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火鍋湯底強制標示即日起開始稽查
飲料、火鍋湯底強制標示,104年7月31日起正式上路實施上路, 雲林縣衛生局稽查人員當日即突擊檢查1家火鍋店、2家飲料連鎖業者,要求菜單標示有不符合規定立即改善。
連鎖手搖飲料店、咖啡店、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的茶飲料、咖啡需標示全糖的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及原料產地,如果是「混茶」或「混豆」,也要依比例從高到低標示原產地名稱,咖啡要用顏色來標示咖啡因含量,火鍋業者也要在店內明確說明湯底成分。
菜單或點選單須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的方式,以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標明,菜單字體長寬各不得小於0.2公分,其他標示形式各不得小於2公分。根據食藥署公告,飲料標示不須在手搖杯或咖啡杯外包裝,可在店內點餐單註記或張貼懸掛、插立牌或用標籤黏貼,但不能只在店家網站公布。
此新制於六月預告,104年7月31日起正式上路實施,各地衛生局即日起開始稽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業者如果違規未標示,依食安法可開罰新台幣3至300萬;如果標示不實,依食安法開罰,開罰新台幣4萬到最高四百萬元。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前項自主檢驗。
第一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與第二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 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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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
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
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設置實驗室。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取得驗證。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六、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八、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關。
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生證明。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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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食品藥物管理署新聞稿
手搖杯飲料之標示草案說明
有關民眾臉書發表,茶飲、咖啡之咖啡因含量會因品種、產地深焙等而不同,難以正確標示,應立即停止7/31起要咖啡、茶飲標示的不當政策乙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說明如下:
一、 為透明現場調製飲料之消費資訊,食藥署正依食安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研擬調製飲料之茶葉、咖啡原料來源原產地(國)等標示事項草案。
二、 該草案僅就咖啡須標示咖啡因含量,且係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各顏色代表一定區間之咖啡因含量(紅色代表咖啡因≧201毫克/杯,黃色代表咖啡因101-200毫克/杯,綠色代表咖啡因≦100毫克/杯),非以數值方式標示,應不致因原料、沖泡等因素致咖啡因含量變異而無法正確標示。
三、 食藥署 99年起即配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輔導現煮咖啡業者以紅黃綠標示咖啡因含量,相關業者已執行多年。
四、 標示方式可採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擇一為之。
食藥署透過104年5月11日之茶安管理新制說明會,向餐飲、食品製造等業者說明該草案,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預公告,並將提供評論期。
下載:
闢謠專區手搖杯咖啡因標示難執行1040515_0049342002.docx
闢謠專區手搖杯咖啡因標示難執行1040515_0049342003.odt
以上資料來源 食品藥物管理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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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食藥署茶飲業手搖杯飲料標示草案說明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針對茶飲、咖啡之咖啡因含量會因品種、產地深焙等而不同,難以正確標示,應立即停止7/31起要咖啡、茶飲標示的不當政策乙事,說明如下: 一、 為透明現場調製飲料之消費資訊,食藥署正依食安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研擬調製飲料之茶葉、咖啡原料來源原產地(國)等標示事項草案。 二、 該草案僅就咖啡須標示咖啡因含量,且係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各顏色代表一定區間之咖啡因含量(紅色代表咖啡因≧201毫克/杯,黃色代表咖啡因101-200毫克/杯,綠色代表咖啡因≦100毫克/杯),非以數值方式標示,應不致因原料、沖泡等因素致咖啡因含量變異而無法正確標示。 三、 食藥署 99年起即配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輔導現煮咖啡業者以紅黃綠標示咖啡因含量,相關業者已執行多年。 四、 標示方式可採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擇一為之。 食藥署透過104年5月11日之茶安管理新制說明會,向餐飲、食品製造等業者說明該草案,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預公告,並將提供評論期。 下載: 闢謠專區手搖杯咖啡因標示難執行1040515_0049342002.docx 闢謠專區手搖杯咖啡因標示難執行1040515_0049342003.odt
食藥署研擬具工廠、公司、商業登記之茶葉輸入業者,及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包裝茶葉飲料製造工廠自今年7月31日起實施強制檢驗及追溯追蹤制度,以有效掌握產品之原料來源及產品流向。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茶飲業連鎖加盟業,應建立及落實供應商管理機制,確保原材料符合食品相關法令規定,不僅可防堵不符合規定之原材料流入消費市場,更維護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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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鍋業者產品標示自主管理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希望能輔導新北市餐飲業者,對於販售的產品主動在店家標示食材的成分,以方便消費者辨識、選擇。
規劃先從民眾普遍外食的火鍋業者做起,會同法制局、經發局及農業局,一起輔導推動連鎖加盟火鍋業者自主管理,就品名、內容物、添加物及其他等4大項清楚標示,自6月1日起開始執行。 由於主動標示食材成分是國內率先推行飲食的重大政策,衛生局長林雪蓉特於6月1日前往板橋區文化路極鮮火鍋業者訪視,實際了解業者配合狀況,以及是否需要協助。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對於販售的產品應主動在店家標示食材的成分,自主標示火鍋湯頭、鍋底、高湯資訊,依品名、內容物、添加物及其他等4項清楚標示,且備妥其食材或食品添加物相關原物料來源證明文件及進出貨資料,以方便消費者辨識、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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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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