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月1日「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上路
「零食、糖果、飲料、冰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所供應之食品(共5類)」之「脂肪、飽和脂肪、鈉及額外添加糖」含量超出該辦法規定標準,則限制其針對兒童廣告及促銷之方式,管制重點如下:
依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不適合未滿十二歲兒童長期食用之零食、糖果、飲料、冰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所供應之食品:
一、脂肪所占熱量為總熱量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飽和脂肪所占熱量為總熱量百分之十以上。
三、鈉含量每份四百毫克以上。
四、額外添加糖所占熱量為總熱量百分之十以上。
依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廣告及促銷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十七時至二十一時,於兒童頻道刊播廣告。
二、以可取代正餐飲食之表示或表徵為廣告。
三、對兒童以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為獎勵等方式為促銷。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於103年11月20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3項規定訂定「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該辦法將於105年1月1日施行,食藥署呼籲相關業者務必依法辦理,違者可依食安法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4-400萬元罰鍰。
105年1月1日「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正式上路!
為促進兒童均衡飲食,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 已於103年11月20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8條第3項規定訂定「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該辦法將於105年1月1日施行,食藥署呼籲相關業者務必依法辦理,以免違規受罰。
「零食、糖果、飲料、冰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所供應之食品(共5類)」之「脂肪、飽和脂肪、鈉及額外添加糖」含量超出該辦法規定標準,則限制其針對兒童廣告及促銷之方式,管制重點如下:
一、 廣告限制:
(一) 17時至21時,不得於兒童頻道刊播廣告。
(二) 不得以可取代正餐飲食之表示或表徵為廣告。
二、 促銷限制:
不得針對「兒童」以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為獎勵等方式為促銷。例如:
兒童餐附贈或加購玩具、針對兒童舉辦「買產品送玩具」之活動,或者以文字圖像針對兒童為廣告,並贈送加購玩具等,均為此辦法納管範圍。
食藥署再次呼籲,該辦法正式上路後,相關業者務必依法辦理,違者可依食安法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4-400萬元罰鍰。衛生機關除加強業者輔導外,並於該辦法正式施行後,強化相關廣告及促銷活動之稽查,以促進兒童均衡飲食,維護國民健康。
資料來源:
食品藥物管理署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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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食藥署啟動加強稽查糖漿產品稽查專案
食品業者於各類產品使用糖漿的情形愈趨普遍,食品藥物管理署啟動稽查專案針對糖漿相關產品製造業者加強查核環境衛生、原物料來源、食品添加物管理與糖漿產品成分標示符合性,以維護國人食品安全衛生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違反者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依同法第44條處新台幣最低6萬最高2億元罰鍰。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者將爰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處最低4萬最高400萬元罰鍰,違規產品則將爰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加強自主管理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品保制度、原物料來源及其食品添加物管理與糖漿產品成分標示符合性,以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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