人至分署陳報財產狀況後繳交該股票以進行查封拍賣。惟該股票為未公開發行之股票,查無市場交易價格,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於拍賣前委由鑑價公司辦理鑑價作業,以評估合理拍賣價格。因鑑價費用係為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規定,仍須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嗣經行政執行機關就納稅義務人名下之財產進行扣押、查封及拍賣等執行程序,其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仍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逾繳納期限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者,除應繳納滯欠稅捐外,尚需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 。
欠稅遭強制執行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逾期繳納稅款等之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稅捐稽徵法第39條 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 ( 民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修正 ) 一、為執行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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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遭強制執行:提訴願行政救濟中依法仍被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滯欠之稅捐已依法提起訴願,且尚在行政救濟中,就可以暫緩繳納稅款或免被移送強制執行。然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2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 他項權利者。 故依法提起訴願案件之欠稅,除納稅義務人已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或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相關機關為禁止處分外,仍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行使行政救濟權利的同時,須留意移送執行相關規定,譬如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欠稅只要提起行政救濟就可以暫緩繳納稅款或免被移送強制執行,然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未依裁決或裁定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欠稅案件如被移送強制執行,亦別擔心還是有補救方法,只要向稽徵機關申請繳納復查決定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還是可以請移送機關撤回強制執行,籲請納稅義務人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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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遭強制執行:對繳納半數稅款有困難是否有解決方法?
依法提起訴願之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為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可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財政部86/11/19台財稅第861926524號函釋,行政救濟案件已提供擔保品者,於行政救濟確定後,填發補繳稅款通知書時,會一併通知納稅義務人,應依限繳納稅款,逾期未繳納者,即可對該擔保品行使應有之權利。 |
欠稅遭強制執行:核定稅捐不服申請復查應注意程式免遭駁回
稅捐機關雖會審酌對核定稅捐不服復查案件,若經多次發函通知補正,納稅義務人均未依限補正情形發生,就會以無法審酌為由予以駁回。
若對核定稅捐不服,不是僅以申請書表示對核定稅額不服即符合完備申請復查之法定程式,應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詳予載明復查申請事項、具體事實及理由,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須就不服之事項詳予說明,倘有相關之證據資料亦應一併檢具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供稅捐稽徵機關審核,申請復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對稅捐核定如有不服,應依期限及規定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或是未按規定,未載明申請事項、未敘明申請復查之具體事實及理由或未檢附相關證據資料而遭稽徵機關以程序不合駁回,以維護其行政救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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