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網購餐券遺失店家不須負退費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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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消費者團購網購買10張連鎖餐廳餐券,但因不慎被丟棄,只能提出於團購網站之購買證明及餐券序號,要求餐廳業者協助查詢該餐券序號,如未被使用應退費,或讓其先行使用,願切結倘日後有他人持券使用再償付該金額,但餐廳業者表示無法以退費或切結方式處理,因此向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提出消費申訴

餐廳業者表示餐券為無記名,等同現金,且無使用期間之限制,因此無法以退費或切結方式來處理餐券,是基於法律規定上,餐飲業所發行禮券多屬於民法第719條所規定之無記名證券,再依民法第725條第1項規定:「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及民法第728條之規定也無法依法院公示催告之程序尋求救濟,因此消費者只能直接向拾得人或竊盜人請求返還或賠償,無法向發行業者掛失退費或請求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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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瘦身美容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發行餐飲禮券餐券時,應注意符合「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且應詳細檢視禮券上是否載明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禮券之面額或使用項目、次數、發售編號、使用方式、有無提供履約保證等等。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第719條
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

民法第720-1條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向發行人為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後,未於五日內提 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者,其通知失其效力。 前項持有人於公示催告程序中,經法院通知有第三人申報權利而未於十日 內向發行人提出已為起訴之證明者,亦同。

民法第725條
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 程序,宣告無效。 前項情形,發行人對於持有人,應告知關於實施公示催告之必要事項,並 供給其證明所必要之材料。

民法第727條
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無記名證券,有遺失、被盜、或滅失而通知於 發行人者,如於法定關於定期給付之時效期間屆滿前,未有提示,為通知 之持有人得向發行人請求給付該證券所記載之利息、年金、或應分配之利 益。但自時效期間屆滿後,經過一年者,其請求權消滅。 如於時效期間屆滿前,由第三人提示該項證券者,發行人應將不為給付之 情事,告知該第三人。並於該第三人與為通知之人合意前,或於法院為確 定判決前,應不為給付。

民法第728條
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 用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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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新聞稿

網購餐券遺失難追償,應妥慎保管護權益

餐飲業者如發行餐券,常有優惠措施以吸引消費者購買,如透過團購方式購買,更可以較優惠價格取得餐券,不失為消費者搶好康享優惠的方式之一。但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日前接獲一消費申訴案件,有一位消費者表示於團購網購買10張知名連鎖餐廳之餐券,但因不慎被小孩當廢紙丟棄,只能提出於團購網站之購買證明及餐券序號,要求餐廳業者協助查詢該餐券序號,如未被使用應退費,或 讓其先行使用,願切結倘日後有他人持券使用再償付該金額。但餐廳業者表示餐券為無記名,等同現金,且無使用期間之限制,無法以退費或切結方式處理。 

法制局表示,餐飲業發行之禮券多屬於民法第719條所規定之無記名證券,依民法之規定,發行人對於提示證券之持有人有依證券所載內容為給付之義務,持有人請求給付時應將證券交還給發行人。如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依民法第725條第1項規定:「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但同法第728條則設有例外:「無利息見票 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用第720條第1項但書及第725條之規定。」換言之,餐廳業者對此類餐飲禮券之使用方式為「認券不認人」,且一般市面上常見之禮券,多屬於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適用民法第728條之結果也無法依法院公示催告之程序尋求救濟,頂多只能直接向拾得人或竊盜人請求返還或賠償,無法向發行業者掛失或請求補發。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購買餐飲禮券時,除應注意「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詳細檢視禮券上是否載明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禮券之面額或使用項目、次數、發售編號、使用方式、有無提供履約保證等等,更應妥善保管以免遺失而蒙受損失。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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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放假算不算假日? 平日餐券使用規定惹議

連續假期有民眾拿著限「平日」使用的餐券到餐廳用餐,卻遭餐廳拒絕吃閉門羹,業者認為節慶日是星期五,因彈性放假所以算是連續假日,「平日」使用的餐券因此不能使用,故引起消費爭議。

針對這個消費爭議個案,消保官表示,依照日常習慣,週六、週日一般來說是屬於星期例假日,至於週一至週五等時間就應該是平日。因此,若業者在銷售餐券時沒有事先將假日的定義具體說明,則其將上週六的消費界定為非假日消費,並非不合理;但相對於此,本週五連假當中的補假日就應該認定是平日消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本於經營自主原則,業者可事先在餐券使用規定上標註載明「遇上彈性放假」也算是假日,將規則跟條件,提早和消費者講清楚說明白;若餐廳販售餐券沒事先相關規定,平日或假日就應依日常生活習慣判定,且事後有解釋疑義,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之解釋,則亦有利於消費者。

餐卷禮券有效期間不等同於履約保證期間

有民眾將所收受之全家便利商店禮券,因其上僅有銀行履約保證期間,而未有使用期限記載,致其以為履約保證期間即為禮券使用之有效期限,於履約保證期間過後即誤認禮券無法使用而予以丟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雖所發行之禮券均無使用期限,履約保證期間是金融機構對於企業經營者發行禮券所為之擔保責任,但還是最好在禮券或提貨券之適當處記載「本券無使用期限」之文義,予以釐清註明,以避免消費者發生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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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為確保使用禮券消費者之權益,行政院消保會委員會議業已討論通過「○○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待有禮券業務之各部(會)於近期公告,以加強對使用禮券之消費者權益保護。
由於各式商品(服務)禮券之使用已甚為普遍,為避免業者以低價或其他方式大量發行禮券,招攬客人後營運不善,使得消費者持券前往消費時,發生人去樓空,禮券變廢紙情事,行政院消保會乃邀請學者專家、消保團體、業者代表與相關機關共同審議完成○○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經第137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復依「各行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之權責分工及處理原則」由有禮券業務之各部(會)依據此版本訂定並公告所屬行業別之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據「各行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之權責分工及處理原則」各行業商品(服務)禮券之中央主管機關詳如附表,未列於其中之其他行業,倘有發行禮券者,則由各該管之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要是規範預付型交易,內容包括應記載計三點及不得記載事項計八點,重點有:1、業者發行禮券時,應記載係提供「向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與同業相互連帶擔保」、「存入金融機構之信託專戶」、「加入同業公會之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經行政院消保會同意之履約保證」之履約保證。2、不得記載使用期限、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餘額不得消費等,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本案將待有禮券業務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行政院消保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之版本訂定並公告所屬行業別之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緩衝期過後正式施行,並與地方主管機關共同落實監督及查核工作,確實保障消費者權益。
同時,行政院消保會也強調雖然制定了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於業者要發行禮券時有所規範,但對於禮券使用所需注意事項,消費者仍是不可輕忽,購買時仍然要仔細慎選。
此外,關於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係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商品(服務)禮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而且無償取得之抵用券、折扣(價)券,不適用本規定。

而其規定之內容如下:
應記載事項:
第一點 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第二點 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 (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自發行日起至少一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5%以上)等相互連帶保證,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
□其他經○○部(會)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第三點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例如:電話………;網址……;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不得記載事項:
第一點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第二點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第三點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第四點 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第五點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條款。
第六點 不得記載預先排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第七點 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第八點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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