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車禍連帶賠償應於實際支付年度認列
有一公司員工駕駛公司車輛載運施工器具與騎乘機車發生碰撞,騎乘機車人因傷重不治死亡,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以公司為連帶債務人,請求連帶賠償1,000萬元,公司申報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車禍發生時點,自行估列當年度其他損失800萬元。經國稅局審理,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5目規定,取得確實證明文件後,始得核實認列,本案公司因未提出該筆損失年度已支付並取得確定證明文件供核,所以否准認列。
依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 。營利事業員工駕駛車輛發生車禍,導致被害人傷重死亡,經被害人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以公司為連帶債務人,請求連帶賠償,所生賠償金須於已支付並取得確定證明文件之年度,始得列報其他費用或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網路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公司行號因員工車禍為連帶債務人,須負連帶責任,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後,始得核實認列,即以費用確定應付之時,作為認列公司費用或損失時點,而非以車禍發生時間作為認列費用或損失時點。
營利事業因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賠償費用,於實際支付年度認列。
營利事業之員工駕駛車輛載運公司器具發生車禍,導致被害人傷重死亡,經被害人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以公司為連帶債務人,請求連帶賠償,所生賠償金,必須於已支付並取得確定證明文件之年度,始得列報其他費用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舉實際案例說明,轄內甲工程公司員工於100年12月駕駛公司車輛載運施工器具與被害人乙君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乙君於101年3月因傷重不治死亡,經乙君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以甲公司為連帶債務人,請求連帶賠償1,000萬元,甲公司申報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車禍發生時點,自行估列當年度其他損失800萬元,經該局審理結果,按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2項所定「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應係指費用已確定應付之時而言,其與應付費用原因發生之時間並非相同,因此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於列報「其他費用或損失」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5目規定,須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始得核實認列,本案甲公司因未提出該筆損失於100年度已支付並取確定證明文件供核,乃否准認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即以費用已確定應付之時,作為認列公司費用或損失之時點,而非以車禍發生之時間作為認列費用或損失之時點,與該營利事業之會計基礎,所採權責發生制之原則無違。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應否視為銷售貨物及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相關稅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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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牙抽獎贈品應否視為銷售貨物及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為犒賞員工一年來的辛勞,尾牙會準備許多獎品,從轎車、家電、3C產品、禮券到旅遊住宿券等,供做抽獎贈品用,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營業人自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如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所支付進項稅額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應於該貨物轉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應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作廢」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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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贈客應列為資產後再轉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調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鉅額業務推廣費,業務推廣費內容包括產品促銷及廣告活動等費用,產品促銷活動,發現實際贈送數量與原購進贈品數量不一致,經查核發現購入贈品時已全額列報費用,年底時並未將尚未送出之贈品轉列贈品盤存,致剔除相關費用500萬元,還要補稅85萬元。 營利事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依財政部65年12月17日台財稅第38342號函規定,應於購買時列入資產帳戶,於顧客兌領時再轉有關費用帳戶。且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第6目規定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實際發送時並需依同條款第7目到第11目規定編製相關報表。 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贈品支出日報表;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贈領清冊為憑;以小包贈品分送消費者,得以經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若為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應於購買時列入資產帳戶,於顧客兌領時再轉有關費用帳戶。 贈品費用之認列,是以贈品是否送出為準,贈品如逾年底尚未發送,則須轉列贈品盤存;如於購入贈品時未列入資產帳戶,而以費用科目列報,在年底時應就尚未送出贈品轉列贈品盤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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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費:
一、所稱廣告費包括下列各項:
(一)報章雜誌之廣告。
(二)廣告、傳單、海報或印有營利事業名稱之廣告品。
(三)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參加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
(四)廣播、電視、戲院幻燈廣告。
(五)以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
(六)彩牌及電動廣告其係租用場地裝置廣告者,依其約定期間分年攤提。
(七)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八)代理商之樣品關稅與宣傳廣告等費用,非經契約訂明由各該代理商
負擔,不予認定。
(九)樣品進口關稅與宣傳費等,如經國外廠商匯款支付者,代理商不得
再行列支。
(十)營建業樣品屋之成本;其有處分價值者,應於處分年度列作收益處
理。
(十一)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
比例分攤。
(十二)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
(十三)其他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
二、廣告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報章雜誌之廣告費應取得收據,並檢附廣告樣張;其因檢附有困難時,得列單註記刊登報社或雜誌之名稱、日期或期別及版(頁)次等。
(二)廣告、傳單、海報、日曆、月曆、紙扇、霓虹、電動廣告牌、電影及幻燈之廣告費,應取得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三)參加展覽、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四)廣播、電視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五)租用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
(七)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
(八)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認定。但加油站業者銷貨附贈物品,得以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銷相片等證明,及每日依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起訖區間,彙總編製贈送物品名稱、數量、金額,經贈品發送人簽章之贈品支出日報表為 憑。
(九)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加註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領清冊為憑。
(十)以小包贈品、樣品分送消費者,得以載有發放人向營利事業領取贈品、樣品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分送地點、實際分送數量金額及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
(十一)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十二)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合法憑證,並檢附載有活動名稱及營利事業名稱之相關廣告品;其檢附困難者,得以相片替代。
(十三)其他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合法憑證,並檢附載有活動名稱及營利事業名稱之相關廣告或促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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