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或轉讓獨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課徵營業稅
有獨資商號之營業負責人的子女詢問國稅局,負責人死亡,繼承繼續經營企業,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則其所繼承使用統一發票獨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依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釋,獨資組織之營業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規定課徵營業稅。若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獨資商號店家之營利事業,營業負責人死亡,如是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可免依規定課徵營業稅;但若是頂讓轉讓變更負責人時,因獨資商號無獨立之人格,以該商號為營業,應依規定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且其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繼承獨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獨資商號營業人之負責人的子女詢問,因負責人死亡,想繼續經營家族企業,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則其所繼承使用統一發票獨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可否免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
該局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之負責人死亡,倘若其繼承人要繼續經營該企業,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該商號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為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所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非上述情形,係單純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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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獨資事業變更負責人即使無償轉讓仍應開立統一發票有一A君經營甲商號,於101年9月變更負責人為其兒子B君,A君於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時,列報尚有期末存貨80萬元及固定資產250萬元,惟於101年9月變更負責人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國稅局發現後要求A君補稅及罰款。A君不服,認為甲商號並未註銷,統一編號仍續使用,與「解散」或「廢止」不同,且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並無出售交易亦無收取價金,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云云。國稅局復查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即使為無償轉讓與新負責人,仍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因而予以復查駁回,A君仍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獨資商號於商業登記上雖為負責人變更,實際上係其商號權利義務轉讓;又原負責人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頂讓與新負責人時,應依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縱使為無償轉讓,依法視為銷售貨物,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負責人,應依規定開立銷貨統一發票;即使為無償轉讓,依法視為銷貨,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獨資商號店家之營利事業,如有頂讓轉讓變更負責人時,因獨資商號無獨立之人格,以該商號為營業,所生權利義務全然歸屬出資個人,雖原商號名稱繼續使用,但已非原營業人之商號,而為新營業人人格之商號,雖營業人統一編號仍相同,但其負責人已變更,新負責人應攜帶相關章證,向國稅局換領統一發票購票證,且不論是有償或無償頂轉讓存貨及固定資產與新負責人,均應依規定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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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多多少少就會有進(補)貨及庫存問題 只要是開店創業,多多少少就會有進(補)貨及庫存問題,就算是老闆親自出馬、天天盯著,也會發生存貨資料輸入電腦建檔時輸入錯誤、從庫存中拿兩件登記成一件東西、或者忘記登記在存貨帳面資料上,因此店家業者需要透過定期盤點庫存數量與帳面紀錄是否相符合,來確認真正庫存數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一般來說,只要庫存管理得當和定期盤點做得確實,發生盤損或盤盈的機會自然就會降到最低。市場需求量大銷售速度快的商品或者是當紅流行商品,為避免發生缺貨情形,應視市場銷售成長比率調增存貨數量(稍高於成長比率),但滯銷和季節性產品末期的商品,在存貨不易消化下,建議立即搭配促銷盡快換取現金且要停止或減量採購。另具有時效性的商品,要地確實執行「先進先出」庫存管理方式,也就是愈早進貨,就要愈先賣出,以免發生庫存貨過期浪費成本的報廢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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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盤損申請核備應在30日內提示具體證明
有一營利事業於103年度7月盤點商品發現有20餘萬元之商品盤損,提示該商品盤損紀錄申請商品盤損核備。經稅捐機關調查該公司銷售品項為電子設備及零組件,非屬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之商品,該公司又未能提示上年底之商品盤點紀錄、進銷(耗)存明細表、商品領用紀錄等,因此稅捐機關將該報備案撤回,且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之商品發生盤損,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始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發生盤損除應合於商品盤損之規定,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商品盤損與商品報廢適用要件不同,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則係屬商品報廢之範圍。若商品盤損僅對於營利事業之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且查明屬實,得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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